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强制阐释

作 者:
张江 

作者简介:
张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与阐释学研究中心教授(北京 102488)。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先必须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强制阐释作为一种阐释方式,在各学科文本研究与理论建构上,已有极为普遍的表现。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方式,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即被消解。在心理学意义上,强制阐释有其当然发生的理由,但绝非意味着强制阐释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就像谬误难以避免,但并不意味着它就是合理且不可克服的一样,更不意味着它就是真理。具有强大理论与逻辑力量的阐释无须强制。阐释是动机阐释。坚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坚持阐释学意义上的整体性追求,对阐释动机的盲目展开以有效的理性约束,是实现正当及合理阐释的根本之道。在文学领域以外,对由主观动机发起的强制阐释尤当保持警惕。坚持从现象本身出发,坚持阐释的整体性观点,坚持阐释的多重多向循环,是合理规范阐释强制性的有效方式。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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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14年末,笔者提出“强制阐释”概念并展开有关论述,①至今已有六年。六年来,此问题引起学界广泛关注,许多专家学者给予批评和指导,对“强制阐释”的概念及表现,对相关学科特别是哲学、历史学、文艺学的阐释方式,以及有关阐释学自身建构的基本范式,作了广泛深入的讨论和批判。笔者本人亦深刻反思强制阐释的原初提法与论证,辨识各方批评与质疑,不断调整、丰富其基本内涵与证明,以期在多学科理论交叉与实践的基础上,对强制阐释的缺陷与存在根基再作讨论,并以此为线索,理清和表达在阐释学基础建构方面的新的思考与进步。笔者认为,中国阐释学的建构,首要之举是在解决诸多具有基础性意义的元问题上有新的见解和进步。譬如,在阐释实践中,阐释对象的确定性;阐释期望与动机的发生作用及对阐释结果的根本性约束;阐释的整体性规范;强制阐释的生成缘由及一般性推衍,都应有新的认识。由此,再论强制阐释。

       一、对象的确定性

       强制阐释的一个普遍表现是,偷换对象,变幻话语,借文本之名,阐本己之意,且将此意强加于文本,宣称文本即为此意。如此阐释,违反阐释逻辑规则和阐释伦理,其合法性当受质疑。笔者的态度是,阐释是有对象的,对象是确定的,背离确定对象,阐释的合法性立即消解。此即阐释之为阐释的逻辑前提。此前提非主观任意规定,而为阐释的本质和机理所决定。何谓阐释?在汉语言境遇下,所谓阐释、诠释、解释,均为汉语语法规则定义的偏正词组。偏者在“阐”“诠”“解”,正者乃为“释”。词组中心为释,释什么?释对象,或曰对象之释。“阐”“诠”“解”辅以说明,释者以什么方式或方法去释。笔者曾论述,“阐”“诠”“解”,在文字构成及意会上,深刻表达了三者之间不同的目的论与方法论追索,表达了它们之间差别甚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此为中国传统阐释学思想和实践反复证明。但无论怎样区别,其三者目标皆集中于释,以释为中心,开展动作,达及目的,实践“阐”“诠”“解”之过程。释为何义?《说文》采部:“释,解也。从采,取其分别物。”由此,释与解互训,释为解,解为释,且共“取其分别物”以释以解。何为物?物者,对象也,乃此释之物。此释释此物,为此物之释,离开或背弃此物,则无此释。解为何义?《说文》角部:“解,判也。从刀判牛角。”其义亦清晰,解,乃持刀分牛角,实在的对象之分,无牛不可言解,庖丁解牛是也。准此可判定,释,乃对象之释,无论是解,是诠,是阐,必落脚于对象,“以对象之义、对象之理、对象之质为对象,而阐,而诠,而解”。②离开确定的对象,阐、诠、解皆失根据。有此基础,我们可以论证阐释对象的确定性意义。所谓阐释对象,本当两重蕴含:其一,对象或对象化的一般意义。对象是面对之象,是独立于阐释者之外的他物。唯有进入阐释者视野,阐释有了对象,阐释才有展开和实现的可能。阐释是对象的阐释。其二,在合法性意义上,阐释者与对象的关系是双向的,互有义务与责任。对阐释者而言,阐释的对象是开放的,应当允许阐释者任意阐释;于对象而言,阐释主体是有责任的,其责任就是,以此对象为标的,阐释其他有的意义,当然是阐释者自主感受和理解的他有的意义。离开确定对象,“王顾左右而言他”,无的而放矢,就背离阐释者的责任。用伽达默尔的话说,就是“所有正确的解释都必须避免随心所欲的偶发奇想和难以觉察的思想习惯的局限性,并且凝目直接注意‘事情本身’”。③强制阐释的偏误与此关联甚大。所谓“背离文本话语”,就是指阐释离开确定对象,言说与对象无关的话语。此类阐释,任意转换对象,甚至消解对象,其言说均可照录而无任何障碍。在阐释学意义上,此类无确定对象之释,已非释之本义,不可称释。阐释对象亦可分为两类:一是,独立于阐释主体之外的自在之物,或为与主体意识毫无关联的自然现象,或为与人的主体意识密切相关的精神现象,可称之为外在对象。二是,阐释主体自我,其心理,其意识,其反思,包括情感和意志,可称为内在对象。两种对象本质上完全不同,但对阐释而言,皆为阐释的对象。阐释对象的存在,是客观的、自然的,是阐释借以生存并展开的可能基础与条件。无论何种方式的阐释,皆为确定对象之阐释。强调阐释的约束与规范,最基本的一点,是阐释对象的确定。无确定对象,无阐释可言。就文本的阐释说,文本进入阐释,阐释得以展开,阐释是对此文本的阐释,而非对他文本的阐释。离开对象文本,对此文本的阐释非法。强制阐释的经常性偏差与失误在于,背离确定对象,言说与对象无关的话语,由此及彼,几无关联,不过是借对象上手,顾左右而言他,完全失去对此对象阐释的价值与意义。譬如,海德格尔对梵高名作《一双鞋子》的阐释。海德格尔的阐释极具感染力,深刻而煽情。但是,他的阐释脱离了对象,其阐释的不是鞋子,而是自我,是自我的意念与思想。如此阐释,完全无需梵高的鞋子,其他任意器具,皆可铺陈渲染类似话语。远的不说,有史料证明,梵高曾经有七幅,甚至更多各类鞋子的画作,2015年翻译出版的《梵高传》中,就收有梵高1887年的《一双鞋子》。④这双鞋子表达了什么,观者可以悟出什么,不在这里讨论。我们的疑问是,可否将海德格尔关于那一双鞋子的煽情阐释,迁移至其他鞋子,作同样的阐释?如果可以,对梵高的其他作品,譬如静物、女人、自画像,是不是也可以作同样的阐释?很显然,我们完全可以代他做到,任何有西方文艺理论训练者皆可做到。借任意对象,煽情地阐释当代西方各种各样的理论,这是后现代阐释方式的一般狡计,是当代“没有文学的文学理论”最常见的手法。因为海德格尔不是阐释鞋子,而是借鞋子阐释自我,阐释他存在主义的哲学,阐释他独有的深奥思想,且生成广泛影响。所以我们同意,他对自我思想的阐释是合法的。但是,他将对本己思想的阐释强加于梵高的鞋子,并不是对鞋子本身的阐释,对梵高和梵高的作品而言,海德格尔的阐释非法。如此,我们可以说,海德格尔阐释的鞋子不是梵高的鞋子,而是海德格尔自己思想的“鞋子”。把阐释者的思想强制于对象,强制为对象所本来具有,或应该具有,乃标准的强制阐释。用强制阐释的概念说,此阐释背离了确定的文本话语;用一般阐释学的规则说,背离了确定对象之本身。有评论提到,尽管后来的各种考证说明,那双鞋子的本相根本不是“农妇的鞋子”,根本不能证明作品可以表达海氏天、地、人、神的存在论思想,但海氏本人拒不认错。其辩护者也说,本无须认错。因为他是一种存在论阐释,其目的既不是重复对象已有的东西,也不是重复创作者能够说出的东西,而是要在对象之外,说出阐释者的独立思想,此阐释与对象及对象制造者无关。这个辩护似乎很符合接受美学或读者理论的一般道理,但在阐释学的一般规则下,阐释脱离了阐释对象,将其迁移或默化为阐释者自我,阐释已由对确定对象的阐释迁移为对阐释者的自我阐释。我们可以说,无论这个阐释如何生动、深刻,阐释者对此对象的阐释非法。迁移了确定对象,并将一己之意强加于对象,应该视为强制阐释。

       值得深思的是,无论他人如何辩护,海德格尔却是另外的态度。海德格尔对自己背离对象的强制阐释毫不讳言,既不需要也不领情他人的辩护。对此类阐释的强制或强暴性质,海德格尔欣然承认且不想悔改。对此,历史有证。达沃斯的那场著名辩论及后来的著作,留下了极具说服力的证明。

       1929年,达沃斯辩论的现场,当时德国著名的康德专家、新康德主义代表人物恩斯特·卡西尔,与海德格尔就如何理解和阐释康德,展开了针锋相对的论辩。争论的焦点在于康德是知识论还是存在论,康德的存在论根据何在,海德格尔是超越还是强暴了康德。卡西尔对康德的阐释是否正确或完满,至今无法评论。但是,他认为康德哲学在直接源出的意义上并不涉及人的此在,或者说康德的哲学不是海德格尔的存在论,不是康德以后200年的海德格尔思想及其存在主义,我们对此取赞成态度。海德格尔从自我的期望与动机出发,对康德作出自己的阐释,引申和阐发出自己的存在论思想以至康德同为存在论的根据,我们亦不反对。这是海德格尔作为阐释主体的自由,也是康德文本无限开放的绝对表征。但是,在阐释学意义上,我们不同意海德格尔将自己的存在论思想说成是康德的思想,不赞成认定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在说存在论或存在主义的意义。康德是不是如卡西尔所判断的知识论或其他,我们不敢评断。但是,我们可以断定的是,康德学说的主体绝非存在论的渊源,尤其不是海德格尔存在论的渊源。海德格尔的阐释迁移了对象,由对康德的阐释迁移为本己存在论的阐释,失去了对康德本体思想阐释的意义。

       对这种阐释观和阐释方法,海德格尔曾以存在论的名义,作过自己的辩护。其要点有三:

       一是,何为阐释。在海德格尔看来,阐释不同于解释或说明。所谓不同于解释,是因为解释固守于文本,只能给出文本明确说出的东西,而阐释则要超越文本,透过已经言明的东西,给出尚未言明的东西,给出文本生产者想说而不能再说的东西。海德格尔的原话是:

       如果一种解释(Interpretation)只是重新给出康德所明确说过的东西,那么,这解说从一开始就绝不是阐释(Auslegung),阐释一直被赋予的任务在于:将康德在其奠基活动中所揭示的那些超出明确表述之外的东西,原本地加以展现。⑤

       二是,尚未言说和不能再说的东西如何给出。当然就是要强力索取,这种强力索取,本身就是一种强制,就是要将阐释者本己之意强加于文本和文本制造者,以文本和文本制造者的名义,说出阐释者本己想说和要说的东西。海德格尔的原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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