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4808(2019)11-0089-05 2018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印发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国办发[2018]75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这意味着试行了十年的《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国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废止。由“免”改“公”,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背后却意味着“公共性”的提升,试图揭掉“免费—贫困”的标签,更加突出国家需要和公共责任,更加强调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体现了国家从经济援助向精神尊重的价值转变,进一步向全社会展现教师职业的光辉形象。政策期望以公费教育为切入点,进一步广泛吸引优秀青年立志从教、深入推进教师教育改革,破解市场配置教师资源流动不畅,致力于从源头上解决中西部和广大农村地区优秀师资短缺的问题,促进区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一、基于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实施困境的“提档升级” 从2007至2017年,国家通过在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等6所部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已累计招收学生10.1万人(在校就读3.1万人,毕业履约7万人),其中90%回到中西部省份中小学任教[1],政策实施对于提升中西部和广大农村地区教育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遇到了一些现实问题。2018年师范生“公费教育”政策即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是基于“免费教育”政策实施困境的“提档升级”。 (一)履约任教限制减少:缓解免费师范生“下不去”的矛盾与冲突 自2007年国家师范生“免费教育”政策实施以来,确实吸引了大批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师范专业,尤其是“免费、有岗”成为许多家庭并不富裕但乐于从教的优秀青年的“福音”。如相关调查显示,报考师范生免费教育的第一原因中35.3%是出于经济原因,21.4%是出于自身志向,15.8%是出于就业原因。[2]然而,免费师范生在享受“免费、有岗”的“政策红利”时,必须履行毕业时回生源所在地任教的“社会契约”[3],部分免费师范生基于就业、婚嫁、收入等原因在毕业时不愿意回生源所在地任教。尤其是对于农村孩子而言,十年寒窗苦读终于获得到城市发展的机会,且部属师范大学主要集中于国家或区域中心城市,大学四年的学习使其逐渐适应城市的生活,“免费、有岗”的社会契约与城市身份变迁的内心期望产生了冲突,造成了一些违约现象的发生。如71%的免费师范生担心今后的就业环境和经济待遇,也有高达62.4%免费师范生认为农村教师经济待遇相对较低、工作条件相对较差、信息闭塞等不利条件影响自身的发展和婚嫁,同时对于在两年后能否回到城镇工作存有疑虑。[3] 面对免费师范生“下不去”的现实困境,新《办法》要求各地进一步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提供办公场所和周转宿舍等优惠政策外,将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生源所在省份中小学的任教年限由原先的10年缩短至6年,且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任教服务由2年调整至1年,同时也明确了因特殊原因不能回生源所在省份任教的公费师范生,在应届毕业前可申请跨省就业。履约任教限制的减少、农村服务年限的缩短和跨省就业“窗口”的打开都直面“下不去”的现实困境,拓展了公费师范生毕业后的选择机会与调整空间,以便更好地发挥师范生“公费教育”的政策效应,广泛吸引更多优秀青年报考师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公费师范生”毕业入职和专业成长的忧虑。 (二)培养过程动态灵活:解决培养高校“动不了”的掣肘与无奈 培养高校是政策实施的重要主体,政策初衷是期望基于“公费”“有编”“有岗”吸引更多优秀青年进入教育领域,通过部属师范大学带动、地方师范院校跟进,围绕培养卓越教师甚至教育家的目标而推进教师教育改革。但是培养高校缺乏动态调整机制(或调整机制尚不完善),学生一旦录取就成为“准教师”,“定编、定岗”难免会助长其惰性,表现出学习动力不足,甚至还出现因“挂科”过多而无法完成学业的特殊案例。[4]培养高校“动不了”的核心在于科学合理动态调整机制的缺失或尚未健全。教育部曾在2012年发文要求培养高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订进入、退出和转专业的具体实施办法。[5]尤其强调“非师范专业优秀学生可按规定转为免费师范生”“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少数免费师范生,入学1年内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到非师范专业”。但在具体的实操过程中,“进退机制”并非简单的校内专业调整,而是涉及学生潜在劳动关系的转变,转变的背后往往涉及地方教育、编制、岗位等人事管理范畴的问题。 面对培养高校在进入、退出和转专业等环节“动不了”的无奈,新《办法》进一步要求各培养高校落实建立符合条件的非师范专业学生转入师范专业、公费师范生二次专业选择和录取后经考察不适合从教的公费师范生转出等动态调整机制[6],同时要求各地、各部门建立分工明确的责任管理体系,强调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公费师范生的招生、培养、就业等,尤其突出强化公费师范生的师德养成教育、建构U(培养高校)—G(地方政府)—S(中小学校)协同培养机制、强化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技能实训平台建设、推进“双导师”(中小学名师、高校高水平教师)制度等方面的政策保障,处处体现“细处”要求,协同各主体“精准”发力,力求从过程细度上精确优化培养环节、从结果效度上全面提升质量准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