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21)01-0170-10 一、问题提出 教育自由(freedom of education)似乎不被认为是一个明确的教育学或法学概念,相关专业的辞书都找不到对应词条便是明证。然而,教育自由作为一项权利是明确存在于一些国家的宪法文本当中的。这一现状导致了概念的混乱或误用。 在中译宪法文本[1]中,关于教育自由或教育权的宪法条款,有不少地方就是因为概念不明而造成的误译和错译。比如将“教育自由”误译为“教学自由”或“受教育的自由”,将“教育权”误译成“受教育权”,或将“受教育权”误译成“教育权”等。①在英文(译)宪法文本[2]中似乎也有类似的情况。比如《危地马拉政治宪法》的第71条是关于“受教育权”的,第一款中的“受教育自由”,英译本是用"freedom of education",而第73条是规范“教育自由”的,英译也使用了这个短语。显然是英译者不想在“受教育自由”和“教育自由”之间做区分。此外,英译本中还常用"freedom of teaching"或"freedom to teach"术语来翻译本是教育自由的概念,这似乎也能说明英译者对教育自由的概念不是很明了。 显然,这些误译(用)往往是因不理解“教育自由”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教育权”“受教育权”的概念所致;而这一现象根本原因是教育学界和法学界都未曾为“教育自由”概念提供明确的解释。我国教育学界的确有一些论著是专门探讨“教育自由”的,但基本上都把它当作教育过程中的人应享有的自由,这与宪法权利意义上的教育自由概念刚好相反,因为宪法上的教育自由正是赋权给教育过程外的人的。法学界对此缺少专题论著,也只是行文中偶有提及,虽在理解上大体无错,但无法提供给我们一个完整的概念蓝图。 既然宪法做了具体区分,学界模糊对待这些概念是不合适的。因此,认真对待“教育自由”,并给它一个明确的界定是非常必要的。接下来,我们不妨借助明确规定了“教育自由”的国家②的“宪法”来仔细探讨一下这个概念。 二、教育自由的性质 在分析教育自由具体性质之前,我们不妨将教育自由视为一种自由权。权利的性质一般会涉及到权利的主体,即谁可以主张或声明这项权利。不同主体声明自己的教育自由反映出这种自由的性质是不同的。由国家对外声明这项权利,那它就是主权性质的;由国家对内声明这项权利,则是权力性的;普通公民能依据宪法向国家声明的,那它就是权利性的;作为宪法权利若还能找到国际人权法的渊源,那么它就具有人权属性。 (一)主权性 当一个国家对外声明自己教育权时,这个国家可能就不是一个主权国家,或它的主权受到了侵犯,因为“教育”一般是一国主权范畴内的事。20世纪20年代,我国人民掀起过“收回教育权运动”,反对帝国主义的文化侵略。因为我国人民斗争的坚决性和彻底性,我们不以“教育自由”为主张,最终结束了外国势力染指中国教育主权的现状。但由于历史原因,那些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的一些亚非拉国家,从殖民统治下独立时,就不敢提出我们那样果决的主张,“教育自由”就成了一种妥协性的、相对温和的斗争策略。其实这就是有心“革故”又无力“鼎新”的无奈之举。从墨西哥1833年的“教育改革法”[3]1116中我们能看出这一点。它一面下令撤销教会办的各类学校,一面宣布教育自由。撤销宗教性质的学校表明墨西哥想开启教育世俗化之路,然而,这条路至今尚未走完。1917年墨西哥颁布宪法,加强教育世俗化倾向,禁止宗教组织向民众提供教育,没再确认“教育自由”,但这一举措一直遭到宗教团体的强烈反对,在1991-1992年两次修宪活动中,墨西哥被迫废止了这项禁令,又回到了教会可以自由办学的“教育自由”状态。[4]可见,墨西哥当初提“教育自由”只是想摆脱宗教对教育的控制,而这种“控制”正是殖民统治的一种有效手段。“摆脱控制”当然是事关一国主权,所以,墨西哥当年为“教育自由”立法,其实是针对殖民者一种主权宣示,作为一项权利,它的主权性是非常明显的。其实,那些规定了教育自由的国家,曾遭受过殖民的国家占了多数,这从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教育自由的主权性。 (二)权力性 与墨西哥这类曾长期遭受殖民统治的国家不同,1830年比利时独立之前的教育也多由天主教会提供,但教会不会作为一种外来的控制力量,尤其是殖民统治工具而存在。比利时与教会之间的矛盾只是世俗权力与宗教权力间的矛盾,更多属于内部矛盾。1831年《比利时宪法》确立了教育自由原则,显然是向教会争取和宣示教育权的行为。[3]84当然,这种行为的主要动因不是政治方面的,而是工业革命的影响。工业革命需要大批受过普通教育的劳动力,而这是宗教势力控制下的学校难以提供的。为保证工业革命顺利完成,新成立的比利时政府不再对教会办学的传统格局视若无睹,通过宪法宣示对教育的权力便理所当然了。只不过,摆脱传统格局并非易事,“教育自由”依然具有妥协意味。如果说比利时通过宪法宣示教育自由原则只是一种权力宣告的话,那么,世俗教育得到迅速发展后的1959年,比利时颁布法令再次重申宪法教育自由原则,规定除公共权力机构外,私立机构、团体或个人均有权开办各级各类学校,并能按规定获得经费补贴,[5]这便是一种授权行为了。可见,比利时宪法中的教育自由是一种权力性的概念。类似情形还出现在《加蓬宪法》(2011)中,比如第1条第19项,安抚宗教的同时宣示了国家有组织公共教育的权力;而就《魏玛宪法》所反映的国家对教育的干预,有人便认为这是“旨在削弱教会的垄断和保护儿童针对他们自己的父母的权利。”[6]281国家针对教会的干预行为显然是权力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