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述空间与中国小说叙事传统

作 者:

作者简介:
龙迪勇,东南大学艺术学院教授。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中国文学批评

内容提要:

所谓“叙述空间”,即叙述行为发生的场所或环境。以“叙述空间”概念考察中国小说叙事,可以看出中国小说发展至唐代已正式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叙事传统,这种叙事传统在形式上最突出的特征表现为:叙述空间与故事空间往往共存于同一个叙事文本之中,并成为该文本叙事结构与文学修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文言小说还是白话小说,“叙述空间”都堪称中国古代小说叙事传统中最富有文体特征且最具有标识性的重要形式,这一叙事形式从唐传奇开始一直延续到晚清,甚至在接受西方影响的五四新小说中亦时有所见。真正构成中国小说叙事传统的,既不是某种题材或母题的书写,也不是某个观念或思想的表述,而是“叙述空间”这一结构性要素在叙事文本中或隐或显的存在。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2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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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叙事学是一门西学,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是结构主义思潮和俄国形式主义代表普罗普民间故事研究双重影响的产物”。①尽管叙事学诞生较晚,且发源于西方,但叙事现象本身却具有时间上的久远性和空间上的普遍性,正如罗兰·巴特所说:“叙事是与人类历史本身共同产生的;任何地方都不存在、也从来不曾存在过没有叙事的民族;所有阶级、所有人类集团,都有自己的叙事作品,而且这些叙事作品经常为不同的、乃至对立的文化素养的人所共同享受。所以叙事作品不分高尚和低劣文学,它超越国度、超越历史、超越文化,犹如生命那样永存着。”②正因为叙事现象所具有的普遍性,所以自20世纪80年代正式进入中国以来,叙事学得到了蓬勃发展,目前已成为我国文学、历史学乃至艺术学、新闻传播学等研究领域中的显学。

      在经历了早期的译介、评述与应用阶段之后,不少研究者开始认识到:叙事学毕竟是一门基于西方文化土壤和叙事传统的学科,当它“旅行”到中国之后,难免会遭遇水土不服,其分析手段难免与中国叙事现象扞格不入,其理论模式也难免与中国叙事传统不相符合;因此,不少有识之士开始深入考察中国叙事现象,试图梳理概括出中国独具特色的叙事传统,并最终建构起有别于西方的叙事理论。当然,中国的叙事现象纷纭复杂,中国的叙事传统源远流长,要在此基础上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叙事理论,无疑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仅就对中国叙事传统的研究而言,目前我国学者还停留在论证中国存在着一个与“抒情传统”并列的“叙事传统”上,至于这个叙事传统到底具有哪些基本特点、具体由哪些形式要素构成,目前还少有学者论及。

      本文旨在从空间叙事学的角度提出“叙述空间”这一概念,并以这个概念去考察中国小说叙事传统,认为中国小说发展至唐代已正式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叙事传统,而这种叙事传统在形式上最突出的特征表现为:叙述空间与故事空间往往共存于同一个叙事文本之中,并成为该文本叙事结构与文学修辞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一、故事空间与叙述空间

      关于叙事作品的本质特征,罗伯特·斯科尔斯等人在《叙事的本质》一书中这样写道:“所有那些被我们意指为叙事的文学作品具有两大特点:一是有故事,二是有讲故事的人。一部戏剧是一个没有讲故事者的故事;剧中人物对我们在生活中的行动,直接进行亚里士多德称之为‘摹仿’的实践。与戏剧相仿,抒情诗也是一种直接展示,但只有单个演员(诗人或其替身)在其中吟唱、沉思,或有意或无意地讲话给我们听。若像罗伯特·弗罗斯特写《雇员之死》那样,再增加一个说话者,我们便接近了戏剧。若像罗伯特·弗罗斯特写《正在消逝的红》那样,让这个说话者着手讲述某一事件,我们便走向了叙事。因此,要使作品成为叙事,其必要及充分条件,即一个说者(teller)和一则故事(tale)。”③依此,我们可以从空间叙事学的角度提出“故事空间”与“叙述空间”的概念。

      所谓故事空间,即叙事作品中写到的那种“物理空间”(如一幢老房子、一条繁华的街道、一座哥特式城堡等),也就是故事发生的场所或地点。④与叙事理论中的“故事”与“话语”相应,西摩·查特曼进一步区分了“故事空间”与“话语空间”。考虑到“话语”(也就是俄国形式主义文论家所谓的“情节”)即被作家、艺术家使用艺术手段所安排或处理过的“故事”,“话语空间”也就是呈现在实际的叙事作品中被艺术媒介所表征并被作家、艺术家以艺术修辞所修饰过的“故事空间”。查特曼以电影为例,对此进行了说明:“在现实生活中看见一系列客体,与在电影上看见它们,二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画框所执行的武断的剪接。在现实生活中,除了一个逐渐聚焦的过程使我们感知到所看见的东西之外,并不存在一个黑色的矩形边框鲜明地限定一个视觉界域;我们知道,只要转一下头,就能把周边目标纳入视野。”⑤而且,查特曼认为:同一个“故事空间”,在电影艺术中经过导演的处理,可以形成不同的“话语空间”,而决定“话语空间”特质的因素主要包括五个:(1)比例与尺寸;(2)轮廓、质地与密度;(3)位置;(4)反光照明的度数、种类与区域(及彩色影片中的色彩);(5)光学分辨率的明晰性或度数。在此基础上,查特曼进一步指出:“角度、距离等都受控于导演的摄影机机位。生活并未为这些机位提供先决性的原理。它们都是选择,也就是说,是导演艺术的产物。”⑥

      查特曼以电影为例所区分的“故事空间”与“话语空间”,同样适用于文字叙事。比如,我们在某一部具体小说中实际所看到的对故事发生场所的文字性描写,即所谓的“话语空间”;而小说的“故事空间”,由于文字的抽象特质,则是读者在阅读相关描写性文字之后的主观想象产物。关于文字叙事作品中的“故事空间”,查特曼这样写道:“在文字叙事中,故事空间与读者之间有双重区隔,因为不存在银幕上由拍摄形象所提供的肖像或相似物。实存及其空间,如果说完全‘看见了’,那也是在想象中看见——由语词转换为精神映射。不存在像在电影中那样的实存之‘标准画面’。读一本书时,每个人都创造出他自己的呼啸山庄的主观想象。但在威廉·威勒的电影改编中,其呈现对我们所有人来说都是确定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文字的故事空间是抽象的……与其说它是一个相似物,不如说是一个精神结构。”⑦“这样,文字的故事空间就是读者受到激发,而以人物的感知和/或叙述者的报道为基础,在想象中创造出来的(在他力所能及的范围内)。”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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