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教育法体系化是法典化的前提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任海涛,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上海 200241

原文出处:
湖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报

内容提要:

当前,教育法法典化具有理论及实践层面的必要性和优越性,而教育法的体系化则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必经阶段。法律体系化是法学学科理论深化以及立法完善的重要路径。教育法体系化意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现行法律法规中涉及教育内容的原则和规则进行分类归纳,使之成为一个结构完整、层次分明、统一协调的规范体系。当前,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实施障碍有二:一是教育立法内容较为分散;二是教育法是否为独立部门法仍存较大争议。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必要性体现在教育法治建设的时代需求、教育现代化的社会发展需求、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稳定性需求。我国教育法体系化的可能性体现在多层次教育立法体系初步形成、教育立法的理论研究及学术互动逐渐深入、体系化方法在教育法研究领域中不断推进。教育法体系分为内部体系与外部体系,内部体系以法律原则、价值为核心,外部体系以法律规则为核心。前者保持相对开放性,后者则保持必要封闭性,进而能够处理外部社会、教育实践的稳定性与发展性需求。因此,教育法体系化构建应以核心范畴为中心,以教育法价值为中介,沟通社会价值、教育价值与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以法律效力位阶为核心构造规则体系,但规则体系需要符合逻辑与价值融贯性要求。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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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124(2020)06-0015-10

       一、法典化是教育法体系发展的最高目标

       教育法的法典化对推动教育法律规范的科学化及依法治教事业的开展至关重要,而教育法的体系化则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前提,从体系化到法典化是教育法体系发达完善的必然过程。

       1.教育法法典化的理论与实践动因

       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具备现实的理论与实践动因,这决定了未来教育法的法典化是学界与实务界共同努力的一致方向。

       一方面,从理论的层面上来看,法典化始终是成文法系国家部门法发展的终极目标。当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出台,知识产权法典化、诉讼法法典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环境法法典化等也都处于理论研究的进程中。因此,为了规范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的法典化也势在必行。

       法典化的优势在于:首先,法典化有利于避免重复立法,节约立法资源。在尚未实现法典化的领域,立法机关往往通过制定不同的单行法来进行管理规制,这难免会造成重复立法,降低了立法质量。其次,不同的单行法之间也有可能出现矛盾与冲突,立法的冲突绝非法治的应然面貌,这亦需要法律规范的法典化予以克服。再次,在尚未实现法典化的领域,任何立法修改都可能涉及若干部单行法的修订,但在法典化领域则仅需进行单处修改即可;教育法法典化将有利于切实解决当前立法资源紧张与教育立法需求之间的矛盾,完善我国的教育法律体系[1]。最后,同其他形式相比,法典化“最能体现法律规范的特点,即普遍性、稳定性和明确性,并给人们一个实实在在的和看得见摸得着的法律文本,这有利于树立法的权威和克服法律的神秘性;……法典为政治权力的使用者确立了一套明确的规则,因而就增强了权力使用的效率与权威性,减小了其使用的风险”[2]。

       另一方面,从实践的层面上而言,法典化也是我国教育立法的重要目标。其一,教育部政策法规司专门负责教育立法的领导同志曾经多次在学术会议上谈到“教育法法典化”的实践需求,即当下我国教育立法体系已经初具规模且正在不断完善,但是各个单行法之间仍存在立法重复、立法矛盾等问题,如果我们能够实现“教育法法典化”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从而节约立法资源。其二,近年来,随着我国教育法律法规制定、修改进程的不断加快,立法交叉、立法重复、内容矛盾等现象日益突出。例如,有关“教师法律地位”问题在《教育法》第33-36条,《教师法》第2、3条,《义务教育法》第28-33条,《高等教育法》第45-52条,《民办教育促进法》第28-32条中皆有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大都内容重复,往往是对同一内容的反复阐释,严重浪费了立法资源。

       2.教育法体系化是教育法法典化的必经阶段

       如前所述,教育法法典化兼具理论必要性与实践可行性,是我国教育法治发展的必然走向。但教育法的法典化不可能一蹴而就,尤其是在我国教育立法较为分散的当下更是如此。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当前我国的教育法法典化的时机尚不成熟,需要采取分步推进的立法策略;其中,在最初的筹备阶段,应当首先针对教育法典的基本理论、基本框架、基本制度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1]。而教育法体系化便是教育法法典化必不可少的重要理论前提。只有先对教育法体系化展开充分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论证,通过教育法学的深化研究为教育立法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引,才能切实开展下一步的法典起草编纂工作。换言之,要实现教育法的法典化,必须率先推进教育法的体系化,以体系化逐步推动法典化的实现。

       “体系化的方法是法学的重要方法之一”[3],“特别是在大陆法系国家,体系化不仅被认为是法学学科理性和科学的象征,还被认为是维护法秩序的安定和正义的关键所在”[4]。无论是法学学科理论的建构,抑或是立法的完善,都需要借助于法律的体系化。教育法体系化对于教育法学的发展及教育法法典化的实现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教育法的体系化,人们看到的不再是零散的、抽象的教育法,而是体系化、实在化的具有内在逻辑一致性的规范集合体。一方面,教育主体,尤其是学生可以较为完整、透彻地知悉自身的权利义务;另一方面,这也可以为相关矛盾的解决提供细致的规范依据,促进教育制度法治化的发展步伐。更重要的是,唯有当教育法呈现出体系化,即系统性、明确性及前后一致性等特质时,立法人员在进行梳理、汇总中可能遇到的障碍才得以锐减,教育法的法典化因此才能较为顺利地实现。

       总之,体系化的最大作用在于可以提升法律规范的系统性、稳定性、一致性与持续性,即体系化是法律实践实现形式法治的重要手段。我国教育法法典化固然是教育立法建设的最高目标,但是从可行性上来讲,我们应当率先实现教育法体系化,之后再进一步实现法典化,这个发展过程是不可跳跃的。因此,本文将集中研究教育法的体系化及其实现路径问题。

       二、法律体系化与教育法体系化的内涵

       教育法体系化是法律体系化的下位概念,教育法体系化的规范内涵需要以明确法律体系化的概念为前提。

       1.法律体系化的规范内涵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所谓体系,就是指“若干事物或某些意识相互联系而构成的整体”[5]。简言之,体系就是由众多逻辑组成因素构成的整体。据此,法律体系也就是由法律必备要素所构成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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