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危机何以形成:一项基于自由政体学说的理论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包刚升,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副教授。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尽管自由民主政体有时会遭遇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但出乎意料的是,自由政体学说竟然缺少一套关于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的理论。自由政体学说把自由协商和多数决定作为核心的政治决策规则,但这种规则有可能遭遇三种典型的政治僵局:政治共同体的解体、名义的最高统治权冲突和实质的最高统治权冲突。如果一个陷入政治僵局的自由政体同时还需要应对经济危机、政治叛乱或外部战争等政治压力时,就可能出现整体性的政治危机或政体危机。然而,实际上,自由政体学说拥有防范和克服政治危机的丰富理论资源,包括国家理论、制度理论、法治理论、政体防卫理论与紧急状态理论等。借助这些理论资源,自由政体应该有能力来预防、克服可能的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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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9)11-0079-16

       “政治僵局”(political deadlock)在自由主义政治理论中几乎被忽视,这一现象是出人意料的。尽管政治僵局并不常见,但政治僵局一旦出现便构成了考验现有政体和政治运作的关键时刻。如何处置政治僵局和由此引发的政治危机,以及能否为此提供解决方案,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下一个政治均衡点。所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和政体学说,倘若不能在理论上为处置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提供一个有效的理论框架,无疑是一种缺憾。本文作者认为,缺少一种关于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的理论构成了自由政体学说的软肋。①当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到来时,如果自由主义政治理论无法提供一种有效的诠释框架和解决方案,就不得不把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的理论处置权拱手让给了秉承其他理论的思想家——比如像卡尔·施米特这样通常被视为反自由主义的公法学家。②

       克林顿·罗斯特(Clinton Rossiter)假设,曾经领导美国内战的亚伯拉罕·林肯如果身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他很可能会问:“一个民主国家是否能够打赢一场总体战争,并且在战争之后仍然是一个民主国家?”③类似地,我们则可以这样可以追问:“一个自由民主政体能否克服一次政治僵局或一场政治危机,并且在解决政治僵局或政治危机之后仍然是一个自由民主政体?”本文的目标是试图在自由政体学说的理论框架内为解释、防范和克服政治僵局与政治危机提供一种可能的理论尝试。④

       一、政治危机理论的缺失

       自启蒙运动以来,自由主义逐渐成为西方社会的主流理论。⑤本文从两个视角来理解自由主义:一是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主张,二是把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体学说——这里的自由政体,也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自由民主政体。意识形态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强调的是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与政治原则,并主张在制度和政策上落实这些理念与原则;政体学说意义上的自由主义主张按照特定的政治原则来构建一种“政体”(political regime),其目标是实践自由主义的价值理念。综合来看,作为一种政治理论,自由主义认为,一个社会或政治共同体是由自利且理性的个人构成的,国家的目的在于保障公民个体的自由与权利,统治应该基于被治者的同意,个人通过政治参与、经由自由协商与多数决定规则来确定如何行使政治权力以及如何制定公共政策,以实现基于个人权利与利益基础上的共同体福祉。扼要地说,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政体学说包含了如下主要元素。

       第一,作为起点的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以个人为本位而非以群体为本位,认为个人的自由与权利具有优先性,群体的主要价值也在于捍卫个人自由及改善个人的福利状况。同时,自由主义把个人视为自利而理性的行为者,个人也是其自身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国家或群体无权亦不应随意干涉个人的行为与选择。在集体主义者看来,个人主义当然具有某种负面色彩,但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认为,只有依据个人主义原则构建的社会才是合理的。他这样说:“真个人主义首先是一种社会理论,亦即一种旨在理解各种决定着人类社会生活的力量的努力;其次,它才是一套从这种社会观念中衍生出来的政治准则。”⑥

       第二,消极国家观。自由政体学说认为,人类组成政治社会或创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公民的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⑦因而,国家的主要角色是保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国家要有能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与秩序,另一方面政治权力本身要受制约。一般认为,自由政体下的国家观乃是一种消极意义上的国家观,国家的目标主要仅限于提供必要的保护。从历史发展的次序上看,欧洲民族国家的兴起要先于启蒙运动,所以,后来以启蒙运动为标志的知识界潮流更多地强调通过限制国家范围、约束国家权力来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这样,宪政、法治、民主与分权制衡就成为实现这一政治目标的主要原则。⑧

       第三,多元主义国家理论。自由政体学说将国家视为一个“中立国家”,国家是一个各种多元利益主体进行政治竞争与互相博弈的舞台。政治权力的获取与公共政策的制定,正是在这样一个多元竞争的政治过程中完成的。国家既然是中立的,它本身并没有任何偏向性。与其他国家理论相比,自由政体学说既不会主张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又不会赞同国家是政治精英基于抽象国家利益实现某种政治意志的工具,也不会认为国家本身是一个自利的政治行为者。⑨既然国家是多元利益竞争的中立舞台,一个随之而来的推论是国家之内没有敌人,而只有利益与观念各不相同的个人与利益集团。这些个人与利益集团尽管存有利益与观念上的分殊且彼此竞争,但他们之间并非政治上的敌我关系。

       第四,自由协商与多数决定作为主要的政治决策规则。自由政体学说既主张“统治应该基于被治者的同意”,又承认每个人具有不同的利益与观念乃是很自然的事情,那么这种条件下他们应该如何决定公共事务呢?通常,自由协商与多数决定被视为主要的政治决策规则,以此来决定一个政治共同体如何决定政治权力的获取和公共政策的制定。政治权力的获取是政治生活的核心问题,涉及到一个政治共同体最高统治权的归属问题。而公共政策的制定,也是政治生活的重要问题,涉及到一个政治共同体的施政纲领问题。与威权政体更多强调自上而下的政治决策规则不同,自由政体把自由协商和多数决定作为主要的政治决策规则。这意味着,最高统治权归属与公共政策制定等基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自由协商与多数决定的机制能否有效运转。从这个意义上说,自由协商与多数决定是自由政体的基本政治规则。当然,这里的另一个理论与制度预设是,自由政体下的多数决定不应该侵犯少数人的自由与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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