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59(2021)04-0117-09 对于如何理解教育中的技术,无论是作为一个学科,还是一个研究领域,无非从理论角度、实践角度,甚至是理论与实践的连续体来把握。不过,这种情况已经悄悄发生了变化,从有关教育技术定义的变化可以看出这一端倪。纵观教育中的技术发展史,其中最为著名的定义分别为94定义[1]、05定义[2]、17定义[3],都是由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al Communications and Technology,AECT)发布的。比较三者的异同可以发现,除了在研究领域、研究目的和研究路径不断改革创新之外,05定义开始在伦理道德层面对教育中的技术应用提出明确的要求,17定义中从更加具体的实践领域强调对于技术伦理的要求。由此,对于教育中技术的关注开始逐渐从理论和实践层面走向伦理层面。我们必须在教育领域中开展任何关于技术伦理的对话,强调这个话题被严重忽视的程度,并指出这在很大程度上要归咎于我们将技术伦理归为哲学领域而非行动领域的传统。实际上,我们还会发现,技术伦理不仅仅是抽象的思考,也是对专业人员所期望的道德标准,它是任何有效的规划和设计的必要前提。尽管越来越多的人呼吁展开更加系统的技术伦理研究,但教育领域的学者们仍然没有形成具有说服力的、定义明确的论述。仅仅从定义是根本无法掌握教育中技术伦理的内涵的,还需要从历史与现实的角度进行全面的梳理探寻。历史的考察可以把握技术伦理的发展脉络,了解伦理与技术融合的进程。现实的探究可以掌握发展现状与未来愿景的差距,并在技术伦理与教育理论和实践之间建立一种协同机制,从而推进技术伦理在教育领域的持续发展。当然,这仅仅是一个开始,我们需要将呼吁转化为行动,使技术伦理成为教育领域的准则,甚至发展成一种习惯,并与教育完全交织在一起,这才是真正的愿景和构想。 一、教育中的技术伦理历史追溯 (一)技术与伦理的不期而遇 一直以来,由于技术被看作科学的衍生物,而科学又占据着客观的高地,所以人们认为科学的衍生物,即技术继承了同样的美德——客观。然而,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技术的客观性开始受到质疑,由技术所导致的各种社会问题频频出现,伦理的“枷锁”亟待发挥其规范和限制的作用。首先,二次世界大战的毁灭性让军事技术直接面对伦理的审视。自古以来的战争中都出现了灭绝人伦的行为,但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集中出现了大量以科学技术为支撑的杀戮,尤其是化学战、细菌战、核战、无差别轰炸等等。没有伦理约束的战争使人性彻底沦落,进而失去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堕入万劫不复的深渊。其次,医学技术是与伦理结合最为紧密,也是冲突最为激烈的学科。医学技术的进步使得医生们也面临着越来越困难的抉择,尤其是面对诸如安乐死、人体实验、人体克隆、人工流产等医学事件时。于是,医学专家与哲学专家合作开发了一种新的将伦理学融入课程的方法,这种方法强调伦理是实践或者决策过程中的一部分。最后,法律行业、工程科学、社会科学等领域纷纷出现了由技术引发的伦理冲突。科学技术的发展至少在臭名昭著的水门事件(the Watergate Scandal)中扮演了“帮凶”的角色,因窃听和偷拍最终导致了尼克松成为美国历史上首位因丑闻而下台的总统[4]、1971年福特在平托车油箱设计中的成本考虑大于安全考虑导致严重的安全事故[5],以及一些社会科学领域的工作者在研究过程中所面临的大量的虐待、欺骗、凌辱、迫害甚至导致死亡的案例。此外,随着商业、会计学、护理学、新闻业、金融分析、公共管理甚至牙科行业的跟进,这股热潮的范围逐渐扩大,并走向教育领域。 (二)教育中的技术伦理逐渐涌现 在技术与伦理相遇的学科中,教育学很长一段时间可以视为一个空白,有关技术伦理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其他社会科学领域。如果技术伦理与特定领域的整合是基于对公众监督的回应,那么在教育领域探讨伦理问题和制订伦理规则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优先事项。作为美国教育界的知名学者,詹姆斯·芬恩(James D.Finn)很早就开始关注教育中的技术伦理,他认为教育中的技术伦理不是小玩意、硬件和仪器的集合,而是一种思考特定教育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方式,必须要明确哪些技术可以使用,为什么可以使用,以及应该如何使用。换言之,芬恩已经意识到技术伦理规则的重要性,必须对教育实践提出设置边界或标准的要求。[6]事实上,早在1953年,芬恩在试图定义教育领域相关学科时,列出了六个任何学科都应该具备的特征,而这其中第5个就涉及职业伦理,即“必须执行的一系列标准和伦理声明”[7]。自从芬恩初次倡导教育中的技术伦理规范以来,一些专业协会开始做出积极的响应,并尝试以更加专业和系统的方式来解决教育所面临的各种技术伦理问题,弥补教育伦理体系的不足。 作为世界最具权威的教育协会之一,美国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AECT)的负责人赫钦斯(Howard Hitchens)指出,各种新技术在教育中应用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不断增长,必须要制定一整套职业道德标准以规范相关人员的实践活动和行为规范,而整个教育领域都对此翘首以待。[8]1975年,隶属于美国全国教育协会(N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的视听教学部(Division of Audio Visual Instruction)制定了一套伦理规范,并经由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职业伦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在该文件所提出的教育职业基本特征中就包含了技术伦理。[9]多年来,该委员会对这些伦理规范进行年度审查并进行适当的调整,直到如今,该委员会还在这样做。1996年,相关内容再次出现在《教学技术经典文献》的开篇章节中,作者概述了16个部分,其中第9项和第11项涉及技术伦理。[10]13第9项提到,教育领域拥有各种协会和专业交流活动,其中教育传播与技术协会除了举办一年一度的会议和出版三份定期刊物来促进成员之间的沟通外,还致力于发展和推广教育技术的标准、伦理、领导力、培训以及认证。第11项提到,从更广阔的社会背景来看,技术伦理应该受到关注,这是因为技术伦理致力于为教育领域的技术开发和应用实践保驾护航,支持知识自由,支持平权行动,反对刻板印象,支持拥护人道和实现人生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