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约定论及其困境  

作 者:
张巧 

作者简介:
张巧,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外国文学文化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为分析美学。

原文出处:
汉语言文学研究

内容提要:

约定是在语言、文化和艺术中都被广泛讨论的议题。本文从约定植根其中的哲学理论基础出发,展示了现存于文学理论、分析美学和文学社会学中的诸种艺术约定论面相:文学能力、艺术界、艺术惯例、艺术概念、艺术体制、社会规约。虽然这些艺术约定论在艺术阐释中显示极强的阐释效力,但也容易陷入基础主义的困境,诸种约定论的基础主义困境产生的原因在于它们都共享了图式—内容的二元论。依托古德曼和维特根斯坦的理论资源,本文对这种二元论进行了重审,并提出了具体的解决之法。借助对艺术约定论的梳理和重审,希望进一步反思艺术理论的阐释限度,并借此推动艺术理论的实践维度。


期刊代号:J0
分类名称:艺术学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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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分析哲学中的约定议题

      约定(convention)是分析哲学中常涉及的议题,蒯因、达米特、大卫·刘易斯、戴维森等人①都相继从自己的理论视域对其展开探究,他们往往从语言约定出发,但其涵涉的领域又不限于此,而常常延展到文化和艺术领域。这些形形色色的哲学讨论之间既形成对话又相互辩驳,生成了有关“约定”的哲学话语。其中最为有名的成果就是大卫·刘易斯的《约定:一个哲学的考量》(Convention:A Philosophical Study)。从语言哲学角度看,哲学家对约定的关注源于理论化的动机,比如在语言哲学中他们常常有将意义理论化的愿景。当涉及语言交流时,哲学家们总想去探寻这样一种理论,当我们说出有意义的话时,如果我们可以提出一种理论,它能包含实际的或者潜在的话语究竟意味着什么,那么我们就可以用这种理论来描绘语言。戴维森提到,哲学家们主要是“在语言的意义与人类的态度以及非语言的方式询问约定用法的行动之间建立某种联系或者某些联系”②。通常而言,字面意义(literal meaning)就被认为是约定性意义(conventional meaning)。与戴维森相反,刘易斯认为约定并不应当承担某种理论僵化的责任,他认为,当我们怀有比起哲学家们更加常识化的观点时,我们可以避免将约定理解成某种理论机制。从他的立场看,正是哲学家生产出了各种“机制性”的约定,但在日常生活中,约定仅仅指人类在文化中产生的某种共同的行为倾向。他的观点主要基于协调均衡的博弈论,但最终将对约定的讨论引向了人类共享的文化领域。他借用休谟的话来逃避对约定的基础主义的指责。为此,他参照了休谟对约定的古典哲学定义:

      [约定是]一种对于共同利益的普遍性意识。社会中的所有成员都相互表达这一意识,并且人们得以在这一意识的引领下,以一定规则去规范他们的行为举止。例如,我发现对我有利的做法是让另一个人拥有他的财物,条件是他也以同样原则对待我。一旦这种共同利益的意识表达出来了,并且为双方所认识了,那么,它就产生出一种适当的解决办法和行为。这种完全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之间的约定或者协议,即便并没有许诺的成分掺杂其中。因为我们每个人的行为都与其他人有个相应的关照,而且都是基于这样一个假设,即对方也会以某种方式回应我们。③

      无疑,刘易斯是约定论的积极拥护者,他的论述所强调的是约定不必作为传统哲学中那种上升的、可被化约的深层机制,人们根据自身的基本直觉,在协调一致的环境中不需要任何直言的一致,就能够形成“约定”。这种约定尽管可以被称为“表面”(surface),但仍然有某种强制性,因此又可以说是“深层”(depth)。但是这些深层的东西难以被提炼成抽象的框架,而更可能是由于浸没在人类文化中,卷入到了服务于人群的偏好和利益的倾向中。

      有许多分析认为,戴维森和刘易斯对“约定”的观点互不相让,争论呈胶着之势,是因为他们二者是在不同语言力度上使用“约定”一词的。显然,戴维森的使用更强,而刘易斯的使用更弱,因此他们各自得出对约定的反对和肯定。实质上,这是因为“约定”——像舒斯特曼所揭示的那样,乃一个“裤词”(trouser word)。所谓“裤词”就是那些词“在本质上可以是它所对立的东西的一个功能”④。围绕着约定这一概念的更宽广的探究与自然/文化这两个概念的关系密不可分。当我们将“约定”作为一个词,一面联结“自然的”一词,另一面联结“文化的”一词,我们就会发现它有时候既是自然的,也是文化的,由此可见,“自然”和“文化”并不是事实上绝对的二元对立,而是一种认识论上的,或者说是话语上可操作的。举个例子,当我们论及自然时,我们常常会想到的是我们生活的基本需要,比如说呼吸、吃喝、排泄、性等等,与此相反,“约定”常常被我们视为与自然相对的非必然的东西。但是,福柯也论证了,诸如“性”这类自然现象,其实也是社会建构起来的。由于“自然”一词本身就包含了“文化”,因此,自然/文化的绝对二分就被消除了。当我们要以“自然”为约定的对立面,从而试图去给出“约定”的定义时,我们也无法找到一个确定点,因为“自然”本身就是一个“裤词”。而当我们论及“约定”更为深层的一面时,“约定”又与“自然”站在了一边,强调了其作为条件、规则、习俗的必然性的一面。不过,无论从哪方面说,“约定”都是暧昧的。

      但问题在于,无论如何约定都刻画了某种深层的结构,即便号称“常识性”观点的刘易斯实际上也做了类似康德的工作——追究某种可能性图式。对此,他认为存在着一种可能语言。何谓可能语言呢?刘易斯很明确地谈道:“我所谓的‘可能语言’,只不过是指我将具体指定的一个种类实体(entity of the sort)。我并不打算说,每个实体都是严格的候选者,能够成为任何人类群体的实际的语言(actual language)。有些可能语言的使用并不服务于人类的目的;有些可能语言可能过于佶屈聱牙、晦涩难懂;甚至有些可能语言是人们基于心理上或者生理上的原因而根本无法使用的。”⑤刘易斯表明,他的取向是哲学的,或者说是在康德意义上的,探究某种经验语言使用的前提条件。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刘易斯的可能语言又并非某种完全抽象和纯化的形式化框架,毋宁说,他的可能语言既包含了经验性语言的表层,又包含了其条件的深层机制。他自己在紧接着的论述中对此做了说明,他的语言是指一种释义(interpreted)语言,这相当于许多逻辑学家口中的语言再加上该语言的释义。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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