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镶嵌自由主义”的终结?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国东,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副院长、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要深入把握当下西方以右翼民粹主义为表征的民主危机,需转向“民主社会学”视角。西方民主危机之产生,与其阶层融合的社会结构被打破有着较为切近的关系。这是因为相互接纳构成了基于沟通理性的公共商谈的前提,而社会不平等会造成严重的社会撕裂,并直接影响社会成员之间的相互接纳。西方右翼民粹主义的兴起,在很大程度上是民族国家与资本主义这两大区隔机制在全球化时代“结构耦合”并相互建构、互相制约的产物。西方国家超克民主危机的出路,端赖于重塑其政治团结的社会基础。这既需要促进国内层面的分配正义,也需通过“国际政治经济法”的创制,促进国际层面的分配正义。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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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政治内在视角”的挑战

       如众所见,随着右翼民粹主义的兴起,西方民主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乃至“危机”。很多论者已注意到,此次危机的严重性不仅体现在它对西方现代政治秩序的冲击,也体现于它对既有政治话语的挑战:西方过去两百年限于国内视野、以“左”“右”分界为标识的政治话语,已不足以把握当下西方正在经历的社会政治变迁,①甚至所谓“右翼民粹主义”这样的标签是否足以把握这种变迁,也是大有疑问的。更值得探究的是学理层面的问题,特别是此次民主危机对具有广泛共识基础的诸多现代政治文明原理的挑战。从这样的角度看,西方民主危机的独特之处,尤其体现于它对诸多先贤关于现代政治秩序的天才构想和宪制安排构成了挑战。

       刘擎主张把当下西方右翼民粹主义的兴起追溯至现代政治合法化的“意志论”(voluntarism)基础,特别是其内在具有的“意志”(will)与“理性”(reason)之间的冲突:基于人民“意志”的公共选择,可能并不符合“理性”的要求。②然而,在诸多先贤关于现代政治的天才构想和宪制安排中,这种冲突无论在规范上、还是在制度上都是可以解决的,至少可以通过一系列具有宪制意义的制度安排(部分)得到缓解。

       从规范上看,无论是卢梭关于“公意”(general will)和“众意”(will of all)的区分,还是康德关于“意志”(Wille,will)与“任意”(Willkür,arbitrary will)的区别,都表明现代政治所赖以为基的人民意志并不能完全还原为“实证性的共同意志”(positive common will),③它还可以且应当具有更高的要求。换句话说,政治社会的“共同意志”不仅仅是“受到影响者”(those affected)的意志的聚合,还可以且应当是“完全的理性存在者”之意志的聚合。所谓“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是指完全以理性作为意志的唯一根据的存在者。只有“完全的理性存在者”,才能超越自己的自然欲望和现实经验,遵循康德意义上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从而使其“意志的准则(maxim)总是能同时被视为创制某个普遍法则(law)的原则”④。相应地,“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即无法超越自然欲望和现实经验的存在者,也就是“就其属于感官世界来说,有所需求的存在者,以致他的理性当然具有一个源自其感性方面的不可拒绝之使命,即照顾到其感官世界的利益,并根据此生和来生(如果可能的话)的幸福形成实践准则”⑤。

       因此,所谓“意志”与“理性”的冲突,其实就是康德意义上的“任意”与“意志”之间的冲突,是政治社会中“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实证性的共同意志”,与道德世界中“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理性意志”之间的冲突。所谓“民粹主义”,其实质就是“公意”被“众意”乃至“私意”(private will)绑架——或者以“公意”面目出现的“众意”甚或“私意”——所形成的一种政治病态。

       毋庸讳言,将道德世界中对“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规范性要求,径直地用于由“不完全的理性存在者”占主体的政治社会未免陈义过高,势必会面临实践可行性方面的挑战。然而,在现代条件下的政治社会,社会成员作为公民尽管并不总能完全符合康德式的“完全的理性存在者”的要求,但至少基本的制度安排对公民有这样的期待,并已为此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这尤其体现在现代政治社会的一系列具有宪制意义的制度安排上。

       现代政治社会主要通过如下一系列宪制安排,避免由“公意”被“众意”绑架所导致的“意志”(“任意”)对“理性”(“[理性]意志”)的宰制:通过代议制、司法和行政权的自主运行等一系列宪制机制,将人民意志的作用范围严格限制在宪法和法律的立、改、废等具有政治意义的“制序”(ordering)事项上;通过人权的平等保障、平等的公共参与等举措,禁止将个别性的私意、宗派性的众意凌驾于符合公共善的“公意”之上;通过宪法保障的表达自由及基于此而形成的公共领域中的公共商谈(public discourse),涤除公共言论中的非理性要素,从而引导公民就公共议题达成基于沟通理性(communicative reason)的理解和共识。在这个意义上,哈贝马斯以公共领域的“沟通权力”(communicative power)过滤并整合市民社会中“社会权力”(social power)的构想,既是在当代情势下对公意形成机制的学术探索,也是对民粹主义防御机制的政治构划。

       如果说,非西方国家的民主挑战常常体现为上述宪制机制的缺失,那么当下西方的民主危机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上述宪制机制的失灵:在西方国家得以制度化的上述宪制机制,无法“如其应是”地发挥其功能。我们不禁要问:至少从逻辑上看,这一套宪制机制似乎已足够完善,为什么它们还不足以避免“意志”(“任意”)对“理性”(“[理性]意志”)的宰制?

       面对这样的问题,诉诸“就政治谈政治”的“政治内在视角”是无法回答的。以上对规范性要求和宪制机制的两方面分析,其实就是从“政治内在视角”出发的。这种分析表明:“政治内在视角”与其说是问题的答案,不如说是问题之所在。要回应这一问题,我们需采取一种“政治外在视角”,即“民主社会学”(sociology of democracy)视角,也就是要通过把握民主秩序良性运行的社会条件,来分析当下西方民主危机的基本病理,从而探求未来可能的超克方向。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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