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公平的原则重构与制度重组

作 者:

作者简介:
褚宏启(1967- ),男,山东人,北京开放大学教授。北京 100081;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协同创新中心首席专家,主要从事教育管理、教育政策研究,E-mail:hqchubj@163.com。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教育学报

内容提要:

教育公平是关于教育利益分配正当性的价值判断,教育利益分为竞争性利益和普惠性利益,竞争性利益的分配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教育公平原则要对此不平等结果的公平性与否做出判断。教育公平有三个原则即平等原则、补偿原则和差异原则,每一种原则在竞争性利益分配和普惠性利益分配中具有不同的含义。竞争性利益分配的主导原则是差异原则,强调基于能力的自由竞争;普惠性利益分配的主导原则是平等原则,强调对弱势群体的平等关切。教育公平三原则在竞争性利益分配中的新应用,在普惠性利益分配中的新解释,以及三原则在两类利益分配中的不同含义,使得教育公平原则的立体化重构成为可能。教育公平原则的重构,从逻辑上要求教育公平制度的重组,并与社会公平制度相衔接形成一个良性的闭环,主要包括公平的早期教育制度、升学中的公平竞争制度、就业与晋升中的公平竞争制度,以及税收再分配制度和基本公共服务制度。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21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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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0-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298(2020)05-0019-09

       教育公平是关于教育利益分配的价值判断,公平意味着“应得”,即所得利益在道德上具有合理性与正当性。教育公平是一个中性词,可以用于古代,也可以用于现代。古代的教育公平强调等级的合理性,与现在强调教育机会平等大相径庭。本文所讲的教育公平是指现代教育公平,即体现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教育公平。学术界形成共识的教育公平原则有三个:平等原则、补偿原则和差异原则,均体现了现代价值观,差异原则甚至还体现了后现代精神对于差异性、个性化的重视。[1]与之相应,教育公平包括三种:平等性公平、补偿性公平和差异性公平。

       教育公平的原则重构,不是指增加新的原则,本文认为没有必要增加已有原则的数量,而是要拓展已有三原则的应用范围,即,从关注教育“起点与过程”中的资源分配,拓展到对于教育“结果”不平等是否公平的论证,尤其对于竞争性教育利益分配结果不平等是否公平的论证。教育结果不平等是教育公平研究和教育公平原则不能回避的现实,不论教育入口、过程多么平等(平等性公平),对于贫困生的资助多么到位(补偿性公平),对于每名学生的因材施教多么完美(差异性公平),教育结果即学生的学习结果也必然不同,“从来没有任何社会能让每一个人的学习结果完全一样”[2],学生的发展水平与学业成绩参差不齐,有些高三毕业生能考上重点大学有些则名落孙山,教育公平研究必须正视教育不平等,并论证某些不平等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本文把教育利益分为竞争性利益和普惠性利益,竞争性利益的分配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教育公平原则要对此不平等结果的公平性与否做出判断。而教育公平原则主要被用于解释教育“起点与过程”中普惠性利益的分配,本文将教育公平原则拓展用于分析教育“结果”中竞争性利益的分配问题。同时,本文在论及普惠性利益分配时,将阐明三原则之间关系并予以优先性排序。在此基础上,把竞争性和普惠性利益分配的公平原则予以比较分析,立体呈现诸原则之间的联系,完成对于教育公平原则的立体化重构。公平是价值理念,让公平理念变成现实,最重要的手段就是制度。教育公平原则的重构,客观上要求教育公平制度重新优化组合,以形成合力助推教育公平实践。

       一、竞争性利益分配中的教育公平原则

       (一)竞争性教育利益分配的主导原则是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这一原则正视教育结果不平等问题,并对某些不平等进行公平性论证

       讨论教育公平,不能回避的是教育机会平等、教育资源分配等问题,实际上,比机会、资源更为上位的概念是“利益”。

       本文把利益分为竞争性利益和普惠性利益两类。从人的一生来看,竞争性利益主要体现在升学、就业、晋升等环节,一个人的社会地位提升和自我价值实现,往往与竞争性利益息息相关。升学、就业、晋升等竞争性利益构成个体一生所追求的主要利益,竞争性利益分配的结果必然是不平等的,正是这种不平等为个体参与竞争带来了动力。竞争性利益需要通过竞争而最后由部分人获取,靠的是“能力+努力”。竞争性利益分配是各种社会利益分配的主要形态,利于弘扬人的主体性,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社会充满生机与活力,背后体现的主要是自由精神。普惠性利益主要体现为国家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针对符合条件的所有人,不需要通过竞争而获取,与能力和努力无关,其分配方式是平等性供给,以保障人的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背后体现的主要是平等精神。

       教育中的利益即教育利益,主要体现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机会,也可以分为竞争性与普惠性两类。竞争性教育利益主要体现在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获得,例如,通过中考竞争获得高中阶段教育机会,通过高考竞争获得高等教育机会,这些教育机会需要通过竞争而获得。而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机会获得是普惠性的,不需要经过选拔性考试。在教育公平的理论研究与政策建构方面,区分这两类利益至关重要,遗憾的是过去没有予以明确区分,在教育机会平等的口号下,把竞争性与非竞争性的教育机会混为一谈,导致理论逻辑不清,政策层次不明。对于理论研究的挑战在于,需要在理论上同时证明义务教育阶段“教育不分流”与义务教育后“教育分流”(中考高考导致的两次分流)的公平性问题,即需要证明两种截然不同的做法都是合理的。

       竞争性利益分配的不平等,不可能都公平,也不可能都不公平,只能说,有些不平等是不公平的,有些不平等是公平的。那么,如何对这种公平予以命名呢?或者说,这种公平体现的是什么样的公平原则呢?有两种看法:其一,体现的是能力原则,[3]97因为只要是竞争性利益获得,现代社会公平的做法都是选贤任能,靠的是个人能力而不是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和权钱交易等;其二,体现的是平等原则,属于平等性公平,因为只要竞争机会、过程是平等的,不平等的结果就是公平的。

       本文认为这两种命名都不正确,第一种命名在原有教育公平的平等、补偿、差异三原则之外,增加了一个新的“能力原则”。这个增加没有必要,能力原则与三原则不在一个逻辑层面上,更重要的,已有三原则可以更好地描述某些竞争性利益分配问题。从逻辑上看,利益分配的公平性无非两大类:平等的公平;不平等的公平。前者对应平等原则,后者对应补偿原则、差异原则。竞争性利益分配不平等的公平,显然对应于教育公平的差异原则,其具体含义是:尽管竞争性利益分配的结果是不平等的,是有差异的,但是这种差异是公平的。而能力只是利益分配差异化的评价依据与影响因素,并没有直接描述分配结果的差异性,所以不适合用能力原则为此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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