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英美诸多文学批评范式之中,伦理道德批评可谓由来已久并烜赫一时。纵然该范式曾因遭受“艺术自律”论的冲击而显露颓势,但时至20世纪末,其境况又得以峰回路转。一方面,文学批评的伦理趋态明显,相继滥觞的女性主义批评、生态批评、后殖民主义批评等,究其根源都难离“伦理”二字。这也难怪詹姆逊(Fredric Jameson)感慨,该时代占据主位的批评范式无一不是伦理性的①,而西伯斯(Tobin Siebers)那稍显自负的论断—— 一切文学批评都难逃伦理关联②,或许确有其立足之地;另一方面,不少文学批评家重新意识到,一味的形式阐析似乎已陷入瓶颈,而恢复伦理批评则势在必行。曾经的解构主义主将卡勒(Jonathan Culler)坦承:“文学作品的确为我们提供了诸多用以重审道德问题、开掘道德视角的资源。”③无独有偶,一向致力于文本细读的布斯(Wayne Booth),其研究重心在这一时期也朝向伦理之维急剧偏转。 概言之,当代英美文学伦理批评显现出一种清晰的两重性:它既是一个老问题,也是一个新问题;它在同传统说教、训诫式道德批评发生决裂的同时,也不断更新着自身的内部结构。不少学术背景、身份各异的学者们纷纷介入其中,推动其在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上的新变。此外,考虑到勃兴时间的近似性,英美文学伦理批评之于我国的文学伦理学批评而言亦不乏镜鉴价值,非常有必要对二者进行比较研究。 一 反思与重构:当代英美文学伦理批评的理论格局 当代英美文学伦理批评面临一种两重性的境况:一方面,在“伦理转向”与“叙事转向”的交汇下,文学艺术与伦理道德的关联性再次获得共识,故而文学伦理批评的理论根基大致得以奠定④;另一方面,举凡对文学伦理批评仍怀揣好感、葆有信念的批评家又都明白,沿袭许久的说教式、训诫式批评业已走上穷途末路。诚然,这种“非变不可”的状况与外部环境有关。20世纪末,英美文艺批评界方法多元,范式迭出,文学伦理批评或多或少受到了这股要势的推涌。但问题的根源终究还是在于其自身。或者说,文学伦理批评亟待澄清的,乃是其理论基础。历经了数十载的沉浮与飘荡,文学伦理批评不得不为自身的事实性成立谋求一种具有自洽性的理据⑤。因此,反思与重构成为文学伦理批评理论研究的基调。相关议题主要有三:其一,反思传统道德批评的积弊;其二,重释“伦理”范畴的边界;其三,确证文学伦理批评的对象与范式。 正所谓不破不立,重塑文学伦理批评的首要之义,便是严正地审查传统道德批评中的积弊。作为文学伦理批评的主要维护者,布斯的观点极具代表性。依他所见,文学伦理批评之所以遭受“艰难时世”,部分根源于过往批评家惯用的一些失当的方法论。譬如为文学作品张贴“道德标签”⑥。伦理批评固然要直面文学作品之道德结构,并给出妥切的道德评断,但这项工作绝非简单地黏上几个“善”“恶”标签就可以敷衍。不少伦理叙事繁复而精巧,时而直白,时而迂回,有时甚至不惜将某些血淋淋的、赤裸裸的不堪场景暴露给读者,但这种处置方式并不意味着作者在鼓吹淫邪和凶残。布斯直言,裁断任何文学故事,不能以它是否描摹了暴力行为作为依据⑦。 再有,便是过分竞逐和拔高文学作品的道德教化作用。毋庸讳言,不少道德批评家都希望从某个文学文本中,察觉到某些可供言说的道德规范、义务,并将这些内容无误地灌输给读者,使其获悉,促其警醒。但这往往伴随一种简单粗暴的三段式思维:首先判定某个道德观念之优劣,继而从某部文学作品中筛查、确认是否存在这一观念,再据此推论该作品之优劣。相应地,批评家自然会在道德审查(moral censorship)方面着力过多。布斯并未全然对此意兴阑珊,但他也坦言,这种道德审查机制的频繁运转终归会招来读者的惶恐与反感⑧。 上述主张引来不少正面呼应。帕尔默(Frank Palmer)提醒伦理批评家们莫要将文学文本当作浑然天成的道德教科书。文本固然会向我们敞开并展示一些关于日常生活的图景,但这并不是被陈述出来的,它需要我们动用审美机能去品读和领悟⑨。戴维斯(Todd F.Davis)和沃马克(Kenneth Womack)则坚信,今日之伦理批评家们有一相通之处,那便是毫不缅怀,更不愿回到那个充满教条主义和卫道色彩的文学氛围中⑩。格雷戈里(Marshall Gregory)更是毫不客气地指出,在传统道德批评史上,无外乎是两个擅长“说教训诫”的流派,一派标举文学的道德教诲功能,一派提防文学对心灵的摇荡和干扰;但这二者又无一例外地执拗于将自己关于文本的道德评价强加于读者,甚至以此来武断地取消其主体性见解和判断(11)。质言之,上述症状严重消解了文学伦理批评的合法性,而理论家们也不得不从多个层面予以清理。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澄清“伦理”概念。任何一种批评范式的新变都离不开其关键词内涵的滑动。对于文学伦理批评而言,如何把握“伦理”一词就成为了重中之重。波斯纳(Richard Posner)等“审美主义者”反对文学伦理批评,其实部分根源于他将“伦理”完全等同于“道德”。诸如交往、理解、体谅、互信等一众并不直接关涉善恶判断的主体间性行为,一概被他从伦理的范畴内逐出了(12)。换言之,要实现从传统道德批评到当代伦理批评的转型,就得预先完成关键词的置换:把“伦理”界说为一个明显有别于“道德”的概念,并由此来统领相关的理论架构与文本操作。 为此,布斯曾直言不讳地指出传统语义学和道德哲学关于“伦理”一词的数种成见和误读。譬如,将伦理与道德混用。“伦理”总是被简略为一些褊狭的道德标准,如诚实、正直、宽仁等。布斯尝试着将“伦理”的边界拓宽,因为道德判断不过是“伦理”范畴下的一个从属,而后者的界域则要广博得多。它囊括了秉性(character)、精神气质(ethos)、人格(person)、自我(self)等与日常生活相关的主体特质(13)。努斯鲍姆(Martha Nussbaum)基本赞同布斯的观点,并曾数次将“伦理”同“生活”捆绑在一起。其《诗性正义》(Poetic Justice)一书的主脉,便是通过伦理批评来观审文学作品之于公共生活的启迪意义。换种说法,她所理解的伦理并未限定在品性、德行等私人界域内,而是广泛地铺展到了由公众参与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这种“伦理”应当具有指示性,它将帮助我们洞悉芜杂繁琐的现实生活,并做出合乎生活需要的价值判断和行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