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与“公意”之辨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锐峰,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天津市高校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联盟特邀研究员。天津 300350

原文出处:
教学与研究

内容提要:

同意原则和公意原则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两种不同原则。以同意原则为前提的人民主权是把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终极来源,肯定了“权力”为人民所有和所赋。把符合公意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理想诉求,强调政治权力为公器,政治权力的使用要为民所用、为民所谋,要以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福祉为根本目的。同意原则与公意原则的矛盾体现为权力的来源归属与权力行使的实践效果之间的矛盾。虽然两者之间存在着矛盾,但是并不意味着两者之间是完全对立的。只有把同意原则和公意原则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终协调每个人的自由发展与所有人的共同利益,基本善与共同善,个体善与公共善的和谐统一。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20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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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从词源上讲是指“人民当家作主”,其内在蕴含了“人民的统治”即人民拥有主权这一宗旨。今天,任何一个民主国家在宪法中几乎都要把近似“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表述确立为首要的原则,从而以法的方式保障“主权在民”。但是在如何具体实现“人民主权”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同的主张:一种主张认为必须经由人民同意来实现“人民主权”,即同意原则;另一种主张认为实现“人民主权”必须要体现公意,即公意原则。这两种不同的原则都根植于西方近代以来的民主理论传统,笔者认为不应把这两种原则看成与人民主权相对立的原则,①也不应把这两种不同原则之间看成相互对立的关系。笔者在这里试图进一步厘清同意、公意与人民主权之间的关系,避免民主理论认识中的一些混乱,以加深对于民主建设如何使“权力”不仅为民所有和所赋,又能实现为民所用和所谋的以识。

      一、经由同意是实现人民主权的基本前提

      同意原则产生于近代以来的契约论传统。这一原则强调政治统治是否具有合法性(legitimacy),必须要依据政治管辖范围内的人们的意愿和选择来判断。按照洛克的说法,任何凌驾于我们之上的政治权力,当且仅当经由我们的自愿同意才是正当的或是有效力的。②简言之,只有当我同意别人拥有凌驾于我之上的政治权力时,他们才有这样的权力。同意原则把经由人民的同意作为国家最高权力(即主权)的合法性来源,否认了任何试图从宗教神学出发来论证权力来源的“君权神授”说,也否认了任何试图依据血缘关系来论证权力来源的“王权继承”说,同时也否认了任何试图依据真理话语来论证权力来源的“精英统治”说。③把经由人民同意作为政治权力的来源和基石,肯定了“权力”为民所有和为民所赋,本意是强调政治共同体的真正主权者就是“人民”。所以,同意原则不应是与人民主权相对立的原则,而是实现和保障人民主权的重要原则。

      萨托利在《民主新论》中把依据同意原则选举代表来实现统治的民主称为“被统治的民主”,由人民直接参与统治的民主称为“统治的民主”。④马德普由此认为,同意原则与人民主权是根本对立的,在基于同意原则的民主中人民依然是被统治者,人民只是同意了自己被统治。⑤笔者认为,这一解释包含了对人民主权的误解。“主权”源自法语soverain,意指是“最高的”权力。“人民主权”意谓人民享有最高的权力,这里“人民”是作为一个单一的、整体的“公共人格”而成为主权者的。因为“主权”本身不可分割,那么作为“主权者”的人民虽然是由不同个人所组成,但并不意味着每个个人必须直接掌握和行使权力才能成为主权者,也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成为行政官员才拥有主权。为了维护“主权”的统一性,确保政治共同体能够联合行动,人民必然要经由同意授权某一政府及其政府中的行政官员来作为主权的执行者或代理人。正如卢梭所说:“公共的力量就需要一个适当的代理其行动的人……他将充当国家和主权者之间的联系,他对公共人格发挥的作用,就有点儿像把灵魂和身体联合起来对人发挥作用一样。人们往往把政府和主权者混为一谈,实际上,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⑥人民经由同意选举代表来行使主权并不意味着人民放弃了主权,成为被统治者。人类社会的现实条件决定了人民必然要经由同意选举“代表”实现统治。所有人通过直接掌握和行使权力来实现“统治的民主”在萨托利看来也仅仅是一种理想,在现实中势必造成权力过于分散难以形成确保政治共同体联合行动所需要的权威。

      当然经由同意的授权行为不是主权的让渡、转让和赠予,而是一种委托权力(fiduciary power)的行为。霍布斯构设了一个“人造的主权者”,他认为为了避免陷入恐怖的战争状态,人们相互之间应该通过契约同意把一切权力都授予一个代表全体人格的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由这个人或集体做出一切裁决来谋求和平、抵御外敌,而这个代表全体人格的人或集体就成为主权者。⑦霍布斯这里的“授予”实际上是人们放弃和转让了主权,而主权者是人们相互订立契约的结果,是“人造的”,但是这个“人造的主权者”不是作为人民的“代表”或主权执行者的身份出现,⑧它实际上剥夺了人民的主权,拥有了不受人民约束的、持久的、无限的绝对权力。所以,如果把同意的授权行为理解为主权的让渡和转让,那么这样一种同意原则显然是与人民主权中“主权在民”的原则相违背。同时,主权作为整体性力量也不是分由不同的人所掌握,个体是无法转让和让渡的。洛克认为人们之间通过彼此同意而授权一个人或集体拥有统治国家的政治权威,并不意味着人们放弃和让渡了主权,人民依然是主权的主人,政治权威的形成是基于同意的委托关系,一旦政治权威的执行者违背了人民委托时的意愿,辜负了人民的信任,那么人民就可以随时限制或收回权力。同意的委托关系保留了人民对于“代表”的约束力,使“代表”的权力是有限的。正如达尔所说:“我们把一些非同寻常的决定委托给专家,并不等于放弃了对最终控制权的掌握。”⑨所以,同意的授权意味着作为主权执行者的权威是人民所赋予的,最终人民依然保留了裁决主权的执行者是否恰当地行使主权的权力,人民依然是最高权力的主人。今天,人们普遍把民主作为实现人民主权的制度形式,其根源就在于政治统治的权威是通过人民的同意而被赋予的。

      人民服从政治权威的义务与基于同意的授权行为有关,这里的授权并不意味着放弃了主权。人民作为主权者拥有最高权力并不意味着人民没有服从政治权威的义务。同意原则与政治权威的存在并不冲突,政府机构的权威性是人民经由同意所赋予的,人们服从政治权威并不是一种丧失主权的“被统治”,而是人们自愿同意了服从的义务。如果一种政治权威没有经由人民的同意而实施统治,那么显然就否认人民作为主权者的存在。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同意原则是实现人民主权的一个重要原则。

      另外,人民还可以经由同意选举代表组成立法机构,以掌握立法权的方式来实现其主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涉外权等都是由国家主权派生出来的,其中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力,其他权力处于从属地位。人民拥有主权显然人民必然要掌握不可剥夺的(unalienable)立法权,通过立法的方式把其意志转化为法的形式,从而约束和限制其他权力,尤其是行政权。法律就是主权者的意志或命令,人民实质上是通过法律表达意志来体现作为主权者的身份,任何执行具体权力的人都是在法律的约束下行动。人民也必然要通过委托代表组成立法机构来掌握立法权,不可能人人立法。但立法机构不是天然地享有这一最高权力(立法权),他们的权力本质上是由人民所授予的,这里的“授予”同样是一种委托关系。也就是洛克所说的,除非基于人们的同意和基于人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同意”是法律具有效力和强制性的绝对必需的条件。⑩人民服从立法机构所制定的法律,并不意味着人民没有主权,不掌握最高权力,人民无非是服从、遵守自己所同意制定的法律而已。当人民一旦发现立法机构的立法行为与他们的委托相抵触时,人民依然享有最高的权力来罢免或更换立法机关,“只有人民才能通过组成立法机关和指定由谁来行使立法权,选定国家的形式”,(11)最高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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