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6)05—0065—05 一般而言,19世纪末20世纪初是社会科学关于制度研究范式的时间分水岭,因为这一时间从制度的一般研究开始发展为对制度主义的探索。之前的制度研究,诸如斯密的《国富论》、马克思的《资本论》以及韦伯的《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等不朽作品就是制度一般研究的重要代表。在制度主义发展时期,根据彼得斯的观点,19世纪末到20世纪50年代属于旧制度主义时期,在行为主义占据30年光景之后,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才开始兴起①。新制度主义学者强烈反对把政治分析的基石界定为行为,也不相信行为能够解释所有的政治现象。行为不可能发生在真空之中,而是镶嵌在制度环境内。只有发生在制度背景下的行为才能充分地被理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学者们大声疾呼:“重新发现制度”(rediscovering institutions)、“回归国家”(bringing the state back in)与“回归制度”(bringing institutions back in)。但“回归国家”似乎并无特别新颖之处,人们不应该简单地接受制度的一般定义,而应该使其发展成为一个跨学科的研究途径。[1](P5—8) 在与经济学、社会学的不断对话过程中,政治学中的新制度主义应运而生并在20世纪90年代迎来了研究的黄金时期。因此,学者们纷纷惊呼:“新制度主义因更富有理论性与解释力而位于政治科学研究的中心位置”,“我们现在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②。自马奇、奥尔森在《新制度主义:政治生活的组织因素》(1984)正式使用了“新制度主义”一词以来,在新制度主义大家族中,流派五花八门,其中以历史制度主义、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与社会学制度主义等三个流派为主要代表。 也许“我们现在都是新制度主义者了”有些言过其实,但其意主要在于新制度主义存在的重大现实意义。那么它究竟“新”在哪里?要科学地解答这样一个问题,首当其冲的是要真正理解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以及“制度主义”。也就是说,只有理解了什么是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以及何谓新制度主义的制度主义观之后,方能更好地理解新制度主义到底新在哪里。 一、制度:新制度主义的界定 “制度”一词,人们耳熟能详,但至于什么是制度,却又莫衷一是。本文只是从新制度主义的视阈试图界定新制度主义者眼中的制度概念。 马奇、奥尔森认为,制度是社会组织的规则,它包括惯例、程序、习俗、角色、信仰、文化和日常生活中的知识。而政治制度是“依照行动角色与情境关系来界定适切行为的相关规则、惯例的集合体,即界定了行动情境以及在该情境中行动者的角色及其义务。”[2](P22、160) 豪尔、泰勒指出,制度是嵌于各种政治、经济组织中的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的程序、习惯、规范与惯例。它们既可以表现为宪政秩序,也可以是标准的官僚操作规程(the 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s of a bureancracy),还可以是工会治理惯例或者银商关系(bankfirm relations)。[3](P938) 迪马乔、鲍威尔将制度界定为“一种指导人类行为的意义框架符号系统、惯例与习俗等。”[4](P146) 瑟伦、斯坦默主张,制度是建构政治行动者行为的正式组织、非正式规则与程序。一般而言,这些制度指的是整个国家与社会制度,它们界定了政治行动者的利益,架构了团体之间的权力关系。选举制度、政党体制结构、政府间关系和诸如工会类的经济结构、组织等形态都是它们的主要具体体现。[5](P2) 斯坦默还指出,制度确立了政治博弈的规则,即谁能参与博弈与如何参与博弈……制度决定参与者的输赢。[6](P1) 古丁认为,制度是一个经过评估、得到公认、稳定的且不断发生的行为模式。[7](P21) 如何剖析上述新制度主义重要代表的制度定义呢?下面,作者从两个层面加以分析。 第一,学者们大致从三个研究视角来概念化制度。(1)从结构视角来定义制度,将制度视为一种中观层面的行为结构。从这个视角上说,制度是在一段时期内所形成的、对个体行为以及个体间互动产生影响的一种约束。这种约束可以是硬性的,如政府间结构、政党结构、工会治理结构等;这种约束也可以是软性的,诸如组织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互动而生成的关系网络等。通过这些约束,个体或组织在合作与竞争中可建构自己的、稳定的预期并为此提供便利。[8](P1335) 这种制度观以豪尔、泰勒、瑟伦、斯坦默为典型代表。他们强调的是制度自身,主要关怀的是制度内容。(2)从政治行为视角来定义制度,将制度视为一种行为规则。 从这个视角上说,制度是人类设计的、持久性行为的行为规制或行为模式的集成,以满足集体行动的目标,塑造一种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合作与竞争关系,促进集体行为的相互适应与学习,降低社会环境的复杂性。这种制度观强调制度对行为的影响,马奇、奥尔森、迪马乔、鲍威尔和古丁等学者就是其中的代表人物。(3)从过程——结果视角来定义制度,将制度视为一种行为结果的转换机制。从这个视角上说,制度是将个体或组织行为系统转换为特定结果的机制,即制度通过界定行为者的行为方法与方式来影响特定的行为结果。这种制度观以斯坦默为代表,强调制度对行为后果的影响。简言之,结构视角的制度概念,强调制度不是一种临时约束,而是个体或组织在一段时期内互动约束;政治行为视角的制度概念,强调政治行动的行为模式,而不是一种偶然;过程—结果视角的制度概念,不是强调制度在时间上的持续与在空间上的延伸,而是强调制度如何把个体或组织行为转译为政治的、经济的与社会的后果。[9](P59—60) 三者相辅相成,不可截然分开。 第二,与旧制度主义的制度概念相比,新制度主义者赋予了制度更多内涵。例如,制度不再单纯是一种组织,而是组织(包括组织化的个体)的规则、程序与规范。制度不仅是宪政秩序、法律等正式制度,而且是习俗、文化、信仰与惯例等非正式制度。制度不仅是宏观层面的国家制度,而且是选举规则、党团关系、部门关系等国家与社会的中观层面制度。更为重要的是,制度不仅是一个组织形态,而且是影响甚至决定政治行为及其后果的结构、规则与机制。 二、制度主义:新制度主义的观点 通过对制度定义的以上分析,新制度主义者对政治行为及其后果的关切程度不言而喻。那么,新制度主义者到底如何诠释这一命题呢?这一命题贯穿了新制度主义的全部领域,也是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