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赫金文艺思想与马克思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马建辉,求是杂志社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文化理论; 王志耕,南开大学文学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俄罗斯文化、文论与文学。

原文出处:
汉语言文学研究

内容提要:

判断巴赫金是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并非问题的关键,巴赫金是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排除他实际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部分观点和立场,并在对文艺问题的分析中显示出来;同理,这也不排除他以其创新性理论表现出异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特点。但不管怎样,他的《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文艺学中的形式方法》等著作,已经成为“20世纪20-30年代俄国马克思主义文学思想话语体系里最具有生命力的一部分”。本文认为,巴赫金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应放到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域——文艺意识形态理论、文艺社会学理论、文艺人民性理论中加以探讨,这些问题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关注的重点,也是巴赫金文学理论关注的重点。在这些问题域中我们或可较为确切地把握或体悟到二者的关联与差异。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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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一代杰出的思想家、哲学家,抑或杰出的文艺理论家,其思想来源往往是多方面、集成性的,是吸收、改造和创造的统一。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来源是空想社会主义,但我们并不能说马克思就是一个空想社会主义者;黑格尔是马克思的一个重要思想资源,显然,我们也不能把马克思归为黑格尔派。巴赫金生活的时代,在他的国度,马克思主义是富有生机活力的显学,已经跟俄罗斯社会文化较为紧密地融合在一起。因此,巴赫金的思想和对问题的思考不可能不受到马克思主义观点的影响,他专门撰写《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一书,而且《文艺学中的形式方法》一书也以马克思主义文艺学为其论述的起点①。但我们不能就此断定他是或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是或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家:②一是因为巴赫金的思想中结合着的主要理论资源不只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还有其他理论资源和自己独创的思想;二是因为作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需要怀抱一种理想信念和哲学主张,并在现实生活中去践行,马克思主义不只是一个理论体系、知识体系,也是一种实践价值和一种信仰。

       实际上,判断巴赫金是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并非问题的关键,有时也没有必要。所以我们的重点不如放到巴赫金与马克思主义的关联性研究上。巴赫金是不是一位马克思主义者,都不排除他实际地接受了马克思主义的部分观点和立场,并在对文艺问题的分析中显示出来;同理,这也不排除他以其创新性理论表现出异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特点。但不管怎样,他的《马克思主义与语言哲学》《文艺学中的形式方法》等著作,已经成为“20世纪20-30年代俄国马克思主义文学思想话语体系里最具有生命力的一部分”。③总体来看,我们认为,巴赫金与马克思主义的关系,应放到一系列的相关问题域——文艺意识形态理论、文艺社会学理论、文艺人民性理论中加以探讨,这些问题域是马克思主义文艺理论关注的重点,也是巴赫金文学理论关注的重点。在这些问题域中我们或可较为确切地把握或体悟到二者的关联与差异。

       一、巴赫金的文艺意识形态观念

       文艺的意识形态问题是马克思主义文论的基本问题之一,马克思、恩格斯以之阐明了文艺与经济基础的关系,文艺在社会总体结构中的位置和地位。可以说,马克思主义的文艺意识形态观念是理论上的宏大叙事,而巴赫金的文艺意识形态观念则把这个宏大叙事引向微观,在阐述中更具体地照顾到了文艺的特性。这或许能给我们在文艺领域进一步把握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观念带来一些有益启示。

       巴赫金的文艺意识形态观念主要体现于他的早期著作《文艺学中的形式方法》(以下简称《方法》)。在这部著作中,巴赫金理解文艺和意识形态的关系的出发点是“具体性”,在《方法》一书中更多的是这样一些概念:“意识形态科学”“意识形态创作”“意识形态现象”“意识形态意义”“意识形态产品”“意识形态交流”“意识形态环境”“意识形态视野”等。这些概念的使用就把对文学意识形态性质的讨论放到了很具体的语境中,意识形态概念在巴赫金那里不再是一个抽象物,而是一个可分析的具体对象。

       (一)意识形态构成物的区分:艺术的与非艺术的

       在《方法》中谈到文学或艺术时,巴赫金很少单独使用抽象的意识形态概念,他总是把文艺具体地称为“意识形态创作的产品”“意识形态产品”“意识形态要素”“意识形态事物”“意识形态现象”等。这样一来,即便在他偶尔单独使用意识形态概念来说明文学时,仿佛也应该做比较具体的理解和解释才更符合作者的本意。

       为了深入说明文学与意识形态的复杂关系,巴赫金区分了存在于文学中的两种反映:一是“文学内容中的意识形态环境的反映”,二是“所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的反映——作为独立的上层建筑之一的文学本身对基础的反映”。这两种反映的区分其实也就是意识形态构成物的区分,第一种反映对应的是以“新的形式、新的意识形态交流符号”体现出来的“异己的非艺术的(伦理的、认识的等)意识形态构成物”,第二种反映对应的则是“有自己的独立的意识形态作用和自己折射社会经济存在的类型”的艺术的意识形态构成物。④

       这里的意识形态构成物的区分是在文学内部进行的,这样的区分使人们更易于把握意识形态要素在文学中的存在形态或方式,进而也能够更细致、更合理地把握文学所反映的内容。从而可以避免“研究意识形态环境在内容中的反映时”所易导致的一些方法论错误:其一,认为文学只是对非艺术的意识形态构成物的反映,认为艺术只起其他意识形态构成物的简单的附庸和传播者的作用,从而忽略了“文学作品的有自身意义的效用及它们的意识形态的独立性和独特性”;⑤其二,与其一相反,认为文学只是艺术的意识形态构成物——它直接反映现实现在本身,忽视了艺术对非艺术的意识形态构成物的反映,没有考虑到有时“内容所反映的也只是本身作为对现实存在的折射反映的意识形态视野”,“揭示艺术家所描写的世界,还不意味着深入到真正的生活现实中”⑥;其三,认为反映在文学内容中的非艺术的意识形态构成物只是现成的、教条式的原理和论断,“没有理解和考虑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文学在其内容的基础上只反映正在形成的意识形态,只反映意识形态视野形成的生动过程”。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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