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展中国政治学的现代国家概念

作 者:
肖滨 

作者简介:
肖滨,中山大学政治与公共事务管理学院、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教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评价

内容提要:

09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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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代以来,随着西方社会科学知识体系传入中国,包括政治学在内的中国社会科学在学术概念的使用上确实面临马戎教授所说的“世纪难题”:中国学者需要把发源于西方学术中的一些重要概念如“nation”“state”“nation-state”等译为汉语,如此才能“让中国学者用相同的概念和逻辑与西方学者进行对话,使中国学者的研究成果被接纳为世界学术体系的组成部分。但是,西方基督教文明与中华文明这两个具有完全不同传统的政治秩序、思想知识体系之间究竟应当如何进行概念对接、术语互译与逻辑沟通,这个世纪难题一直延续至今”。①这一难题不仅一直困扰着中国社会科学,制约着中国社会科学的发展和创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关切、影响到中国现代国家的建设和走向。正如马戎所言:“如果中国学者把‘ethnography’称作‘民族学’,把调查的国内地方性群体视为待识别的“民族”,就把‘ethnic group’和‘nation’这两类在社会结构中处在不同层面的群体的政治性质完全混淆了,不仅会给学术界乃至社会公众对本国社会群体结构的理解造成极大障碍,也会在中国从传统国家向“民族国家”的转型过程中给全体国民的政治整合造成极大障碍。”②其实,中国政治学中也有类似情形,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如何面对来自西方的一系列涉及国家概念的学术术语,如nation、state以及nation-state等。因此,准确把握这些来自西方的国家概念,走出所谓“民族—国家建构”的理论误区,扩展中国的现代国家概念,其意义可能更为重要。因为,现代国家概念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理论基石。

       一、扩展现代国家概念的缘由

       按照“奥格登—理查三角”的概念分解结构,一个概念由三个基本元素组成:词语、指称对象和意义。为了让语词精确表达指称对象和概念意义,一词一义虽然“最终只是理想的目标”,③但确实是避免产生歧义的最好选择。与之相反,“一词多义”则容易导致概念歧义。从这一角度看,中西政治学在表达国家概念的语词选择上存在一个有趣的对比:对国家概念的多种指称对象和复杂内涵,西方往往是使用多个单词来指称国家对象、表达国家概念的不同内涵,如英语分别用country、nation和state来指称“国家”的三个不同方面,即领土—疆域、国族—国民和国家统治体系。而在汉语中,表达“国家”概念的却只有“国家”一词,并无其他选择。④这一对比表明,中国政治学在表达国家概念上面临“一对多”的语词选择问题。近代以来,随着英语中诸如nation、state以及nation-state等与现代国家相关的学术术语传入中国,上述“概念对接、术语互译和逻辑沟通”的世纪难题将“一对多”的语词选择问题进一步复杂化。

       从历史来看,处理这“一对多”的语词选择问题经历了长期的学术争论,也取得了不少成果。如果仔细评估当前政治学以及相关学科文献中使用国家概念的情形,可以发现,中国政治学等相关学科面对中文表达国家概念的“一对多”的语词选择问题,所采取的处理方式在逻辑上展现为环环相扣的三个节点:中文中唯一的“国家”一词在大多数情况下被用来指称英语中国家概念所指称的一个部分——国家统治体系(state),这是第一个节点,也是一个关键性的节点。第一个节点在很大程度上限定了汉语中“国家”一词的使用范围,它通常不再被用来指称英语中与国家相关的其他概念,由此制约了第二个节点的选择。故此,“nation”虽然在英语中其实也指“国家”,但由于中文中唯一的“国家”一词已被用来指称国家统治体系(state),所以“nation”在中国政治学以及相关学科中通常被称为“民族”。第一和第二节点叠加的结果又限定了第三个节点的选择,即面对英语中的“nation-state”概念,中国政治学以及相关学科几乎没有别的选择,只能将其称为“民族—国家”或“国民—国家”。事实表明,这三个节点的叠加,实际上为中国政治学以及相关学科陷入学术“沼泽地”设置了语词及概念陷阱。

       其一,关于“国家理论”。由于“国家”一词通常用来指称国家统治体系(state),这在一定程度上给中国政治学的“国家理论”研究带来了两大盲点。一方面,阐释马克思主义的经典国家概念不够完整、全面、准确。恩格斯曾经精辟地分析过国家特性:“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同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这种公共权力已经不再直接就是自己组织为武装力量的居民了”,而是“特殊的公共权力”。⑤关于国家特性的第二点即公共权力,马克思特别强调,“国家权力,也就是利用集中的、有组织的社会暴力”;⑥恩格斯也明确指出,“这种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叫做国家”。⑦按照徐勇教授的分析,在这些论述中,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国家概念其实有两个指称对象:一是包括地区和被治理者的国民在内的国家组织实体,可以视作治理对象的国家;二是掌握公共权力、具有组织形式的暴力组织,可以视作治理主体的国家。⑧然而,多年来,中国政治学似乎没有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这些经典论述对国家概念的细致区分,以致通常把马克思主义国家概念的指称对象仅仅归结为统治阶级的暴力机器,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窄化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研究空间。另一方面,接受从马克斯·韦伯、查尔斯·蒂利、安东尼·吉登斯等一路沿袭下来的“国家”定义,把国家定义为在既定地域内合法持久地垄断暴力资源的组织。⑨由此,理论上形成了一套以此“国家”定义为基础的国家理论,⑩国家(state)与社会的二元分析架构不仅成为中国政治学、社会学等学术研究中具有主宰地位的理论范式,而且常常被简单、硬性地用来分析中国政治与社会。学术上,关于国族共同体以及国民的研究往往被排斥在这种国家理论的研究之外,有关爱国主义的讨论也容易引起争论,以致有人质疑爱国主义概念中提到的“国”究竟指什么。实践上,“国家建构”被压缩、简化为国家政权组织、统治组织的建构(state-buil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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