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5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58x(2021)3-0001-11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做出了全面部署。《方案》打开了教育系统“黑箱”,明确了教育系统内、外的重点评价对象,即学校、教师与学生三类教育系统主体,党委与政府、选人用人社会机构两类与教育系统直接相关的社会子系统;明确了结果评价、过程评价、增值评价、综合评价、综合素质评价、德育评价、选拔评价等评价任务。 《方案》指出教育评价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创新评价工具。教育评价活动类型多样,都是数据与知识“密集型”实践,高度依赖客观数据与对数据的分析处理,因此教育评价领域历来对信息技术的新进展十分敏感,往往新技术一经出现,很快就有相关研究探索其在教育评价中的运用,如柯林斯等(2013,p.114)、芦咏莉等(2012,p.27)。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信息技术在教育评价中的应用做系统探讨。理由如下:一是教育评价中信息技术应用存在不同水平,可以是用新技术按照已有方式行事,也可以是创造新的行事方式;二是正式教育评价多为自上而下的任务,学校、教师被“裹挟”到教育评价活动中,或许对信息技术应用有体验,但难以有系统理性的认识;三是教育评价是教育活动的“指挥棒”,对教育活动的影响广泛、深远、持久,信息技术应用不能只停留在自发水平,需要达到自觉理性的水平,只有明确信息技术的优势与问题,才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预期作用,避免滥用误用;四是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的广泛应用已产生了未预料到的社会后果,与“信息迷”的乐观声称背道而驰。例如,充满不同声音的互联网让很多人变得更加狭隘偏激(尼科尔斯,2019,p.128),解放劳动力的自动化改变了工作性质(卡尔,2015,p.78),互联网新闻推送让传统新闻业哀鸿遍野、独立思想日渐式微(福尔,2019,pp.156-157),掠夺式广告让穷人陷入更深的窘境(奥尼尔,2018,pp.72-73),MOOC不但并未颠覆传统高等机构,反而被逐渐吸收整合(Reich,2020,p.43)等等。教育评价事关国家教育事业发展方向与个体命运,因此有必要对信息技术应用的可能影响做系统分析。 一、作为特殊知识生产实践的教育评价 教育评价是对教育主体、活动或现象的价值评定,是一种特殊的“知识生产”实践。Gronlund提出“评价=测量(定量研究)或非测量(定性描述)+价值判断”,这抓住了评价活动的本质(陈玉琨,2019,p.13)。在实践中教育评价人员大量运用研究设计、测量工具、数据分析技术等教育研究方法,因此也常常将评价活动称为评价研究。教育评价与教育研究的区别不在于方法与方法论,而在于目的与追求(高尔等,2002,p.558):评价的目的通常是改进或支持决策、评定绩效,而教育研究的目的则是增进对教育现象的理解。这导致研究结果与评价结果的概括程度不同:教育研究结果更概括,追求对“某类现象”(that)或者关系的普遍理解,希望产生的知识是超越情境的;评价结果则非常具体,明确指向“某个对象”(that one),希望产生的知识是特定情境中准确、可靠和有用的,即基于某对象的知识能够做出有效可信的价值判断。 正如生产工具只能作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信息技术也只能在教育评价的微观活动过程中起作用。为了更深入地探讨教育评价中如何充分利用信息技术,需要明确教育评价活动的微观过程。基于陈玉琨(2019,p.38)、吴钢(2015,p.46)、希尔伦斯等(2017,p.21)和高尔等(2002,pp.559-566)的教育评价过程模式,可概括出教育评价的一般过程(见图1)。
图1 教育评价的一般过程 教育评价的评价主体包括评价者和评价实施者,前者是评价的发起者,如政府、用人单位等;后者是具有实施评价能力的专业人员或机构。评价对象是学校、教师、学生等教育系统主体。教育评价的一般过程为:①确定目的,即评价者确定评价目的、被评价者、评价实施者,组织安排评价活动资源;②制定方案,即确定评价的具体目标、指标体系与标准、评价工具(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工具)、数据来源、评价结果使用方式与呈现形式、评价过程安排等,大规模评价还需要明确分工合作机制、数据标准、数据管理平台等;③收集数据,包括定量数据和定性数据、专门收集的数据和日常运作产生的数据(伴随式收集数据);④分析数据,即整合不同来源的数据,开展定量与定性分析;⑤价值判断,即汇总分析结果,对照评价目的、指标体系和标准,做出价值判断,形成评价结果;⑥反馈应用,即向评价者、被评价者和公众反馈评价结果,利用评价结果进行选拔鉴定、问责或者改进教学。总之,在评价中“收集数据”“分析数据”是为了获得有关评价对象的知识,是情境性很强的本地知识;价值判断以前面的步骤获得的知识为基础;评价结果的“反馈应用”特别重要,且具有直接的社会后果,例如高校专业的级别、考生是否被录取、应聘者是否被录用等。 有研究者(吴钢,2015,p.179;陶西平,2012,pp.164-166)强调应对评价进行评价,即“再评价”。鉴于“再评价”以评价活动为评价对象,是新的、独立的“元”评价活动,其过程也符合图1中的一般过程,故未在图中体现。 二、信息技术赋能教育评价 信息技术已经成为日常工作、生活、学习中的普遍技术。为了使分析基础更加牢靠,仍有必要进一步明确对于信息技术的认识。 (一)对信息技术特点的再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