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与消解

作 者:
廖辉 

作者简介:
廖辉(1975- ),男,四川宣汉人,西南大学教育学院博士研究生,乐山师范学院教育系副教授,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研究。西南大学教育学院,重庆 北碚 400715

原文出处:
课程·教材·教法

内容提要:

课程政策的有效贯彻执行直接影响课程价值的实现与课程目标的达成,是关系到课程改革成败的关键环节。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若干障碍性因素,导致课程政策的低效、无效与失真,对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障碍性因素的消解,是课程政策有效执行,达成课程目标的重要途径。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0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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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423.0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0186(2010)01-0014-06

      一、我国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课程政策执行是一项复杂的社会实践活动,在政策的执行过程中,政策执行的有效性常常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出现执行活动“偏离”政策目标。如果政策“偏离”是政策规避,或许是部分实现了课程政策目标,或者完全背离了课程政策目标,就会出现政策“过度偏离”与政策目标实现形成对立、冲突。在此只讨论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过度偏离”现象,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策扩大化

      课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附加不当的内容,使政策的调控对象、范围、目标、内容等超越政策原来的意图和要求。有研究者对我国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方案的情况调查发现:国家课程改革方案中规定,国家课程1~2年级5~6门,3~6年级8~9门,初中9~12门,此外再加上一定比例的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而各地的实际情况却是:1~2年级8~9门,3~6年级10~11门,初中11~12门。两相比较可看出,在小学阶段实际开设的课程门类明显多于国家规定,存在随意增加现象。[1]

      (二)政策分解化

      经过合法化过程确立的课程政策的合理性在执行过程中被截留,课程政策的精神实质和内容层层递减,也就是说,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过程中,把一个有机完整的课程政策加以随意分解、随意更改,实行“实用主义”的原则,将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加以贯彻执行,对自己不利的部分则置之不理。《全日制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实验稿)》规定:体育与健康的课时,1~2年级相当于每周4学时,3~6年级和7~9年级相当于每周3学时。教育部印发的《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也规定体育与健康课程占九年总课时数的10%~11%,艺术课程占九年总课时数的9%~11%。在国家课程方案中,整个义务教育阶段虽然对艺术课、体育课都有统一规定,要开足课时,要严格保证。但事实上,我国实施义务教育课程方案过程中整体呈现的却是随年级逐步下降的趋势,到初三时艺术课每周平均只有1.29节,体育课只有1.9节,只为国家规定的一半。[1]而把截留的课时增加到一些升学考试科目、统考课程中去,对国家课程政策进行分解,使国家课程方案在执行中走样。

      (三)政策表面化

      课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仅停留在表面上,课程政策执行主体有意或变相不执行,有的只是采取象征性的执行措施,甚至抗拒执行,使课程政策不能落到实处。有研究者通过对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绝大多数地区对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和校本课程持认可态度,但在内容和数量上却与国家方案存在差异。表面上看,大部分学校、年级都有一些综合实践活动,但大多停留在过去信息课或劳技课的基础上,真正开设研究性学习课程的很少,还有一些学校、一些年级,则根本没有开设。[1]

      (四)政策异化

      课程政策在执行过程中表面上与原政策具有一致性而实际背离课程政策精神与部分内容的异化现象,主要表现为课程政策的选择性执行和替换性执行。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在执行政策的过程中,为了自身的部门、组织、地方或学校的利益,故意曲解课程政策原来的精神实质或部分内容,对政策做出符合自身利益的诠释与利用的选择性执行,导致课程政策无法真正得到贯彻落实,甚至出现与初衷相悖的结果。我国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对课程政策的机械忠实执行和断章取义、随意解读两种极端的做法。当课程政策执行主体执行的课程政策对其不利时,他们还会采取与上级政策表面上一致,实际却相背离的课程政策执行方案,使上级的课程政策难以得到贯彻落实。这是严重的政策异化行为。在对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调查中,同时发现校本课程同样难以保证。校本课程不仅课时难以保证,而且开设内容也非常单一,要么是所有年级共上相同的心理、法制等课程,要么变成班、团队活动和传统的文体活动。调查中还发现,在小学六年级,竟然很多学校把奥数也当作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来开设。[1]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无非是“利益”的驱动,从某种程度上说都遵循博弈论的基本原则。[2]《学校课程管理指南》明确规定:“学校要严格执行上级颁发的基础教育课程文件,确保国家课程计划与课程标准的严肃性,杜绝随意增减科目或课时、随意提高难度或降低要求的现象”。但课程方案在实际执行中却仍然出现课程门类明显偏多、规定课程开设不全、教学时间严重超标(最多比最少高出一半)、语数英占绝对优势(初一英语高出规定一倍)、综合实践活动课程难以保证、校本课程内容单一等具体问题。这些现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几种现象相互交织的,是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异化现象。

      二、我国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分析

      课程政策作为一项社会公共政策,其执行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是由于多种障碍性因素干扰和影响作用的结果。分析这些障碍性因素的构成及其作用方式,有助于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消解其障碍性,保证课程政策的有效执行。本文建立在课程政策本身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地位的前提下,探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障碍性因素,对课程政策本身不予讨论。

      (一)主体因素

      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就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课程政策执行的个人、团体或组织,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课程政策执行主体是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关键性因素。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基于不同的课程价值理念、利益诉求等,对课程政策的理解与认知有可能具有不一致性。课程政策的有效执行首先建立在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对课程政策的认同上(包括在认知和理解基础上形成的课程信念)。课程政策执行主体如果不能准确地把握课程政策的内涵与精神实质,无法理解课程政策的目标、内容、原则和界限,以及政策之间的相互关系,就会在课程政策传递和执行过程中发生偏差与偏离,使课程政策难以达到预期的理想效果。课程政策执行主体的专业素质决定其在执行过程中对课程政策的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有能力和有权决定做什么和怎样做,在课程政策预留的弹性空间内发挥自己的专业自主权,避免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偏离课程政策目标,避免“失范”行为的发生,课程政策执行主体的水平就显得十分重要。但是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课程政策执行主体也会有自己特定的利益诉求。课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课程价值、利益与资源的再分配。如果在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会危及课程政策执行主体的既得利益,课程政策会遭受到他们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抵制和歪曲,预留的课程政策弹性空间就会成为他们谋求和保护自身利益提供方便的“庇护所”。当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国家、地方和学校的利益同课程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就会影响课程政策的有效执行。这样,课程政策执行主体问题就容易成为课程政策执行过程中的首要障碍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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