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与共同体

作 者:

作者简介:
姚尚建,华东政法大学政治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上海 201620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从血缘、地缘到精神,共同体有一个变迁的过程。作为制度性的共同体,国家在公共治理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在国家治理的政治叙事中,或基于文化,或基于利益,族群的多样性同样伴随着国家的形成及其变迁。在早期国家形成过程中,国家治理与族群治理无异;在民族国家及现代社会建立过程中,基于族群的国家治理开始显示其内部异质性的特征,但是这种异质性总体上仍然体现为国家治理目标正义性与治理手段平等性之间的张力,体现为少数权利的差异性与国家治理整体性之间的张力。在少数权利生长的条件下,社会微观治理的权利本位逐渐被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因此现代多族群的国家治理需要正视异质性与少数权利的存在,在公共治理的再平衡中体现目标一致性与政策多样性的融合。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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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D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9)11-0070-09

       人类社会发展是一部构建共同体的历史。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有一个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的过程,“精神共同体意味着人们朝着一致的方向、在相同的意义上纯粹地相互影响、彼此协调……一种真正属人的、最高级的共同体类型”。①事实上,共同体是一个复杂而充满变化的概念,即使是从地缘共同体的角度,也起码存在着亚细亚模式、古代希腊罗马模式和日耳曼模式等三种类型②,更不用说关于血缘、精神共同体的多样性了。但是从权利发展的角度,从少数到多数,从族群、家庭到国家,共同体的演变又有其内在的逻辑。

       “一般认为,古典古代国家之产生,是以私有制度冲垮血缘氏族共同体为其前提条件的……而中国古代在国家形成之后,氏族或宗族非但没有解体,还进一步加强了其中的组织纽带,成为国家统治之社会基础。”③国家一旦形成,就始终伴随着政治目标与政治道路的争论:“任何一种特定民主的稳定性,不仅取决于经济发展,而且取决于它的政治系统的有效性与合法性。”④李普塞特解释道,所谓有效性是工具性的,而合法性是评价性的。这一解释分析了国家发展的价值与工具之间的双向路径,也解释了现代社会的内部张力。金观涛同样承认,现代性包含两个要素:工具理性与个人权利,但是这种假设无法克服一个问题:“契约共同体建立的前提是立约的个人自愿,而在个人权利至上的社会中,并非所有人都愿意走到一起建立统一政治共同体。也就是说,建立政治共同体先必须解决一个问题,这就是哪些人同意生活在同一政治共同体内,并让渡部分个人权利给该共同体呢?”⑤

       正是基于这样的反思,金观涛认为,在工具理性和个人权利之外,现代性还有第三个要素:立足个人的民族⑥认同,也正是这三个要素建立了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与这一观点异曲同工的是,政治学界普遍认为,“现代性诚为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⑦然而这类共识仍然存在一些反思的空间。虽然金观涛先生的三个要素回答了个人到国家的逻辑演进,但是政治学仍然需要充分论证,从个人权利到民族认同乃至民族国家的成立,那种保持整体性国家逻辑的政治边界是如何顺利过渡的,而如何化解个人权利、民族主义和民族国家之间的冲突则成为现代性构建的内在张力,并成为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需要面对的持续性问题。

       一、政治共同体的演进:民族、国家与权利

       在政治学的一般意义上,如何构建与运作共同体是政治生活的主要使命。在现代政治学看来,民族国家无疑是具有合法性的政治共同体。“将人类划分为不同的民族集团,乃是民族建立的必经过程,然而奇怪的是,至今尚无一致通论或标准规则,可作为民族区分的标准。”⑧本尼迪克特·安德森在他的经典著述中,承认作为政治共同体的民族是晚近出现的,而非宗教、语言、种族等社会要素的产物。他小心地阐述道:“想要适当地理解这些现象,我们必须审慎思考在历史上它们是怎样出现的,它们的意义怎样在漫长的时间中产生变化,以及为何今天它们能够掌握如此深刻的情感上的正当性。”⑨我们认为,民族国家固然伴随着现代性的确立,但是,从雅典城邦到东方国家,从中世纪的威尼斯共和国到现代国家体系,那种植根于权利的国家意识一直存在,不过是在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权利的逻辑才具有显性的内容,并支持了民族国家与现代性的融合。

       首先,早期共同体的萌发:城邦政治与民族政治的一致性。无论是华夏古国还是雅典城邦,构建什么样的国家(共同体)成为政治学必须面对的话题。在东方,虽然存在着两个中国:乡村社会与城市社会,但是乡村社会依然有上升到城市社会的可能。⑩在西方,当雅典城邦居于衰退之际,柏拉图仍然在思考何为正义的城邦,在柏拉图看来,正义的城邦建基于个体正义与国家正义的一致性,我们要“尽我们之所能建立最好的城邦,因为我们清楚地知道,在这个好的国家里会有正义。因此,让我们再把城邦里发现的东西应用于个人吧。如果两处所看到的是一致的,就行了。如果正义之在个人身上有什么不同,我们将再回到城邦并在那里检验它”。(11)从这段论述可以看出,个体与国家并不矛盾,国家与个体的价值一致性是国家整体性的内在秘密;同样在整体性的国家之中,隐藏着个体崛起的力量。

       在古代中国,公民长期是缺位的;雅典城邦,在人们成为公民之后,如何组成国家成为雅典城邦之后乃至启迪现代性的重要问题。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凡是有权参加议事和审判职能的人,即为城邦的公民;而城邦的一般含义就是为了维持一个公民集团。(12)西塞罗实现了德性与理性的贯通,他模糊又不无坚定地指出了国家并非抽象的存在,“国家是一个民族的‘财产’(res pupuli)。但是一个民族并不是随随便便一群人,不管以什么方式聚集起来的集合体,而是很多人依据一项关于正义的协议和一个为了共同利益的伙伴关系而联合起来的一个集合体。这种联合的第一原因并非出自个体的软弱,更多的是出自自然植于人的某种社会精神”。(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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