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9-05-011 在《公共阐释论纲》一文中,张江教授提出了“公共阐释”这一全新的复合型概念,并对阐释的“公共性”进行了着重阐发,力图构建当代中国阐释学,以此同“反理性、反基础、反逻各斯中心主义”[1]为基调的西方主流阐释学进行对话。“公共阐释是一个自备广阔理论空间的基础性概念”[1],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的具有“公共性”的本体论阐释学就是这一广阔理论空间中的重要资源之一。本文欲从此在的在世存在、对话、对艺术作品的审美经验三个维度对本体论阐释的“公共性”特质进行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将其与公共阐释论的“公共性”进行比较。通过对本体论阐释公共性的探讨以及两种阐释学理论的“公共性”的比较,一方面能够重新发掘本体论阐释的公共性特质,从而为公共阐释论的建构提供理论支撑,另一方面也可以从两者的差异处探索公共阐释论的创新点和补充意义,尤其是对当代中国文论环境的实践意义,凸显出公共阐释论对做出“中国表达”的理论诉求。此外,本文还将论述公共阐释论的“本体性”特征,通过与本体论阐释学的关联性和比较性论述,从生成性、整体性、真理性等方面确证公共阐释论的哲学本体论特质。 一、本体论阐释的“公共性” (一)此在在世存在的共在性 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是西方20世纪本体论阐释学的主要代表人物。海德格尔把现象学方法引入阐释学领域,使阐释学由认识论转向了本体论。伽达默尔继续沿着海德格尔的道路前进,致力于将阐释学发展为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基础,使其成为更具普遍性意义的哲学阐释学。这种本体论意义上的阐释学将目光聚焦在作为“此在”的人对自身存在的理解,对此在在世存在的言说和理解是其主要的研究对象。 “此在”的存在本身就具有共在性,“共同存在和共同此在”[2](P132)是此在的源始结构。海德格尔明确指出:“此在的任何一种存在样式都是由此在在世这种基本建构一道规定了的。”[2](P169)此在总是在世界之中存在着,这意味着此在是具有共同存在类的存在者,此在存在的意义关联于共同在世界中存在着的众多的他人,且他人也是作为“此在式”的存在者而在世界中存在着的。当此在在世界中操劳着时,就已经存在着与他人最切近的相互际会,此在的存在奠基于同他人的“共在”。此在的存在与他人的存在都是非现成性的,此在与他人始终处于生成着、构成着的状态,并在这一生成过程中相互照面、共同走向未来。作为此在和他人共在的因缘整体——“存在者整体于其中存在的如何”,“世界”也处在一种生成性的动态状态之中。因此,此在同他人的“共同存在”亦是生成的而非现成的。海德格尔举例说,我们正在其中散步的园子,从某人处借来的书,甚至是停泊在湖岸边的小船,这些用具、与这些用具打交道的“我”,以及与这些用具关联着的他人,都是在这打交道的当下一同照面,从而建构起一个意蕴关联的世界。自我、用具、他人之间是一种相互作用、相互构成的动态关系。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此在与他人的关系就表现为“境遇式的相互构成和存在论意义上的本源沟通”[3](P167)。 对此在存在的理解和阐释关联于Logos的“思”与“言”的原初含义以及对此在存在的现象学描述。海德格尔和伽达默尔都曾强调“人是逻格斯的生物”除了“人是理性的生物”这一含义之外,还包含着“人是语言的生物”这一重要内含。“人是语言的生物”意味着唯有语言才能使人作为人而存在,因而在本体论阐释视域中,语言并不是单纯的交流工具,毋宁说,它就是“此在”存在本身。海德格尔所谓“语言是存在之家”指的就是此在存在本身由遮蔽到解蔽的展开,是真理的兴发和显现。 阐释学由认识论转向本体论源于现象学方法的引入,对此在的理解和阐释就是对此在存在的现象学描述。海德格尔从词源学上解释了“现象学”的内含,指出“现象学”包含了“现象”和“话语”两层含义,用现象学的方法描述事物,就是“把言谈之时‘话题’所及的东西公开出来”[2](P46-47),即在言谈中使事物如其所是地显现自身。话语具有使言谈所及之物得以展现的意思,也就是让言谈中的人们通过话语“看”到所谈和所涉及的东西。话语的阐释性质就此被凸显了出来。故而,作为此在的描述方法的现象学具有阐释的功能。对此在存在的现象学描述就是对此在存在的言说,去阐释或解释此在的存在本身。阐释的功能和目的是让此在敞开自身,提高自我的透明性。 因为此在存在是以言说为中介被理解和阐释,而此在又是与他人的“共在”,因此,对存在的理解与阐释必定具有同他人“共享”的特质。海德格尔指出:“关于某物的彼此讲说并不是主体之间的一种你来我往的经验交换,毋宁说,在说话之际,相互共处就卷入了所讲述的实事本身。”[2](P410)在言说中,他人也一同进入与言之所涉之物的操持关系,此在与他人共同存在于彼此讲说中被揭示的世界。阐释行为的发生伴随着阐释者和聆听者的同时“到场”,这意味着阐释的发生并非个体行为,而是公共事件。 (二)对话、语言共同体与理解共同体 理解和阐释是以对话形式的语言实现的,对话必然涉及至少两个及以上的参与者,因此,对话中的语言属于“我们”的领域而非“我”的领域。海德格尔明确指出:“人之存在建基于语言;而语言根本上唯发生于对话中。”[4](P41)伽达默尔也曾指出:“无我性”是语言的基本特征之一,“只要一个人所说的是其他人不理解的语言,他就不是在讲话。因为讲话的含义就是对某个人讲话”[5](P66)。语言和对话与理解和阐释的本质性关联意味着有效的阐释必定发生在语言共同体中,故而语言共同体是阐释公共性的土壤。正如伽达默尔所言:“语言性的相互理解把它的论题放到相互理解的人面前,就像党派之间的争论对象被置于它们之间一样。世界就这样构成一块公共的基地,谁也未曾踏上过它,但谁都认可它,这种公共基地把所有相互说话的人都联结在一起。一切人类生活共同体的形式都是语言共同体的形式。”[6](P628)在语言共同体的对话中,公共性的理解已经存在并作为对话顺利进行的保障。有价值的对话形成了一个话语意义世界,这是与他人共享的“意蕴世界”“因缘整体”,是语言共同体的“公共的基地”。这个“公共的基地”总是已经存在在那里,并随着对话的进行而敞开,进而不断被丰富和扩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