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存在的艺术作品

——马克思主义艺术生产论再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旭光,上海师范大学人文与传播学院。(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应用马克思关于生产、消费与分配的辩证关系的理论,研究了作为产品的艺术品的生产、消费与分配问题,并深入思考了艺术作品的价值、艺术创造的自由、艺术繁荣的原因诸问题,提出了艺术生产史这样一个新课题。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08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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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A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8634(2008)03-0042-(07)

      艺术作品是人类生产实践的产品,作为人工制品,它的产生是不是一个被生产的过程,这本身不是问题,问题在于人们总是从理论上把艺术作品归入创造而把生产视为一个具有贬义的术语。这源自现代审美自律性确立以来艺术作品所获得的自矜,它希望自身是以无功利性的自由的方式所创造出的自在品。而生产则意味着,生产过程服从某种规则而产品承担着满足人的某种功利目的的使命,而且,产品的评判尺度来自它的质量,它的功能的令人满意度。而艺术作品则渴望摆脱这种评判,它希望曾经是“美”,后来是“意义”,再后来是“创造性”这些术语作为评判自身优劣的尺度。实际上自审美现代性以来艺术理论所争取的核心,就是把自己同产品分开来。这在本质上是想把艺术作品的审美特性与艺术作品的社会性区分开来,这种要求是合理的,但在分开之前,首先应当探明,艺术作品的社会性对于艺术作品来说,意味着什么,究竟应当把艺术作品的审美特性建立在其社会性之上,还是把两者截然分开?

      一、艺术作品社会性的内涵

      艺术作品与工业产品都是人工制品,同属于人类产品,所以严肃的艺术理论只能承认艺术作品首先是产品,这应当是研究艺术作品的前提,然后为它在人工制品中划出一块专属区,在这块专属区中艺术品有其“自性”,提炼出或者规定出这一自性,这是艺术哲学和美学的任务。艺术作品作为人工制品,它是社会生产的结果,因此,它不能摆脱人类一般物质生产的基本性质。马克思说:“宗教、家庭、国家、法、道德、科学、艺术等等,都不过是生产的一种特殊方式,而且受生产的普遍规律支配。”[1](P121) 虽然马克思没有明确说这个规律是什么,但这个普遍规律应该就是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统一性。那么艺术作品作为人的产品,社会生产的一般规律对它意味着什么?

      如果把艺术品置入这个规律那就意味着要问如下问题:首先,生产源自于需要,人们的需要决定着人们的生产,人们出于什么样的目的需要“艺术品”这样的产品?其次,有生产就有消费,艺术作品是不是消费品,它和一般物质产品的消费有何不同;第三,产品归谁所有?

      对这三个问题的回答实际上是把艺术作品作为一个社会事实,一个社会存在,而不仅仅是博物馆的某个角落中的自在存在。这就意味着,艺术作品处在社会关系中,被社会所决定。这就是艺术作品社会性的内涵之所在。

      社会性意味着,事物只有在社会关系网中,作为该网的一个环节才是现实的,才获得自身的规定性。社会性是对事物的功能与价值的要求,事物作为社会性的存在,是“为它的”,而不是“为己的”。承认艺术作品的社会性本质上是对艺术作品的自律的怀疑,因为这是矛盾的,艺术作品试图借自身的“非功利性”的审美物质与对经验现实的超越性而获得独立性,而结果往往是再次被社会性所吞噬。比如先锋艺术,最初作为功利社会的反抗者而出现的,最终又会成为标着价格的装饰物和资产者自我炫耀的手段。

      艺术作品的社会性与自律性是矛盾的,在审美现代性中,自律性包裹在其社会性之外,但被包裹之物却已膨胀到足以撑破这层外皮的地步,艺术作品的储值手段在这个时代达到人类有史以来的最高峰,同时艺术对社会的反抗性却降到了仅仅是引起公愤的地步,并且不能再以作品的方式存在,而只是作为一种行为,而且这种行为也难以掩住其暗藏着的功利目的。把艺术作品视为产品不是要摧毁艺术作品的自律性,而只是想批判性地分析艺术作品的自律性的根基。

      艺术作品首先是社会现实,因而是社会生产的结果,艺术家、艺术品收购商和艺术品消费者之间是一个完整的生产流程,而流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把自己的要求体现在艺术作品中。艺术对于社会有一种虚假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的本源在于:艺术作品就其产生的原动力而言,是主体对现实的间离性的要求,艺术由于站在社会的对立面才成为艺术,也就是说超越于社会之外是艺术作品的社会性的表现方式。

      但这种独立性是虚假的,因为艺术作品作为现实,是与现实的功利目的相结合的,艺术作品只是由于承担了某种功能才被创造出的,而功能的背后是需要,包括生物性需要和文化性需要。所谓功能意味着满足需要,人类在各种需要的刺激与推动下,不断地创造出新的文化要素并不断地扩大着文化要素的功能价值。无论是一根木杖、一支猎枪、一件祭器或一件艺术作品,只有充分理解它们在经济上、技术上、社会上及仪式上的功能或用处,才能对它的出现、传播及传播过程中形式上的变化作出合理的说明。就艺术作品的现实性而言,没有谁是为了艺术而创造艺术的,马克思曾说过:“演员对观众说来,是艺术家,但是对自己的企业主说来,是生产工人。”[2](P443) 这说明艺术家既作为艺术的“自由”的创作者而存在,也作为一个以艺术为生的雇佣者而存在,这种身份的两重性使我们有理由怀疑一切所谓的“自由”创造,特别是商品社会。

      艺术家的两重性使他的产品也具有这种二重性质,也就是说,艺术作品除了承担审美的功能外,还需要某种外在的功能,这些功能可能包括宗教功能(膜拜功能)、纪念功能、记录功能、展示功能、商品功能、反思功能、政治功能、教育功能等等,艺术作品注定要在功能性与非功能性之间摆动,非功能性使得艺术作品保持着对美的理想,并且保证了艺术作品的独立性;而艺术的功能性在审美自律性的压迫下,被挤到了一边,似乎成了某种外在性的东西。可是艺术在其起源处就是功能性的,它从巫术礼仪中不断世俗化的过程,就是不断承担某种非神性的功能的过程,这一过程最新的一个环节是商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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