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及其现代转化

作 者:

作者简介:
武树臣,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西北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武建敏,西北大学法学院教授(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每一种治理模式都包含了自身的治理理念、治理主体、治理目标和操作体系。在早期中国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不同的思想流派,提出了多种理论形态的治理模式,主要包括儒家模式、道家模式和法家模式。此后,理论形态的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治理实践中走向了融合,逐步生成了“辩证统一”的治理模式。它内在地包含了“礼法合治”“德法并用”“人法兼重”“君臣共治”等多样化的、辩证融通的治理方式。传统治理模式中包含了诸多有益于现代社会发展的治理资源,“保民而王”的价值理念、“无为而治”的大道之治、多元化的治理方式及“人法兼重”等多种治理资源,都可以在现代转化中实现自身的历史价值。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2 期

字号:

       DOI:10.19836/j.cnki.37-1100/c.2020.05.001

       中国传统社会有着丰富的治理资源。如何治理国家与社会是中国早期思想考量的一个重大问题。传统治理模式的理论形态在先秦时代的思想系统中即已生成,而其实践样态在汉代则初具规模。后世主要朝代虽有差异,但在总体上仍然保持了汉代所生成的治理模式及其实践样态。传统治理模式在中国古典社会是有效的,它对于维护国家的稳定与社会的协调发挥了重要功能,同时对平衡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也起到了良好作用。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具有“普遍性”和“差异性”。“普遍性”属于各个历史时期的共性,“差异性”则属于不同朝代的个性,我们在这里主要探讨传统治理模式中的共性。中国传统治理模式凝结了中国先哲们的理论智慧,浓缩了古代政治家的实践经验,契合了中国古典社会的结构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也符合社会民众的文化心理。它不仅在古代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今天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治理模式:一种结构分析

       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治理模式。近代欧美国家以自由主义理论为基础,实行了自由主义的治理模式。它固然有其优势,但同时又有许多缺欠,尤其是在国家发生重大事件需要应对的态势下,这种治理模式就会暴露出大量的问题。当代中国则采取了一种国家主导的多元化治理模式,国家在治理活动中扮演着根本性的角色。但国家同时认可并且主动整合其他各种治理资源,共同谋划国家的发展大计。它既强调了国家在生活中的主导作用,同时又调动了社会多元化主体的能动性,培育了人们在国家治理活动中的自主性。每一种治理模式都不是完美无缺的,都会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就需要从其他治理模式中汲取有益的元素,使自身获得健全的发展。人们关于治理模式的概念多种多样,我们不打算纠结在概念定义的争论中。但对治理模式进行结构性分析和把握却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更为清晰地生成关于治理模式的基本图景。

       (一)治理模式·价值理念

       每一种治理模式中都包含了基本的价值理念,这个理念是方向性的,在一定程度上对治理模式的基本样态具有导向构造的功能。比如欧美国家那种自由主义的治理模式,其价值理念便是“个人优先”或“个人本位”,这种个人至高无上的价值理念在根本上决定了自由主义治理模式的总体风貌,它具有极大的缺陷。当代中国治理模式的价值理念则是个人与集体的辩证统一,我们既强调个人的基础性地位,又凸显集体的重要意义。也正是这种价值理念的牵引功能,使得当代中国治理模式在采取国家主导模式的前提下,注重发挥社会及个体各种元素的重要功能,这是一种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国家治理模式。我国传统治理模式也有自身的价值理念,我们可以概括为“家国导向”的价值理念,也可以直接称其为“集体导向”或“集体本位”。这种价值理念在某种程度上也引导了治理模式的图景创制。比如它决定了“家”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这是中国传统治理模式中一个十分特殊的元素。

       (二)治理模式·主体要素

       在一种治理模式中都包含了主体要素,大抵而言,治理主体不会是单一的,而往往是多元的。就当代中国而言,国家与政府是治理模式中最为核心和根本的主体要素。国家作为主体其政策的调整往往会对社会发展产生根本性影响。比如改革开放后,国家治理模式实现了向经济发展的政策转型和模式调整,从而在国家的主导下释放了经济发展的活力,使人们的生活得到了显著改善。但当代中国的治理主体绝不仅仅局限在国家与政府的主导层面上,而是推展到了社会领域的各个层面,大量的社会组织在治理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全面协调发展意义重大。而在乡村社会中更是挖掘了多种有益资源,除了村民委员会的治理功能之外,还有乡贤治理的个人化治理模式,在某些地区形成了一种气候。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治理主体也是多元化的,除了国家在“治国”结构中发挥的功能之外,家庭作为主体的作用是基础性的。一个人不能“齐家”便不能治理天下,说的就是这样的治理逻辑。而同时还有各种介于官民之间的主体也发挥了重要的治理作用,比如说里正、“三老”等。另外,“义庄”作为民间组织对社会和谐稳定发展的意义,也是不可低估的。

       (三)治理模式·目标系统

       每一种治理模式都有自身的目标系统,而目标在治理体系中往往具有重要的引导功能。任何治理都是一种系统,而系统中又有小系统。治理作为一种实践,自然要趋向于目标,而这个目标往往是具有价值属性的。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实践的概念加以分析,实践本身不是一种单纯的活动,而是一种自身包含着目的性的充满着对善的欲求的活动。也就是说实践本身是向善的,而治理既然是一种实践,那就必然要遵循实践的法则,确立自身对于善的追求,充分体现自身的内在关怀。这个目标系统中往往包含了多个要素,比如和谐稳定应该属于基本目标,这应该是每一种治理模式都包含的。而有的目标则往往具有特定性,比如我国提出了“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①这一根本理念,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模式的根本目标。这一目标也充分体现了我们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传统中国社会的治理目标自然包含了和谐稳定的元素,但同样包含了对于社会民众生活的关怀。而在历代的国家治理实践中这一点是相当重要的,忽视了对社会民众的生活向度的考量,就会遭到被压迫人民的反抗,在传统中国,历代贤明的君王都十分重视“民”的目标系统的建构。

       (四)治理模式·操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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