论以受教育权为核心制定教育法典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霄兵,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工作邮箱:13911382826@163.com,北京 100089;刘兰兰(通信作者),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邮箱:liuaa@cnu.edu.cn,北京 100089

原文出处: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内容提要:

教育立法进入法典化的新阶段,应当以受教育权为核心推进教育法典的立法建构和制度设计。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编纂的核心概念,保障受教育权是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体现了教育法的人本价值。教育法典的基本内容是规范和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可以从国家保障、学校设立、学生发展、教师质量和社会支持五个主体角度构建内在逻辑和体系自洽的教育法典。为推动受教育权保护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教育法典制定还应保持适度开放性和前瞻性,既要巩固既有稳定的教育制度,又要为完善受教育权保障的新制度预留立法通道。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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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OI:10.16382/j.cnki.1000-5560.2022.05.002

      民法典为我国各领域的立法开启了法典化时代,也推动相关领域立法迈进法典化阶段。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安排,将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条件成熟领域的法典编纂工作。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也将“研究启动教育法典编纂工作”并将其纳入2021年工作要点。由此,我国教育立法工作将迈进法典编纂的新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新时代教育改革发展要围绕“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和为谁培养人”这一根本问题,以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一要求为教育立法指明了方向。本文从受教育权在教育法典中的核心地位、受教育权保障的基本内容以及受教育权保护的体系构建三个方面论述为何、何以、如何以受教育权为核心制定教育法典,对我国的教育法典编纂进行法理导引和完整建构。

      一、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

      (一)对受教育权的保护是教育法典的根本目的

      教育法典的建构必须明确和突出基本的立法原则和指导思想,不能让制定教育法典成为没有思想意识和法理导引的相关法律条款的编纂活动,教育法典不能成为仅仅为了解决现实急需解决的问题而进行的政策举措汇集文本。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在受教育权的立法确立上,必须从三个方面来对受教育权利加以认识拓展和精神提升。

      1.我国教育法典需要明确和突出受教育权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基础条件

      马克思指出,社会是相互教育的自由人的联合体,教育是个人全面发展的必要条件,而人的全面发展才能获得个性上的充分发挥(马克思,1972,第440—520页)。这一重要论证是构建受教育权利体系的人性源头的历史起点,也是理解受教育权的人本价值的逻辑起点。因此,实现受教育权的终极目标是追求受教育者的个性自由和全面发展。我国教育立法应当秉持人的权利本位的理念,将受教育权作为制定教育法典的核心理念和立法目的,以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制度的建构宗旨,制定以受教育权利为中心的法典。在教育法典制度建构中,一方面,教育法典的制定应当强调尊重和充分表达受教育者对教育方式和途径的选择自由;另一方面,教育也应当尊重教育者对于教育机构的设置和举办自由,通过多样化教育方式满足受教育者的不同教育需求,从而在教育法典中促进和实现人民大众对于受教育权的全面法律表达。

      2.教育法典需要确立和突出受教育权内容的国际人权共识

      我国于2001年签署加入的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3条详细规定了受教育权的内容,主要体现了以下三层意思。第一,受教育是一项普遍人权,教育的目的在于“鼓励人的个性和尊严的充分发展,加强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并使所有的人能有效地参加自由社会,促进民族之间和各种族、人种或宗教团体之间的了解、容忍和有益”。第二,“受教育权”的内容包括:(1)免费的初等义务教育;(2)面向一切人开放的各种形式的中等教育也要逐渐做到免费;(3)高等教育应根据成绩对所有人平等开放;(4)不断完善和发展学校制度,包括建立适当的奖学金制度和提高教师的物质条件等。第三,尊重父母和法定监护人为子女选择非公立学校的自由。

      为实现受教育的权利,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1999)在其第十三号一般性意见书中进一步明确受教育权的四个基本特征,即可供性(availability)、可及性(accessibility)、可接受性(acceptability)和可调适性(adaptability)。这些特征要求缔约国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在法律上保障教育资源的公平可及,一方面明确规定禁止歧视的理由,特别要保障“易受害群体成员”,如妇女、残疾人等;另一方面保障人人负担得起教育费用,对于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应当提供专项的救助金或救济帮助其接受教育。此外,保障受教育权的实现要求教育形式必须灵活,教育目标和内容要符合社会文化环境中的个人成长发展的需求。这些国际法共识和规定既有适应各国的普遍意义,也可以根据各国国情加以特别规范,应当在我国教育法典中得到积极确认和认真表达。

      3.以受教育权为中心的教育法典编纂是受教育权宪法保障的具体表现

      我国宪法规定了受教育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第46条规定了每个公民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受教育权基本条款。这体现了受教育权的平等性和普遍性。宪法第45条是关于特殊人群受教育权的特别条款,规定国家负有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义务。同样,受教育权的实现对于公民在其他领域的基本权利的实现也有着重要影响,例如,宪法第47条规定公民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国家鼓励和帮助从事教育的公民进行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由此可见,在教育法典中确认反映对于公民权利具有全局性意义和作用的受教育权,必然会影响全体公民的其他基本权利的实现。

      综上,将受教育权作为教育法典的核心概念是实现法典编纂立法目的的应有之义,教育法典应当围绕受教育权进行全方位的体系构建。教育法典对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不仅包括明确受教育权的法律内涵,界定教育法律关系中不同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而且包括构建实现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

      (二)关于“受教育权”研究的主要理论成果

      “受教育权”研究一直是教育研究和法学研究的热点,我国关于受教育权的理论研究呈现多学科、跨领域、热点细化的发展趋势(熊佩萱、茹宁,2020)。“受教育权”是教育法学研究的元概念,对其进行概念界定主要从权利内涵、权利属性、权利本质等方面切入。

      有的学者从人权法的视角提出“教育人权”的概念(管华,2016,第68—98页),并引入受教育权的国际人权保护标准界定教育人权应包括教育目的、各阶段受教育权利以及教育相关权利三方面内容(管华,2019)。有的学者从“五个维度和五个层次”概括总结受教育权的人权保护框架(申素平,2020)。受教育权的人权研究主要从人权保护标准和国家义务界定了受教育权的内容,有助于评估我国受教育权保护的现状和国家义务,以及为完善我国受教育权的立法保护提供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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