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文学理论蕴含丰富而深刻的文学之思,长期得到学人的认同与实践。在卷入现代性之漩涡后,其观念与话语表述备受责难而趋于边缘化。不少理论家提出传统文论的现代转化,试图既拯救传统文论,又使其在当下发挥重要的阐释力量。在全球化进程中,面对西方文学理论的合理性蔓延,中国文学理论则试图再次回归传统本原,期许寻觅富有品质性的理论提升,以解决时下的理论困境与合法性危机。本文以合法性为焦点对中国传统文论的基本观念、话语范畴、文学经验、意识形态等方面加以讨论,追寻其当代合法性的可能性及其限度,从而提出传统文论只能被视为思想资源之一,立足当下文学现实的理论原创才是中国当代文学理论合法性建构的正当路径。 一 传统文学理论的合法性特性 中国传统文学理论自先秦到今,观点多元,意义繁复,名言丰厚,彰显出中国文学领域自身的合法性,并具有经典的持久性与有效性。它在中国文学理论的当代创造与文学阐释中仍然具有基础性的观念规范性、价值导向性、话语适应性、实践创造性。与西方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建构相比较,中国传统文学理论的合法性特性主要有三个特征: 一是文学理论观念的合法性从根本上说不是文学领域自身,而是在于决定文学特殊领域的更为深厚的哲学价值基础。因此文学价值的最终定位主要不是文学本身,而是宇宙本体与社会伦理道德本体,没有后者,文学存在的合法性就无从谈起。《尚书》所言“诗言志”的命题,不是在谈诗之本身,而是与“志”相联系,或者说由志决定,更进一步说是诗在人格教育与修为中展现其价值。《论语》中谈诗也是与儒家哲学思想联系,譬如“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之言,诗关涉人伦政治。中国传统文论有着尚古和追溯根源的特性,《文心雕龙》所谓“原道”,《诗品》溯五言诗之源,叶燮著有《原诗》,这种溯源是确立文学本身的合法性基础,寻找产生与决定性的根本。这些根本不是文学内部所决定的,而是在宇宙和社会的根本规范上奠基。通常这些奠基不是原创意义的奠基,而是在先王圣人之言或者典籍之说的奠基,也就是对于经典观念的依循与阐释。这样,传统经典的文艺理论观念都具有经学的观念的基础。一些学者称之为中国文学批评的“元范畴”或作为“文学理论体系的枢纽”的观念,事实上是“最一般抽象的名言”①,这些名言几乎是经学意义的。《文心雕龙》的《原道》是基于《周易》,《宗经》《征圣》也是如此。可以说,经典圣人之言的合法性确保了文学观念的合法性,文学理论之言受制于经典之言。不同的经典的合法性决定不同的文学理论观念的合法性。这样,儒道释经典的合法性观念形成了不同形态的文艺观念的合法性,各自以不同的终极观念催生文学理论形态,这就是儒家文学理论、道家文学理论、释家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命题。这三种主导的文学观念的合法性基本上把文学视为形而下的,倡导在人道的层次上呈现“文”的存在。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基于经典或者经学基础上的文学观念的合法性具有普遍性和持续性特征。其观念的普遍性在于基于终极观念,如儒家之天道,道家之太一之始元,释家之佛道,这些终极性观念超越了有限观念,超越了地域空间与有限时间,超越了动态的变化,乃是恒久之至道,不刊之鸿教;其观念的持续性也在于经典的延续性与至尊意义,经典的决定性延续与文学基于经典的阐释,构成了中国文学理论与批评的稳定性。不仅如此,基于经典的文学理论的合法性不仅在于经典观念本身,还在于经典制度化的长期存在,这主要通过政治制度与教育制度加以强化。经典制度化确保了经典的文学观念的普遍性与持续性,也规范了文学批评与文学创作的价值维度。因此,经典化的文学观念构建了中国传统文学领域的共同的价值基础,形成了基于这种基础的文学主体,因而不论是作家还是批评家、理论家,具有价值共享性。理论家个体的价值内化与审美趣味则是批评展开的基础,脱离了这个公共价值,理论家则面临社会的责难与阐释的无效。 二是文学理论概念范畴的中国特征。概念范畴是文学观念的核心体现。中国传统文学观念的合法性主要通过核心范畴体现出来,甚至有学者指出中国美学是范畴美学②,中国文学理论是范畴诗学。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家作为文人主要是汉语的继承者与书写者,尤其是经典文本语言的阅读者与体悟者。历史性的积淀使得经典话语内化于文人心中,所谓“读书百遍,其义自见”,文人自身的修炼与积累是文字功夫与理论意识的提升,所以常有“功夫在诗外”,这种经验积淀的理论力或者能力使得理论表述术语化、概念化、范畴化,经典文本中的范畴或者一个字即一词,单一字词即是范畴本身,文本话语较少对范畴本身加以阐释与限定,阐释与限定被文人自身的功夫积淀所决定。这种基于命名本身与文本阐释的脱节以及命名本身与功夫积淀的联系,形成了中国文学理论范畴的特征与相应的合法性。这种特征在于,中国文学范畴是命名本身,而不是限定本身,范畴本身在文本中没有根本性的限制属性,没有诸多属性构建成一个范畴的本质及其区域范围,这无疑导致中国文论范畴的普遍性与模糊性的张力。譬如“道”范畴,一方面可以普遍性使用,另一方面则不明白到底是何种概念或意义。这种合法性在于,命名本身与功夫积淀的历史性联系,确定了命名的社会经验基础、人生体验基础与知识话语体验基础,有限的社会历史文化空间与人自身的历史性积累限度,使得命名范畴成为普遍性共识,这种共识形成了经典范畴的延续性,也形成了经典范畴进入文学理论范畴的共通性。《周易》的范畴与《文心雕龙》的共通范畴,如“道”“文”“辞”“意”“象”等则自然联通,刘勰没有在文学理论文本中阐释这些范畴,《周易》也没有具体阐释,但是内在进行意义传递,观念共享。 三是中国传统文学理论的合法性在于建构人与文学的内在联系。中国哲学与文学理论虽然追求最终极的意义或者道,但是都没有忽视人的生存问题以及与人生存相关的社会伦理政治问题。在这种意义上,文学则是中国文化的必然维度,是中国人之必然维度。不论是文学感性情感,抑或语言形式技巧的锤炼,都可以看到人的关联,关涉对人的关注或者焦虑。尽管韩非倡导法治而贬损人治,“智术之士,必远见而明察,不明察,不能烛私”(《韩非子·孤愤》),但是仍然在于建立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正义和规范性基础,为人类群体寻找规则。可以说,中国传统文学理论大都是在制定与人相关的规则,把握“心”或者审美感性的规则,为人之乐制定规范,为人的性情确立合理的善的规则:儒家文学理论为人的情与欲设置一种尺度,以礼节欲,以理制情,孔子所谓诗之“无邪”,《乐记》所谓乐与礼之融合;道教文学理论确立人与欲望、知识的关联,“弃圣绝智”“道法自然”“不可言传”“技进乎道”;佛禅文论所追求的“妙悟”“境界”“空”圆”等表达了对人的身体与心灵的双重规训。中国传统文论对于身体的重视,对于生命的重视,对于心灵与身体、言行的重视,皆联系着人的整体的理解与阐释。这是传统文学理论合法性的重要表现,也是传统文学理论长期充满活力与生命力的原因之一。这形成了传统文学理论与创造本身的内在关联,文学为人抒写,引导人的情感与生存,而理论为人确立限度与规范。《关雎》的诗歌从文本本身来看就是男女之间的和谐之美,这自然成为《毛诗序》、朱熹《诗集传》的人伦规范价值的彰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