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权力制约与根治腐败

作 者:

作者简介:
邱杭宁 南京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系 210001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理的分析认为,权力制约的适用性预先假定了现存体制下权力滥用的存在,并且权力制约只能“制约”权力滥用和腐败,因而没有触及到腐败的物质根源。权力制约本身不能根治腐败。腐败的实质是以寻租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滥用。要根治腐败,必须综合运用经济、政治、法律和社会四条途径,这四条途径最终可以归结为消除租源和广义权力制约两个相辅相成的方面。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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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力制约观点早在古雅典城邦制和古罗马共和制时代就已萌芽,马基雅维里等人甚至还论述过权力制约对防止腐败专制的作用,而洛克和孟德斯鸠则最早系统地阐述了分权制衡的政治哲学:权力的无限制运用必然导致政治体制的不稳和腐败专制的发生,而防止权力滥用的根本办法就是“以权力约束权力”。在现代西方政治学中,权力制约与代议制、选举制共同构成现代民主的三块基石。在中国,由于防治腐败已是社会生活中的一项大事,深入探讨权力制约及其在中国防治腐败中的作用就具有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除了最后部分,所谓权力仅指以国家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权力,而权力制约仅指在权力上述界定下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本文所谓的个人既指单个人,也指作为整体的组织化的多个人,因此个人利益既指单个人的个人利益,也指单个组织机构的特殊利益,与之相对的是公共利益。而文中所谓公共权力既指政治权力,也指与之交织着的其他公共权力,与之相应的公共权力租包括源自公共利益的经济租和非经济租。

      权力制约原理简析

      从根本上说,权力制约的必要性、合理性、有效性是以国家权力异化或其异化趋势为前提的。所谓国家权力异化指的是国家权力来自公民权力,与公民权力分化并独立地凌架于公民权力之上,最后走向公民利益的反面。异化与分化或独立化不同。单有国家权力从公民权力中的分化或独立化,还远不能说明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如果没有国家权力走向公民利益的反面而出现异化或其趋势,就不需要也不可能有权力制约。

      除了国家权力异化或其趋势这个一般性前提之外,权力制约的有效性还必须以每个人都有自身相对独立的利益,且每个人都要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以有限理性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假定为前提。权力制约在表面上是对个人权力或集团权力的制约,在本质上是对权力个人的个人利益无限膨胀倾向的制约,以及对拥有相同利益的一群人无限分享其拥有的权力以谋求其特殊集团利益最大化倾向的制约。只有个人是自利理性人,不受制约的权力才会滥用,只有在一个认可个人利益及其合理合法性的社会中,自利理性人才是真实的。制充约束下的自利理性人是对巳进入市场化进程的社会中现实个人的抽象。完整的权力制约观点因而只适用于这样的社会。

      由于个人利益或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构成一对矛盾,它必然要在权力的建立、运转和更迭中表现出来。因此,权力制约进一步假定其目标在于通过权力制约机制解决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实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所谓权力制约,就是要将代表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家权力分割成代表公共利益不同方面、不同层次的若干特殊权力,使这些权力在既彼此独立又相互制约的均衡中共同维护和实现全社会公共利益。由于具有特殊利益的权力个人或机构总要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在有效率的政治体制中,为了防止特殊权力损害公共利益,就必须作出一套制度安排,在特殊权力间建立彼此制约的制度张力,以确保那些谋求个人利益或特殊利益最大化的自利行为在有限理性指导下的博弈中恰好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适当分割后的权力也只有在彼此制约的制度张力中才能真正实现权力制约的目标。

      权力制约观点的核心是认为,只有权力制约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由于不可能让每个公民都直接参与政治决策和国家管理,因而以选举制为基础的代议制就是现代民主的选择。近代以来建立的代议制无疑是独立化的国家权力的具体形式。但在代议制下,国家权力是否还能真正代表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却成了大问题。权力制约观点认为,解决国家权力异化问题的根本办法来自权力制约,尽管权力制约的合理性要以国家权力异化的现实可能性为前提,但权力制约的实现要求国家权力的分割制衡,因而权力制约又是国家权力异化的直接否定。在现代政治学中,有效的权力制约是管理国家权力的基本原则之一,由此产生的权力制约的制度张力是维护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政治稳定,从肯定的角度说在于政治体制及其运行机制的效率,从否定的角度说就是腐败和专制的减少乃至消除。许多学者相信,权力制约是维护政治民主、杜绝腐败的根本途径,甚至把这当成客观的历史规律。

      腐败的实质与权力制约的局限性

      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腐败的多样性使腐败至今尚无公认的定义。但这并不意味着腐败现象没有共同的本质。本文把腐败理解为以寻租为目的的公共权力滥用。这个定义包含三个要点:腐败必以公共权力租的存在为前提,这是腐败收益的来源;国家权力是国家名义的公共权力,是所有公共权力的核心,因此腐败最大的特点是国家权力的滥用;腐败是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净损失,通常表现为“权钱交易”。

      腐败的实质在当代社会表现得非常明显。处于公共部门某个特殊位置上的个人、组织、机构,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既能以互给便利、“私事公办”、“公事私办”等合法交易方式,也能以贪污、贿赂、回扣、后门等权钱情法间的非合法交易方式,为自身谋求额外利益。在社会公共资源总量约束下,这些额外利益只能是私化了的公共利益,而可能被权力滥用私化的公共利益就是公共权力租。无论以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政治经济体制运行的合理性还是其他标准衡量,寻租本身都是消耗了公共社会资源,却只增进了某些个人利益和特殊利益的行为。

      腐败产生的现实基础和条件可以概述为以下几点。首先,国家权力同与之对立的公民权力均以社会物质财富为本原,因而在量上具有“相互转化、此消彼长”的对应关系。这是腐败得以可能的真实的物质基础,是经济租规模赖以估算的理论前提。国家权力的滥用导致公共财富的私化,而私化的公共财富就构成了租源。其次,任何得益于某项权力运行的个人或集团都有动用其可动用的社会资源,影响该项权力运行的动机或倾向,这是腐败产生的主观条件。再次,权力不适当的垄断使权力运行与公共利益的“漏出”联系了起来,这是腐败的客观条件。最后,寻租动机不会自动实现,只有公共权力的实际滥用才是腐败得以完成的契机和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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