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0.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7068(2019)02-0046-09 教育正义论是教育制度伦理研究的核心议题。究其根本,伦理学是为了生活意义而不是为了社会规范,生活本身的意义和质量才是生活的目的。[1]按此理解,关于社会秩序、道德规范和制度伦理的研究,其最终目的仍在于为人们创造有意义的美好生活。因此,教育正义论或教育制度伦理研究的根本目标,并不是要从抽象的道德、人性假设或者正义的抽象原则来推导出教育制度的诸种伦理原则和理念,而是在探询教育主体的生活意义和生活质量的基础上,从教育生活的视角为教育正义论建构确立价值根基。 一、教育生活是教育制度的合法性依据 现代社会中的教育是一种制度性存在,教育生活离不开作为背景性安排的制度框架。但究竟是让教育生活适应于教育制度,还是教育制度应该服务于教育生活,将形成两种不同的价值立场。前者注重教育制度对教育生活的整合和规范作用;后者则强调人们对教育制度的价值选择和伦理变革。 (一)“制度化”的教育生活 制度性是现代教育生活的重要特征。教育生活从整体上来说是制度规范下的生活,无论是教育系统的学制安排、空间场所、目标与内容,还是学校的教学计划、作息制度、教师职业规范、学生守则,教育生活中处处体现出教育制度的规范作用。如果说制度不仅是一套规范体系,还意味着一种生活方式,那么教育生活的制度性就意味着这是一种具有公共性、规范性、理性的生活方式。[2]以现代学校教育制度为核心的正规教育系统,是一种制度化的教育。但是,在学校制度中的生活并不意味着为了学校制度而生活,如果一味要求教育生活适应教育制度,将规则、纪律作为衡量教育生活的目的和意义的标准,必然造就一种“制度化”的教育生活方式,从而导致教育制度与教育生活关系的异化。 现实的教育制度对教育生活的形塑作用不一定是正面的。就学校生活中的制度生活层面而言,作为一种生活方式,学校制度生活体现着一定的价值追求。其工具价值在于规范学校生活,形成教育秩序;目的价值在于保障教育自由,进而把学生培养成符合公民社会要求的现代合格公民。[2]显然,这种论断是从应然意义上作出的,并非所有样态的学校制度生活都具有以上价值。不同的教育制度规范和形塑着不同的教育生活方式,引导和促进着人们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念。以公民培养价值而言,只有尊重个性与差异,追求民主与平等、公平与正义的学校制度生活才可以增强青少年学生的自尊与互尊、信任与合作的公民品质与身份认同;反之,那种充满强制与灌输、竞争与排斥、羞辱与歧视的学校制度生活则会压制人的尊严意识、独立精神、友爱品质,使人丧失过民主生活的能力。因而构建一种优良的教育制度环境,是形成一种优良的教育生活方式的重要条件。 儿童生活有非制度生活的一面,但“制度化”的教育生活使得儿童生活以制度生活为中心,非制度生活成为次生的、无意义的生活。在儿童的教育生活中,制度生活不可能覆盖儿童生活的全部,儿童生活中还包括非制度性的、日常性的、自在性的活动,例如儿童的消费活动、交往活动、游戏活动等,这些教育制度作用范围之外的生活是一种非制度的生活。这种非制度生活是儿童生活的丰富性、自由性、游戏性的来源,对于儿童成长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但在现实样态的“制度化”教育生活中,日常性的、非制度性的层面被制度生活所遮蔽,其意义或价值服从于或附属于制度生活,儿童生活成为一种制度架构下的纯理性的规范生活。例如,符合学校教育制度评价标准的所谓“学习好”的儿童更受老师青睐,而学业水平逊色的儿童常常被冷落,至于儿童在非制度生活中表现得如何则不被关注或重视。 “制度化”教育的根本弊病在于,如果为了制度而生活,制度的要求成为生活的目的,其结果终将是“各种体制和标准把生活规划为盲目的机械行为,人们在利益的昏迷中失去了幸福,在社会规范中遗忘了生活,就好像行为仅仅是为实现体制的规范目标的行为,而不是为了达到某种生活意义”[1]。这正是“现代性”造成生活失落的困境所在。更何况,现实样态中的学校教育制度还有很多不合理的层面,例如教育的制度性羞辱[3],为了不合理的教育制度而生活,其结果必然是对制度性羞辱和人格摧残的病态适应,导致个体人格和心灵的扭曲。 鲁洁教授曾经深刻地批判道:现存教育的悲剧是它从根本上放弃了培养超越性存在的期待,它只是把学生紧紧地捆绑在“应试教育”“升学教育”等现存的教育体制和教育行为之中,迫使他们去“适应”种种不合理的生存状态。这是一种病态的教育。[4]在教育生活中,用各种可计算的考试分数、名次以及种种所谓“数字上可管理的”标准和教育体制所假定的偏好去引导学生和代表学生,儿童的教育生活就会破碎成无数琐碎细节,就会变成别人的生活或者替别人生活,在麻木或焦虑中失去幸福。这样一种“数字化生存”(以分数和名次为主要身份代码)的教育生活状态,使教育生活失去其本来的意义。 (二)作为教育生活保障的教育制度 社会制度是人所创制的保证秩序和利益的手段。我们在具体行为中有可能把制度当作目的,但这不是生活本意性的目的。尽管生活总是需要制度这一形式,但生活不是为了服务于制度。虽然好的制度与好的生活往往是一致的,但好的制度只是好生活的必要条件,却不是好生活的目的。恰恰相反,好生活必定是好制度的目的,“生活”才是第一位的,而“制度”是为生活服务的,“制度”应当因应“生活主体”的需求、利益而转换。因此,任何规范和社会安排都必须以生活的理由去解释,而不能以规范和制度自身的程序合理性去辩护[1],即不能以程序合理性(形式)掩盖实质合理性问题(内容)。可见,是从生活的角度还是从制度的角度看问题,将导致两种不同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