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释的开放与收敛、有限与无限,一直是阐释实践及理论发展中永远争论不休的重大问题。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学术界,包括哲学、史学、文学及艺术理论等多学科,对此亦有无数讨论与争执。诸多流派、各种观点,层出不穷,各执一端。一些重要成果影响巨大,一些努力和探索渐为达成共识,但从总体上看,依然未有定论。概念混淆不清,证词流于空泛,倚重权威言说,少有确当判断,问题讨论仍停留于无休止的混沌之中。为此,本文试图借鉴自然科学方法,由圆周率π而上手,达及概率的正态分布,给出对此问题的分析和说明。 阐释开放与收敛问题的理论准备 远自古代希腊,从色诺芬与柏拉图对苏格拉底思想的不同传承开始,关于阐释的开放与约束就已生成无尽争论。上溯中国春秋战国,孔孟与老庄对阐释目标的确定与追求,亦有相互对立的两条路线。阐释是一种主体间不断对话的精神活动,无论如何定义与展开,任何阐释主体都无法回避的基本问题是,如何认知并说明开放与约束的关系。20世纪以来,两种阐释路线的争论日趋对立。占主导方向的理论是,决断性地坚持阐释具有绝对开放性,文本具有无限意义。阐释的目的,就是不断附加文本的无限意义:同一主体可以对文本作无限理解,不同的阐释主体可以对同一文本做出无限不同以至完全相互对立的阐释。更进一步,阐释不是寻找意义,而是添加意义,其意义的扩张与推衍,完全由阐释者决定,与对象文本及生产者无关。特别是关于文学文本的阐释,受益于接受美学或读者中心理论的主张,文学文本的意义完全由阐释者一方任意决定。对于同一文本有无穷的理解与阐释,无真无假,无是无非,无约束可言。阐释的无限开放,是对象文本及阐释本身获得意义的先决条件。另一个方向的理论是,决断性地坚持阐释的约束性,阐释的唯一目的,是确当把握文本所固有的本来意义,此意义或为作者所赋予,阐释主体对文本的阐释聚焦于此。在西方,受益于圣经解释学和法律解释学的传统,有人主张保卫作者,坚守意图;在东方,受益于儒家解经传统的影响,训诂与注疏之学于当今文学经典的研究,仍为潮流之主导。 孰是孰非,千百年来几无定论。应该说,各有道理和偏误。阐释问题的核心是约束与开放、有限与无限、确定性与非确定性等诸多要害关系,其张力平衡与和平共处,应如何辨识与说明。实现此目的,首先要厘清几组基本概念的区别与意义。 第一,文本开放与阐释开放。此为含义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文本开放,意味文本的外向敞开。这里的敞开,意为且仅意为允许他者对文本作开放、无约束的理解与阐释,且可能无限,非指文本具有无限意义。阐释开放,是阐释自身的开放,意为他者可任意理解与阐释文本。此为阐释的自由,与文本无关。以阐释的开放代替文本的开放,将阐释意义的无限代替为文本意义的无限,违反阐释逻辑。①厘清此点,是正确理解阐释有限与无限关系的基本前提。 第二,阐释的边界与阐释的有效边界。阐释无限,意即阐释无边界。任何阐释者均可行使自由权利,无边界地阐释确定文本,无阐释约束。阐释的有效性,是有边界的。可称为阐释的有效边界。有效阐释的边界,由多个元素决定。作者赋予的意图,文本的确当意义,文本的历史语境,民族的阐释传统,当下的主题倾向,如此等等,决定了阐释是否有效及有效程度的边界。而上述一切,包括其他更深广的内容,或显或隐,都将集中起来,归化于确定时代下的公共理性之中,对阐释的有效边界作出判决。阐释可以无限,但非全部有效。只有为公共理性接受的阐释,才为有效阐释,才可能推广和流传,并继续生成新的意义。有效阐释的边界在,且只在公共理性的框架之内。不能用阐释的有效边界代替阐释的边界,以此否认阐释的无限性;不能虚设阐释的边界代替阐释的有效边界,以此否认阐释的有限性。 第三,意蕴、可能意蕴、意蕴可能。按照我们的定义,“意蕴”是指文本所包含和能显现的本来意义,包含作者的意图赋予。“可能意蕴”是指文本自身的可能意义,这些意义包蕴-内含于文本,且可能不为作者所认知,但可为阐释所揭示,最终显现自身。这经常表现为,不同时代和语境下,同一文本的不同意义被发现,呈现文本自身所可能的丰富意蕴。但前提是文本自身有所意蕴,而非他者赋予。文本的可能意蕴有限。“意蕴可能”是指由阐释生发意义的可能,即阐释者对文本自在意义的挥发可能。这些挥发包蕴-内含于阐释结果之中,源于阐释者的意图与冲动,可为阐释者自由操作,强制文本以意义。意蕴可能无限。可能意蕴,大致可喻为文本之能指,即文本所能给予,并与其所指对象相符的意义能指;意蕴可能,大致可喻为阐释之所指,即由阐释者生发的所指,文本能指与阐释所指一致,阐释可能有效;部分相违,其有效性消减;完全相违,不为公共理性所承认,阐释彻底无效。 第四,诠与阐。诠与阐都是开放的。但是,从“释”的不同目标与路线说,汉语言文字中,诠与阐义不同,且差异鲜明。诠,从言,全音,以确证经籍之本义,尤其是以书写者原意为基本追索,无歧义、可印证、学术共同体普遍认可,乃达释之目的,所谓“诠正”是也。阐,从门,单音,以文本为附体,推阐大旨,衍生义理,尚时重用,且“道常无名”,“寄言出意”,乃达释之目的,所谓“阐发”是也。如此区别,直接决定诠与阐者对开放与约束、有限与无限的理解与界定。应该清楚,对诠而言,约束,有限,是为追求,但同样具有无限空间。对阐而言,开放,无限,是为本征,但同样归于有限。确切表述:诠在有限中无限;阐在无限中有限。从诠与阐的本性说,诠与阐都以文本的开放为前提。诠,核心追求是寻找与求证文本的可能意蕴,排除文本以外的任何可能;阐,核心追求是附加与求证文本的意蕴可能,将无限可能赋予文本。模糊诠与阐的区别②,模糊两者之间的不同目的、路线、标准,空谈有限与无限,只能陷入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