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是生长中的社会空间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中国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改革开放以来政治生态的改善以及由此引发的市场经济与社会空间的扩展。四十年来,社会组织的规模不断壮大,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和发展的重要力量,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国家治理”话语的勃兴,社会组织获得了政治上更充分的合理性和正当性。在新时代背景下,社会组织也被赋予了新的教育含义,它不仅构成我国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理解当代“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等多个问题的重要切口。在已有的研究中,人们从不同层面对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进行了分析,内容涉及参与的主体、内容、路径和制度等基本问题。不过,还有一些更为根本的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譬如,我们是在怎样的语境中探讨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的?社会组织的参与对教育治理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它又是如何型构教育治理体系的?本文就主要对这些问题做一些分析和考察。 一、社会转型与社会组织的发展 讨论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需要澄清几个前提性的问题。其中首要的是,作为区别于政府机构和企业的新型组织形态,社会组织在中国是如何生长和发展起来的?它的出现对社会改革而言意味着什么?更进一步,这种意味又为社会组织参与教育治理提供了怎样的背景?回答这些问题,有助于我们理解教育治理改革中社会组织的特殊意义和价值。 社会组织是指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社会各阶层公民自发成立的国家和市场之外的各种组织或网络形式,它们具有一定的社会公共属性,承担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代表一定社会群体的共同利益或公共利益。[1]从这个概念中至少可以提取社会组织的两组关键词:非政府与非营利、公域与公益。前者标识了社会组织的基本属性,它是区别于国家体系中的党政部门和市场体系中的企业的最本质的地方;后者表明社会组织是以社会公共领域为生存空间的公共组织,旨在促进社会公益。在“包罗万象”的社会领域中,社会组织的这些属性和特征使得它们在规模和范围上可以无限延伸,覆盖了几乎所有行业和领域。为此,人们赋予了社会组织众多不同的称谓,譬如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公民团体、群众团体、人民团体;中介组织、第三部门组织;独立部门;草根组织、民间组织、志愿组织、商会、慈善组织等等。这些称谓虽然极大扩展了社会组织的内涵,但却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它们作为实在意义的组织的影响力。本文之所以选择“社会组织”这一用法,除了国家政策的明确规定外,还有以下几点考虑:它更能表达社会组织作为“正式组织”的意味,以区别于非组织或团体的社会群体;它更能反映社会组织作为“社会领域”的逻辑,可以与政府、市场并列提出;它更能凸显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组织的特性,有利于彰显其公益属性和社会责任。 改革前的中国社会是一种“总体性社会”(total society),[2]也有论者认为是一种高度政治化的单位社会[3]或“国家权力单方面塑造的重合模式”。[4]在这种社会模式中,国家几乎垄断了全部重要的资源,无论是物质财富还是关涉人们生存与发展的机会或资源,都在国家严格而全面的控制之中;国家取得了对社会压倒性的支配地位,任何相对独立于国家之外的民间力量或社会组织都难以获得生存所必需的空间和资源,因此那些带有一定程度自治性的社会组织大都不复存在。[5]改革开放实现了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开始调整,一方面,国家权力开始退出社会诸多领域,缩小对经济、社会和个体等直接管控的范围;另一方面,计划经济模式下统一和固化的利益格局被打破,市场经济的要素和关系得到解放和发展,社会领域也开始成为相对独立且可以提供资源和机会的源泉,人们逐步摆脱了对国家的完全依附,转而在国家以外的社会空间寻求发展。[6]由于出现了新的利益整合机制,使得原来统一的社会形态开始分化和趋向多元,并逐步分化成由政府组织、市场组织和社会组织三部分组成的社会组织体系:政府依靠科层权力体系的机制运行,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企业依靠市场机制运行,提供私人物品和服务;社会组织靠社会参与和利益协调的机制运行,提供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公益服务,形成了“国家-市场-社会”的现代社会的组织体系。[7]社会组织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过程,或者构成影响政府决策和推动政府改革的重要动力,意味着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和国家与社会之间良好合作的开始,这就标志着社会组织进入了“治理”的范畴。 20世纪80年代以来,社会组织开始在国际社会蓬勃发展,并且很快就成为大至全球治理、小到社区治理的重要推动力量。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和社会空间的扩展,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社会空间,使社会组织在改革开放的土壤中蓬勃生长起来,并融入世界范围内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据民政部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有登记社会组织超过90万个,其中社会团体37.9万个,民办非企业单位51.7万个,各类基金会8485个。[8]那么,如此大规模和体量的社会组织的出现对国家而言究竟意味着什么?它们的发展是否真的引发了社会和政治生活的根本性变化?特别是社会组织的人们基于“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9]进行了诸多讨论。在这些讨论中,最为经典的当属公民社会和法团主义的对垒。公民社会视角下的社会组织被视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初步发展,它显示社会自主性不断增强,因而一定程度上具备了西方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主张并力证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甚至可以制衡国家权力;与之相反,法团主义认为社会组织更多地表现为“官办社团”,它反映出国家在改革进程中继续掌控社会的意图,因此国家自上而下地把社会组织或其他组织整合到决策结构中,力求广泛吸纳社会各方意见,主张采取协调一致的办法调整利益,实现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有机整合。[10]这两种视角之所以会形成争论,是因为它们对社会组织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及其政治潜能有着不同的判断,一种偏保守,另一种偏激进,各自捕捉到了不同的“国家-社会”关系模式。[11]但是也有论者认为,“国家-社会”的分析框架其实并不切合中国实际,至少不能直接移用或演绎。[12]为此,人们又尝试将其“中国化”,找出了许多折中的办法,譬如,“国家主导下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国家建立的数以万计的社会组织和准行政机构,其职能是协助管理复杂且迅速扩张的经济和不断变化中的社会;[13]“与国家商榷”的观点认为国家主导低估了社会的自主性,公民社会又不适用中国社会,因此应该是与国家商榷,[14]或者是带有策略性和选择性的“利益契合”关系。[15]此外,论者们还提出了“分类控制体系”[16]“碎片化威权主义”“权变共生”“协商威权主义”“机会结构”[17]等。这些观点或取向都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认识社会组织及其在中国背景下生长和发展的独特性,它表明,社会组织的存在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是具有实质意义的,它们不仅深刻地参与和融入社会改革的实践中,而且形塑了中国的社会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