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修订可以通过司法反哺立法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斌斌,华中科技大学 教育科学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4;孙霄兵,北京外国语大学 国际教育学院,北京 100872 段斌斌,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华中科技大学共建教育立法研究基地研究员;孙霄兵,北京外国语大学国际教育学院教授。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立法是司法的基础,司法也可反哺立法,并促使立法在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不断走向完善。通过分析120起援引《教师法》的诉讼案件发现,《教师法》在适用过程中暴露了调整范围局促、寒暑假薪酬标准模糊、体罚行为欠缺操作界定、处分解聘规则不周延及救济规则滞后于法治进程等问题。为此,《教师法》修订应将培训机构教师与外籍教师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明确寒暑假薪酬标准和条件,对体罚和惩戒进行操作界分,将师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要求,构建适应教师队伍状况的多元解纷机制。适用层面的审视虽然可以揭示现有法条的不足,却无法完整反映党中央对教师队伍建设的新要求和新期待。要系统修订《教师法》,不仅要纠正现有法条的问题,也要吸纳政策精神创设新规,保证修法的系统完整和精准高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2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40-01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21)05-0089-11

       DOI:10.19503/j.cnki.1671-6124.2021.05.012

       一、问题提出

       古语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移则有功。”这就要求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而非因循守旧、拒斥变革。作为保障和规范教师群体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自1994年实施以来,在提升教师队伍整体质量、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1]。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形势与教师队伍状况发生了显著变化,但法律实施27年来仍未进行系统修订,其立法理念、体例结构、规范内容明显滞后于教育发展与法治进程,所以修订《教师法》已迫在眉睫。正因如此,《教师法》修订被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这意味着涉及全国1732万教师的《教师法》即将迎来“大修”[2]。2021年6月18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这意味着《教师法》修订取得了阶段性进展。

       随着修法“窗口”的开启,学界围绕《教师法》修订进行了热烈讨论和学术争鸣[3]。作为时任《教师法》起草执笔人的孙霄兵同志认为,《教师法》是我国教育法治进程中一部具有转向意义的教育法律,该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主体框架是重新思索教师立法的前提和基础,需在修法时予以继承和发展[4]。余雅风、劳凯声认为,科学认识教师职业的特性是构建教师法律制度的前提,也是完善教师立法的基础[5];余清臣则从专业性视角审视了《教师法》修订,并从增加宣誓要求、设置实习期、加强待遇保障等维度进行了制度建构[6]。基于此,有学者指出,《教师法》修订不仅应遵循立法规律,也要明确教师权利义务的公共性和专业性,正视不同阶段及不同教师群体的差异性[7]。湛中乐等则从立法重心、调控视角、规则设计、法律衔接等维度探讨了《教师法》修订的基本立场和总体思路[8]。此外,还有学者探讨了教师法律地位[9]、申诉制度[10]、法律责任[11]与权益保障[12]存在的具体问题及修改建议。由此可见,现有研究既有对修订立场与总体思路所做的顶层思考,也有对教师专业性、法律地位与申诉条款等的具体探讨。这些研究不仅加深了学理认识,也为正在进行的修法工作提供了启发借鉴。

       然而,现有研究主要从法律文本或教育发展角度探讨修法问题,却鲜有从适用维度审视《教师法》修订的研究。事实上,由于受到立法语言和立法者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包括《教师法》在内的任何制定法都是人类有限理性的产物,《教师法》就是用抽象概括的法言法语来描绘教师法律关系,是剥离具体细节而高度抽象的行为指南,这是其最值得称道之处[13]。但教育生活是鲜活的,具体纠纷更是纷繁复杂的,任凭立法者理性再高也无法预见所有纠纷。立法语言的弹性更是拉大了法律规定与教育生活的距离。当高度抽象的法律条文涵摄于具体鲜活的教育纠纷时,《教师法》就会呈现或大或小的问题与漏洞。正因如此,许多看似清晰的法律条文一旦适用于具体纠纷,就会显露问题或者需要解释,这在立法时通常难以察觉,但在具体适用时却会在不经意中暴露[14]。

       另外,由于教育生活变动不居和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具有守成倾向的成文法在一定程度上会滞后于教育发展和法治进程,这进一步拉大了法律规范与教育生活的距离,出现法律漏洞就在所难免。由于援引《教师法》的案件绝大多数是民事案件,这就要求法官在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也要依据法律原则或法治精神裁决纠纷。司法此时既弥补了法条规范的不足,也起到了刺激、催化《教师法》修改和完善的作用。正如学者所言,“通过司法不断提出新的问题并且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发现立法的不足,为立法完善提供实践基础和实践动力。只有立法与司法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并及时反馈和回应社会的需要,一个开放的、动态的回应型法律体系才得以形成”[15]。由此可见,司法适用不仅可以推动《教师法》的实施和适用,更能从适用层面洞察和揭示《教师法》的立法问题,不仅让立法为司法提供依据,也令司法反哺立法,促使《教师法》在发现和解决问题中不断走向完善。

       正因如此,在《教师法》修订正酣之际,如能从适用层面揭示《教师法》的立法问题与不足,不仅可开拓《教师法》修订研究的新视角,也能为法条修改提供实证支撑与具体建议。那么,《教师法》的司法适用状况究竟如何?适用过程中暴露了哪些问题与漏洞?如何有针对性地修改相关规范?本文拟聚焦这些议题,重在从适用层面揭示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而为法律修订提供实证支撑,供立法部门决策参考。

       二、研究设计

       要从适用层面检视《教师法》的立法问题,首先需要搜寻司法实践中援引《教师法》的诉讼案件,而诉讼案件的搜集需要依托适切的检索工具,如此才能事半功倍。鉴于“中国裁判文书网”支持“法律依据”的检索,这意味着在法律依据检索栏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那么该案例库中所有援引《教师法》的诉讼案件均会自动“浮出水面”,省去了逐一检索的工序,极大地提高了检索效率。基于此,本研究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案件来源的检索工具,在法律依据检索栏输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裁判日期选择从“1994-01-01”至“2020-05-01”,并在全文检索栏勾选“全文”选项,检索到141篇裁判文书,合并审级、剔除重复与明显误引的案件后,得到120起援引《教师法》的诉讼案件。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