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共治的限度及其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星,男,浙江师范大学教师教育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教育经济研究。金华 321004;张学敏,男,西南大学西南民族教育与心理研究中心主任,教授,主要从事教育经济与管理、民族教育研究。重庆 400715

原文出处: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

内容提要:

近年来,在教育民主化和社会共治理论的推动下,教育共治逐渐成为教育治理的普遍标准。教育共治在促进教育民主化和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方面具有积极意义,但这并不意味着教育共治是实现教育善治的完美手段。教育共治的普遍性是有限度的,内在限度表现为教育共治容易导致教育治理偏离教育目标、权责不清和决策与监督效率低下,外在限度表现为教育共治需以一定的公民素质和社会结构以及特定的社会制度系统为基础。超越教育共治的限度,要坚持“一分为三”的方法论,理解人的复杂性,注重教育共治的本土化改造,在政府“善政”引导下自发构建教育共治制度,逐步改善教育共治的条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9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038(2019)05-0029-08

      近年来,治理理论在全球的普遍盛行以及国家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重视使教育共治逐渐被视为通向教育善治的绝对标准,并成为教育管理领域的热点和普遍共识。教育共治真的是实现教育善治的完美手段吗?本文试图厘清教育共治在我国兴起的历程、表现和意义,揭示教育共治的限度,寻求教育共治限度的超越之道。

      一、教育共治的兴起:历程、表现和意义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西方福利国家出现的管理危机以及市场和政府在解决社会问题和全球性问题中的失灵现象,以詹姆斯·罗西瑙、罗茨、格里·斯托克、全球治理委员会等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和机构,共同构建出了风靡全球的治理理论。治理理论认为,“治理”不同于传统的依靠政府权威进行的“统治”和“管理”,它意味着以新的多数人认可和自愿合作的方式处理社会事务。治理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既包括政治国家也包括公民社会,既包括政府组织也包括市场和非政府组织,既包括公共机构也包括私人机构;治理的对象是现实生产生活中的一切事物,尤其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的手段是民主的、自愿的、协商的、合作的、网络化的;治理的目标是“善治”——“善治”即好的治理,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

      共治(Co-governance)是治理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治理本身就内含共治的基因。共治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是简·库曼和奥斯特罗姆夫妇。简·库曼根据治理主体的不同,将社会治理划分为社会自治、科层治理与共治,并将共治作为新的治理方式用以应对社会治理失效问题。奥斯特罗姆夫妇在“斯密道路”(市场经济与完全社会自治相匹配)与“霍布斯道路”(主权国家与科层治理相对应)之间找到了新的治理模式,即多中心治理(Polycentric Governance)——强调政府、市场的共同参与和多种治理手段的应用,以更为有效地对公共资源进行配置。尽管共治的话语多样,但它们均反对“单治”和权威统治,倡导多元主体以建立共识、自愿参与、民主协商、互动合作、协定契约等方式共同解决社会问题。[1]

      2000年以来,共治理论被俞可平等学者引入国内,引起了学界和政府的高度关注。2014年以来,在共治理论和国家教育治理现代化的推动下,教育共治思潮开始兴起。在此过程中,涌现出一批倡导教育共治的代表性成果,如褚宏启于2014年发表的《教育治理:以共治求善治》,许慧清在2014年发表的《复合共治视域下大学治理体系建构》,肖凤翔、史洪波在2015年发表的《从无序到有序:我国现代职业教育协同共治之理》,朱德全、徐小容于2016年发表的《协同共治与携手共赢:职业教育质量治理的生成逻辑与推进机制》,耿超在2018年发表的《多元共治:教育行政方式的转变》,等等。

      概言之,教育共治主要以教育民主化为合法性基础,以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多元共治理论为基石,以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中的突出作用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共治范例为经验支撑,倡导变革政府主导教育治理的传统教育管理方式,让所有教育利益相关者从不同层面和方面共同参与教育治理,“以多主体、多层级、多因素、多环节的教育共治实现教育善治”。[2]简言之,教育共治是由教育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的教育治理,教育共治的本质是多方合作解决教育问题,教育共治的方式是自愿参与和民主协商,教育共治的目标是教育善治。教育善治的终极目标是用好的教育促进人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现阶段的教育善治目标主要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国内方兴未艾的教育共治实践主要有五种表现模式。一是战略联盟共治。由企业、学校、研究院、行业协会自愿组建校企合作联盟、产教融合联盟等非营利性社会团体。联盟以共同目标为纽带,以契约关系为保障,通过联盟成员的协商合作增进共同利益。政府在许多联盟的组建和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二是理事会或董事会共治。理事会或董事会由学校和热衷高等教育事业并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各界人士组成,其成员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为学校筹集资源,监督学校办学质量,为学校发展出谋划策。三是家校共治。建立家长委员会,让家长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为学校贡献教育资源,家校携手承担教育孩子的重任。努力构建学校、家庭和社区的合作伙伴关系。四是官民共治。官民共治的实质是政府和公民对社会事务和教育事务的合作管理。[3]官民共治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及其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社会组织、个人协同解决教育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教师、学生依托教代会、学生会等组织和学校管理者协商处理学校事务。五是师生共治。师生共同制定班级管理制度,共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共治的兴起对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意义重大。第一,教育共治可以促进教育民主化。教育共治的兴起是教育民主化的内在要求,它有利于发挥民主的优势,让教育倾听更多的声音,获得更多的支持和更好的监督。第二,教育共治是市场、政府和自组织机制的有机联合,它有利于消除教育领域的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一则,自组织治理是一种适宜于特定情况的独特治理机制,它遵循典型的谈判逻辑,谋求通过多元主体谈判生产共同产品或实现共同目标,是应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重要工具。[4]二则,“单一的政府中心思维或市场中心思维均不能保证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必须促进市场、政府和自组织的协调与合作”,[5]利用多种机制解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第三,教育共治有利于构建新型的政校关系。教育共治不单可以将社会力量引入教育领域,让教育治理得到社会力量的支持,进而减轻政府的教育服务供给压力,促进政府简政放权,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还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学校的办学与管理,为学校的自主办学和健康发展构建起良好的社会监督屏障。第四,教育共治有助于协调教育系统与社会其他子系统的关系。教育共治意味着来自不同社会子系统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学校,这有助于激励教育利益相关者共同关心教育,打破学校与社会组织的藩篱,拉近教育和社会的距离,促进教育系统与社会其他子系统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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