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公共权力组织的异化现象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世香 武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原文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199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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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公共权力组织的异化,是指作为人类为处理其共同体的全局性和利益矛盾冲突,以维持与促进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而创立的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公共权力组织,在特定社会历史阶段,转化为以人类自身为能动制约或控制对象的客观存在物,从而获得其主体地位的过程或现象,或者说,是公共权力组织功能体系中主体性功能形成并取得主导性地位的过程或现象。简而言之,公共权力组织的异化就是公共权力组织主体化的过程或现象。这是一个涉及到目前正引起国内政治学专家、学者日益关注的问题——政治主体论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的问题。解决好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我国政治科学的科学化、完善化,更关系到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方向等重大问题,因而也就具有相当重要的理论价值与实践意义。

      一、国内专家、学者的种种看法、观点

      综观我国政治学界,政治主体论方兴未艾,而公共权力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更是一个有争论的领域。目前,我国政治学界关于公共权力组织的政治主体地位观点基本上可分为如下两大类。

      一类可说成是“实然”派。这种观点从政治生活的实际运行状况出发,把政治主体等同于政治实体。政治主体是“国家及国家相联系的其它社会实体”,〔1〕是“在政治体系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各种构成要素,它是政治权力的载体和对政治动作产生主导性作用的总和。”〔2〕因此,在这种观点看来,公共权力组织明显地属于政治主体,而且似乎是一种生来就是必然的政治主体。这种观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某一历史阶段,或应该说是自文明时代以来,迄今为止的社会历史阶段政治生活的实际情况,从而也在一定程度上把握住了公共权力组织在迄今为止的文明时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与主要功能作用。但是,同时也很明显,该种观点并没有抓住公共权力组织的本质,而只是对现实政治生活中的公共权力组织表象的一种描述。

      另一类观点则是“应然”派。该派观点认为,判断政治主体应该能够说明:(1)政治是人类的一种社会现象;(2)政治是人们的实践活动;(3)政治现象和政治活动的主体力量。由此,它以为“政治主体(应该)只能是人民群众”,〔3〕依这种观点看来,公共权力组织只能是人民群众从事政治生活的一种组织形式,一种手段与工具。公共权力组织是服务人民群众的政治生活与其他社会文化生活的工具性存在物。应该说,这种单纯从理性出发的观点抓到了政治组织、尤其是公共权力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一观点却未能把理性思考与客观实际结合起来,带有很浓的哲学思辨色彩。故而也未能全面科学地把握公共权力组织的特征,不能反映出现实政治的全部与真实运行情况。

      由上述分析可见,目前我国政治学界由于政治主体论存在的片面性决定了其关于公共权力组织的主体性问题上的不完全性。要想弄清楚公共权力组织的主体地位问题,需要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和唯物辩证分析方法,以及对组织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对公共权力组织产生、演变的历史过程进行纵横分析,从而得出较为科学、全面的理论观点。

      二、公共权力组织异化现象的历史分析

      唯物史观认为,人的基本特性是其社会性,社会是与人同时出现的,“随着完全形成的人的出现而产生了新的因素——社会。”〔4〕有了社会或说人类按一定关系组织成的群体,就有了特定群体的全局性利益或说共同利益。为此,正如恩格斯所言:“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已建立起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的共同利益。”〔5〕这些特殊机关,包括酋长、军事首领、氏族(部落)议事会等,“它无非是这些社会所特有的,自然长成的结构;它能够处理在这样组织起来的社会内部一切可能发生的冲突。”〔6〕其中主要是全局性利益冲突。简言之,它们是当时人们维持和实现自身全局性利益和解决利益冲突的工具。这种被马克思称为氏族民主制的“自然发生的共同体的权力”,也就是原始社会的政治组织形式,或者说是原始公共权力组织形式。〔7〕

      在原始社会,由于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按照一定血缘关系组成的氏族(部落)等各个相互分离独立的社会组成单位内部尚没有出现由于私有制而造成的利益分化,因而,当时的社会各个共同体的全局性利益矛盾基本表现为弱小的人类生存能力与强大而又暴虐的自然力之间的抗争。相应地,为保护全局性利益而建立起来的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其主要功能或说几乎全部功能就在于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冲突关系。至于社会共同体内部,“一切问题,都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8〕因此,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组织基本上是一种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增强人类生存发展能力的工具性存在物。与石刀、石斧等简单工具不同的仅仅在于这种工具性存在物往往只有当涉及到一个氏族(部落)的全局性利益关系时才会体现出它的存在。正因为如此,“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德性质的;他手中没有强制手段,……军事首领仅仅在出征时才能发布命令。”〔9〕因此,工具性和利益全局性是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组织的基本特征。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和阶级的产生,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期。此时,各个社会共同体,主要是国家内部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分化使得社会基本矛盾集中地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与斗争关系。同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人类征服与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此时,人类各个社会共同体,尤其是政治共同体所面临的利益不再是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冲突,而是根本经济利益相对立的社会各阶级,主要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阶级对立与冲突关系。人类为了不致在阶级冲突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掉,就需要“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之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10〕国家也就是阶级社会时期公共权力组织的典型形式。这种公共权力组织也要处理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关系,但更主要的是要作为一种强制工具。但它至少在形式上已成为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并且日益同社会相脱离”的、以人类自身为制约和控制对象的能动和客观存在物。无论是被统治阶级,还是统治阶级中的具体个人,都成为公共权力组织能动制约的对象。这样,这些公共权力机关,“而其中主要是国家政权,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人。”〔11〕于是,本来是人类为维持与促进社会共同体全局性利益关系,解决矛盾冲突的公共权力组织,在阶级社会这一特定历史阶段,转化成以人类自身为控制对象的“社会的主人”。这种现象,正是公共权力组织功能体系异化的结果。经过这一转化,公共权力组织获得了政治主体地位,因此,其异化过程也可称为主体化过程,也就是说,公共权力组织的功能体系中产生了主体性功能,而且这一功能在功能体系中最终由于人类政治共同体全局性利益矛盾主要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阶级对立与冲突关系而获得了主导性地位。又添增了两项特征:(1)阶级性,即公共权力组织在特定时期总是代表着特定统治阶级的全局性利益;(2)主体性,即公共权力组织成为阶级社会政治生活中占有主导性地位的行为主体,它通过各种能动行为制约与控制人们之间的冲突与斗争,控制与推动着社会发展,具有强大的主动性,自觉性与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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