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献综述与问题的提出 法治是一个历史概念,其涵义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所差别。中世纪英国法治的核心议题是王权与法律的关系,基本思想是通过法律制约王权。经过长期研究,相关学术成果精彩纷呈,并形成有影响力的学术流派。在早期研究中,“辉格传统”(the Whig tradition)的学术理路处于支配地位。这种学术传统主张站在现在的立场解释古代历史,认为历史变迁是目的性进程。①它形成了两种有关英国历史的学术观点:一是将英国历史视为向现代民主不断迈进的线性发展过程,并且突出普通法在英国历史进程中的重要作用,认为从盎格鲁—撒克逊时代起法治原则就成为英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持有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17世纪英国革命期间的法学家爱德华·柯克(Edward Coke)。他强调普通法的历史悠久,英国人信仰普通法是一种历史传统。爱德华·柯克被著名史家J.G.A.波考克(J.G.A.Pocock)认为是“辉格党历史解释的先驱”。②波考克指出,柯克提出了英国的“古代宪法”(Ancient Constitution)思想,并据此证明了君主特权受普通法制约的合法性。二是偏向研究议会制度、宫廷政治,过滤掉地方政治、社会发展等丰富内容。19世纪末20世纪初,著名法律史家梅特兰(F.W.Maitland)与霍兹沃斯(W.S.Holdsworth)赓续此种研究理路,强调议会制度才是理解英国法治传统的关键因素。到20世纪初期,以威廉·斯塔布斯(William Stubbs)为代表的“牛津学派”的宪政史研究继续将“辉格传统”推至顶峰。斯塔布斯在分析1399年英国议会废黜理查二世(Richard II)事件时,认为“第三等级在议会取得了优先地位”。③这意味着英国此时就确立“议会君主制”的基础。直到20世纪70年代起,以K.B.麦克法兰(K.B.McFarlane)为代表的学者认为仅仅从议会制度和重大事件研究王权问题忽视了人的重要性,于是逐渐将研究的重心转向政治群体间的封建主义关系问题。④麦克法兰本人通过研究兰开斯特王朝贵族的财政、贵族与战争、贵族的政治参与等问题,指出此时英国的封建主义契约开始瓦解,一种以庇护制为特征的“变态封建主义”(Bastard Feudalism)兴起。⑤据此,他认为斯塔布斯夸大了下议院对王权的制约,从而突破了“辉格传统”的历史解释框架。在麦克法兰的影响下,封建契约关系、土地产权等社会法律因素引起的王权与贵族关系的变化成为研究的焦点。英国中世纪王权问题的研究偏好开始由制度转向人物的个性,由议会政治转向社会结构,由中央政府转向地方政治。⑥ 在反思“辉格传统”的基础上,学者们的研究兴趣从议会政治中转移出来,注重在社会经济史的视野下研究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探讨中世纪英国法治传统的成因与发展。一是从战争、瘟疫和财政层面解释法律的发展。13~14世纪是英国法律发展的重大转型时期,因而受到学者们极大的关注。理查德·W.卡尤珀(Richard W.Kaeuper)等人认为,君主为了应对战争与瘟疫疾病所导致的财政经济危机,与司法机构达成妥协,君主的公共权威因此受到司法的限制。⑦安东尼·默森与马克·奥姆罗德(A.Musson and W.M.Ormrod)则认为,此时衡平法院的壮大并不代表平民意志对王权意志的胜利,而是战争、人口下降和饥荒形成的财政危机所致。⑧二是强调社会力量对法治形成的作用。在法律史研究方面,约翰·H.贝克(John H.Baker)、S.F.C.密尔松(S.F.C.Milson)和E.W.艾夫斯(E.W.Ives)都分析了中世纪英国普通法形成与发展的社会动力。⑨杰拉德·哈里斯(Gerald Harriss)和S.J.佩林(S.J.Payling)认为,中世纪政治变迁是土地贵族或男爵、骑士或城市市民、君主等社会利益团体相互竞争的结果。借助这种分析框架,他们以15世纪兰开斯特王权的政治危机为焦点展开研究,指出“王在法下”是否实现取决于王权与贵族问实际力量对比。⑩ 经济社会史的研究路径凸显了人性和社会因素在解释中世纪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促进学者们把研究目光投向意志、观念和思想等文化因素。(11)他们认为,那些隐藏在政治制度和社会结构下的法治文化在政治辩论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了当时的政治行为、公共决策和国家治理。爱德华·鲍威尔(Edward Powell)指出,法律意识形态和司法体系在15世纪英国政治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12)安东尼·默森(Anthony Musson)则强调法律原则对中世纪晚期大众政治的影响。(13)国内学者接受了国外转向法治文化研究的旨趣,从宏观层面勾勒了其整体发展进程:一是从历史文化的角度研究英国法治形成的过程与路径;(14)二是通过研究中世纪与现代社会的延续与继承关系,主张从中世纪法治传统中寻找现代政治观念的来源。(15) 国内外学者对中世纪英国法治的研究经历了制度、社会经济和文化研究三个阶段。这些研究成果表明中世纪英国法治既包括现实物质世界中的法治现象,又包括思想文化世界中的法治观念。在中世纪英国法治发展历程中,现实中的法治与观念中的法治存在不同的发展逻辑。有学者就认为两者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譬如,孟广林教授指出,中世纪英国的法治观念虽盛行,而实际政治中王权专制却处于上升趋势。所谓中世纪英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只不过是在观念层面的想象。因此,他主张在研究中世纪英国法治时,要把“思想中的政治”和“实际发生的政治”区分开来。(16)马克思唯物主义原理强调思想观念和客观实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仅仅研究中世纪英国法治思想与现实间的差异,还不足以呈现其原貌和本质,它们的密切联系也值得深入挖掘探讨。当前,有学者认识到政治思想能够影响人的政治行为,进而影响国家的实际政治生活。约翰·L.瓦茨(John L.Watts)认为,15世纪时期公共利益或公共福利(Common Weal)等政治原则对英国君主的政治行为具有重大影响。(17)这种研究视角启发我们要注意研究法治思想与政治制度的交融发展。在中世纪的英国,现实政治集中体现在法律制度与政体制度之上。主要内容包括罗马法、教会法和普通法等法律制度以及王权与教权形成的“二元政治结构”,英国历史中的混合政体传统。这些现实的政治制度必然会影响英国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创造。这些思想家的法治观念为我们管窥此时英国法治思想与政治制度的相互关系提供了线索。基于此,本文在研究中世纪英国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以不同时期代表性思想家的法治观念为切入点,聚焦于王权与法律的关系,探讨法律制度变迁过程中英国法治思想的演变阶段与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混合政体的制度与思想对法治文化的塑造,揭示中世纪英国法治观念中所蕴含的制度文化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