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江先生最近在《探索与争鸣》发表的《论阐释的有限与无限》①一文就阐释的开放与收敛、有限与无限等一系列关于阐释实践及理论的重大问题发表了精辟而深刻的见解。该文与此前他发表的多篇关于公共阐释、公共理性和阐释逻辑等问题的论文②一起,对阐释逻辑这一涉及阐释学理论基础的重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思考,提出了许多创新性意见,为建构中国特色的当代阐释学理论作出了有益探索。但是,我觉得还有两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存在着需要进一步讨论或者商榷之处,特提出来向张江先生求教。 第一个问题:“精神科学”的提法值得商讨。 在该文发表前不久,张江在另一篇论阐释逻辑的论文中明确把阐释学归为“精神科学”,“阐释学遇到的问题,亦是诸多精神科学学科共同面临的问题。作为一般的方法论,阐释学涉及精神科学各个领域,或隐或显地贯穿于各学科研究的全部过程之中”。他进而提出:“在正当理性与正确思维的意义上,研究与制定阐释学及精神科学的一般逻辑公理与规则系统,就显得更加必要与迫切。”③在此之前,张江似乎很少使用“精神科学”这个概念。这里,他不但正式使用,而且提高到学科分类的高度。他关于“诸多精神科学学科”的提法,表明他把“精神科学”(复数)提升为一个除了自然科学以外的、包罗万象而处于最高层次的“大学科”,它下面包含了几乎所有的人文、社会科学门类。我觉得,这应该是张江首次不仅对阐释学,而且对其他所有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在学科分类上的明确定位和定性。但应当指出,这与我国现当代学科分类的历史形成和约定俗成有原则区别,会引起误解甚至混乱,不宜推广。 “精神科学”这个概念,在德国学界历来被广泛使用,至今仍然如此,是有其特定的历史和学术原因的。据考证,“精神科学”一词最早于1787年出现在一本匿名的小册子《哪些人是启蒙者?》中,韦伯的《自然与文化间的平行:一种自然-精神哲学的体系》一书中,“精神科学”的含义已经接近现在人们的理解,特别是卡利尼奇在《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的方法》一书中,第一次清晰地使用了我们今天对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之间的惯常区分。到了19世纪末期,狄尔泰在其《精神科学导论》对“精神科学”这个术语作了现代意义上的精确界定和阐发。他面对当时实证主义企图将自然科学方法论普遍化,以消解传统的哲学形而上学、统摄精神科学,统一人类社会和历史的一切知识于自然科学这一新思潮,作出了针锋相对的反击,从本体论上对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关于研究对象、范围和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严格区分,强调了二者的根本对立,认为这是走出当时“哲学危机”的唯一途径。他把各种关于“社会实在”和“历史实在”的学术研究都纳入“精神科学”的领域。④伯针对实证主义贬低精神科学缺乏科学性的指责,提出精神科学不同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或者理论基础,是作为“经验科学”的理解和描述的心理学,大致与“精神显现的经验科学”“精神世界的科学”同义,核心概念是“体验”(erlebnis)。狄尔泰认为,人文现象只能通过内在的体验和同情来予以把握,而这已经超出自然科学方法的范畴,进入了精神领域。所以他的诠释学也被称为“体验诠释学”。他把体验看成人之为人、构成人的精神世界的基础,精神科学的科学性只能借助体验的心理学研究才能获得,而这与自然科学的科学性大相径庭。他举例说,人们不可能借助自然科学的方法,从歌德的大脑结构或其各种身体特征出发,推导出歌德的各种激情、诗人的创造力和理智的反思等⑤。这就是精神科学的任务。由此可见,狄尔泰不但区分了自然科学与精神科学两大学科类型,而且提出了这两大学科不同的科学性追求和尺度。⑥ 直到当代,德国哲学界仍然比较广泛地使用“精神科学”概念。伽达默尔在《真理与方法》中就大量使用这个术语,还对“精神科学”一词的最初使用做过考证。不过到后期,在他反思自己的哲学诠释学的局限时,已经明显减少了这种使用,而把重点放在研究的具体领域和学科上。他说:“在被称作精神科学的领域中如此地把重点放在语文学—历史科学学科上的做法当然已经过时。在社会科学、结构主义和语言学的时代,人们不再会满足于这种与历史学派的浪漫主义遗产相联系的出发点……我很清楚,在我的体系中没有触及自然科学领域的诠释学问题,因为该领域超出了我的科学研究范围。我只是在历史—语文学学科中才有某些资格参与这一问题的研究工作。”⑦显然,此时的伽达默尔,重点研究的是历史—语文学学科,而不是一般地研究大而化之的“精神科学”,也不是研究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其他各种社会科学,包括语言学科(虽然他的《真理与方法》专门论述了诠释学中的语言问题),这些学科似乎也都属于精神科学领域;当然更不研究与精神科学对立的自然科学领域的诠释学问题。这种情况是发人深思的。 需要思考的是,狄尔泰等人通过精神科学与自然科学的对立,试图走出当时哲学的困境,他们建构起来的哲学诠释学固然属于精神科学的范围,但是,实际上出现了一个他们没有重视、而在我看来却很重要的问题:哲学与精神科学的关系究竟应当如何?哲学高居于自然科学和精神科学之上,还是从属于精神科学?伽达默尔也没有明确回答这个问题。也许,在他那里,哲学诠释学实现了哲学与诠释学的合一,不从属于某一门具体的精神科学,这样就避开了哲学与精神科学谁从属于谁的关系问题。然而,就学科分类而言,问题依然存在。 “精神科学”这个术语在中国的历史和学术语境中始终没有被广泛采纳和使用有其特殊原因。20世纪前半期,中国接受西方现代性的影响,逐步形成了一个现代学科分类的基本格局,即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对立并举,而哲学则成为统率二者的最高知识领域。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受苏联学界学科分类的影响,上面这个学科分类的基本格局进一步固化,并在学界达成不言而喻的共识,体现在许多教科书甚至权威辞书上,也体现在官方学术机构的设置上,如中国科学院和工程院是专门研究各门自然科学的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则专门研究哲学和各门社会科学。不过,哲学实际上独立于、高于各门具体的社会科学,但又与社会科学一起区别于作为大类的自然科学。在大学分科体制和学位专业目录中,哲学与文史一起(所谓“文史哲”),加上伦理学、心理学等,构成人文学科诸门类,与其他诸门社会科学相并列;同时,诸人文、社会科学一起,与诸自然科学门类构成两个大系统的学科分类。这样一种学科分类体制是中国特有的,也可以与国际学界相接轨。在这种学术现实状况下,重新引入“精神科学”概念,恐怕既没有必要,也没有现实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