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概念的内在规定性而言,法治对应人治,强调依法治理,说明的是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方法选择问题;而民主则是专制的反义,主张由多数人作出决定,意在回答国家权力的来源与归属问题。显然,二者所回答的是“如何治理”与“谁来治理”两个不同的问题。在现代不断细化和深入的学理研究中,民主与法治似乎逐渐成为分属政治学与法学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①循此逻辑,我们完全可以得出一个国家可能是法治的而非民主的,或者是民主的而非法治的认知。这一分裂思维的潜在危害在于,它割裂了法治与广大社会民众之间的内在关系。因为假使我们跳脱出民主政治的框架来讨论法治,便会自然地将法治理念的践行寄托于对政府权力的期待,而忽略广大民众在法治进程中的重要作用。同样,如果忽略法治对民主的约束与保障作用,民主便很可能演变为无秩序的动荡,或倒退回集权与专制。据此,对于当下中国法治建设而言,必须坚持法治与民主的内在统一性,这不仅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必然要求,也反映了当下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社会自下而上地参与国家治理的特定意蕴。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明确提出“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 发展的必然要求”,将民主与法治的结合明确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方略。 进入网络时代以来,互联网即时通讯技术的发展带来了人类社会生活的巨大变革。随着公众交往活动由现实空间向网络空间的不断移转,网络社会正在成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主要发生场所。②在这一过程中,以QQ群聊、论坛、微博、微信群为代表的网络社交媒介实现了对传统交往方 式的替代与超越,在网络空间形成了网络社群这一新型的社会关系结构。网络社群孕育了以网络为 介质的话语交往行动,其自身所具备的开放性、扁平化等特征推动了网民针对公共事务的意见表达与交互,进而产生能够影响治理决策的网络舆论。显然,网络社群的出现赋予了每个公民在社会事务中 较以往更强有力的声音,展现出民主参政的效应。这一现实迫使我们从学理上思考,互联网的巨大潜力是否会使民主更加具有活力?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所谓的“数字民主”(digital democracy ) 、“电子民主”(electronic democracy)或是“网络民主”(cyber democracy)又是如何运作的?本文的理论关切即在于对上述问题给出一个初步的思考。 一、民主的反思与重构:作为立论基础的协商民主理论 (一)对传统民主模式的理论检视 人类民主生活起源于古希腊雅典的城邦民主政治。在雅典,由全体公民组成的公民大会构成了国家一切权力的来源。在公民大会中,全体公民通过讨论和表决的形式参与城邦事务的决策,享有广泛而具体的政治参与权。对此,伯里克利在其著名的演说词中曾这样描述:“我们的政治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是因为政权是在全国公民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③据此,民主概念产生的最原初意义即在于“人民统治”,它意味着“政治决策的权力取决于全体公民而不通过诸如党派这样的 政治组织来做终结的政治形式”,④在国家体制上表现为直接民主。直接民主制得以实施的前提条件在于公民具有较高的同质性,这是因为只有保持相互间的和谐状态,公民才能够彼此分享,并按照一种强烈的普遍善的感觉行事,这就决定了直接民主制只能适用于小型共同体。⑤然而,在后古典时代,现代民族国家在人口规模与国土面积上远大于古希腊的小型城邦,且社会发展的多元化趋势也使 得同质性社会的构想失去了现实的可能,导致直接民主模式立基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崩溃,因而直接民 主制度在现代社会根本就是一种缺乏现实操作性的政治浪漫主义思维。 “从更为充分甚至更有意义的角度来说,一种民主理论只有成功地得以实施,就是说,它的设想在付诸实践时与它的期望或预见相吻合,它在经验上才是真实的。”⑥换言之,民主只有能够付诸实践 才是真正的民主。随着人类社会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过渡,以及近代民族国家体量的不断增加,代议制民主逐渐取代直接民主,成为人类主要的政治组织形式。在密尔看来,“在面积和人口超过一个小市镇的社会里除公共事务的某些极次要的部分外,所有的人亲自参加公共事务是不可能的,从而就可得出结论说,一个完善政府的理想类型一定是代议制政府了。”⑦在代议制民主模式下,公民借助 固定的政治形式选举自己认同的代表,并授予被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代议机关和治理国家的权力。显然,代议制民主最大的特征在于民主的间接性,政治精英负责处理公共事务与治理国家,但这些政治精英是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受民众监督与制约的。⑧理论上而言,代议制民主模式不仅具备实践中 的可操作性,而且因代表本身所承载的公民委托而具备形式合理性。然而,就代议制民主在当代西方社会的实践而言,这种间接民主模式却日益走向片面的精英政治与官僚政治,民主理想的公共性原则 与规范性能量在技术化的制度体系内被渐次消解,由此引发了对于代议制民主内在局限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