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教育生活还是与教育生活脱节:我国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的现状考察

作 者:

作者简介:
段斌斌(1989- ),男,湖南冷水江人,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讲师,管理学博士,从事高等教育法律与政策研究。武汉 430074

原文出处:
高等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教育法律的生命在于通过司法适用解决现实存在的教育纠纷。通过分析援引教育法律的808起诉讼案件可以发现,教育法律虽有一定程度的司法适用,但其适用状况仍难尽人意。当前仅38.80%的教育法律条款被司法适用,且其适用主要发生在民事领域,这弱化了教育法律对教育行政生活的调节作用,也使其成为司法适用频率最低的部门法。此外,法院对教育法律的适用显著超过当事人对教育法律的援引,且法院的适用更多是用来说理而非裁判。为使教育法律真正从“法律文本”走向“教育生活”,需进一步提升教育主体诉讼观念、扩大教育案件受案范围、改进教育立法质量、加大教育法律的普法力度。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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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4203(2019)03-0022-08

      一、考察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虽然棘手却很重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立法从无到有,立法步伐不断加快。以1980年《学位条例》的颁布为标志,《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继出台并日臻完善。当前,这八部教育法律“加上16部教育行政法规、79部部门规章和2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也成为我国教育法治和司法适用的法制基础”[1]。正如学者所言:“教育法律的出现和发展是巨大的历史进步。它意味着领导者和教育工作者终于有用法律来调整教育关系,用法律来规范教育活动的意识和行动。无论推动教育法产生的动力是教育权的需求,还是基于受教育权的需要。教育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可以说翻开了中国教育发展的新篇章。”[2]

      然而,“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缺少从抽象到具体的适用过程,不能使法律规定从“规范文本”走向“实然生活”,那么教育法律即便制定得再完美无缺,也无多大价值。事实上,教育法律解决教育生活中的矛盾、困惑和问题,正是通过法律适用尤其是司法适用这个中间环节实现的,因为教育法律只有通过法官的诠释和适用,并将其与具体的人和事以及行为和情节进行关联,才能真正明断教育是非、规范教育行为、调节教育关系。[3]正因如此,“立法之后的司法运用,才真正让法律鲜活起来,从而赋予其法律生命力”[4]。从这个意义上说,教育法律的生命不在于我们制定了多少教育法律,而在于制定出来的教育法律究竟得到了多大程度的实施和适用。既然法律适用尤其是司法适用具有如此重要的法治价值,那么我国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究竟如何呢?

      虽然已有学者指出我国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令人担忧,如劳凯声就认为:“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教育法》并不能作为直接的法律依据在法律文书中被援引”[5],但这些认识大多基于经验的观察而非严谨的研究。因此,他们除笼统指出教育法律的适用状况较差外,并不能翔实揭示教育法律适用中的诸多细节。即便上述论断与实际情况基本吻合,但其显然不能进一步回答教育法律的哪些条款适用性强、哪些条款适用性差、哪些条款又完全欠缺适用性等一系列问题。当然,这些问题不是通过实践观察就能回答的,而必须基于翔实的数据方能得出精确的结论。从操作层面来说,要考察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却面临诸多困局,因为要揭示现状,首先须尽可能网罗援引教育法律的诉讼案件。此外,即便这些案件可以通过某种检索渠道悉数获取,但对这些案件的整理和分析本身又是浩大而烦琐的工程,这也许是教育法律司法适用现状研究至今仍付之阙如的重要原因。值得庆幸的是,随着“裁判文书公开制度的推进和‘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数据库的发展,为直接以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裁判文书作为对象的实证研究,创造了便利的技术条件”[6]。同时考虑到揭示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现状,无论是对指导司法实践还是对进一步完善教育立法,均有现实意义。因此,笔者拟通过系统研究设计,客观全面地揭示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以期为教育法治建设略尽绵薄之力。

      二、从援引教育法律的诉讼案件窥探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

      1.检索工具的选取

      从逻辑上说,要揭示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首先需寻找援引教育法律的诉讼案件,而要找寻符合条件的案件,则须选择适切的检索工具,如此方能事半功倍。尽管市面上的司法案例库琳琅满目,但是只有“中国裁判文书网”才支持“法律依据”的检索,这意味着只要在“法律依据”检索栏分别输入八部教育法律的名称,该案例库中所有适用教育法律的案件都会自动“浮出水面”。另外,“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运营的全球最大裁判文书网,其案件来源的权威性与全面性不言而喻。

      2.样本案例的得来

      选定检索工具后,接下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检索”栏选择“法律依据”检索项,其中裁判日期的起止时间选择从“1980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7日”,法院层级与文书类型均选择“全部”,然后分别输入八部教育法律的名称即《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与《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检索,得到检索结果:25条、84条、165条、182条、55条、7条、14条与624条。再剔除重复案件并合并同一案件的不同审级,得到808起援引教育法律的诉讼案件,即本研究的样本案例。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直到2013年才开始运营,且此前案例未悉数收录入库,因而司法实践实际援引教育法律的诉讼案件可能超过本研究的样本案例,马超等基于大数据推测认为当前“中国裁判文书网”所公布文书约占全国文书总量的一半。[7]尽管如此,相较其他司法案例库的检索结果,本文样本案例仍具有足够代表性。

      3.分析维度的拟定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究竟如何显然需置于中国法律序列中进行讨论。虽然教育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身份”尚存争议,但为了研究便利,我们暂且视教育法为独立部门法,并将其与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社会法、经济法、宪法及宪法相关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的司法适用状况进行横向比较,以期从宏观角度揭示教育法律适用的整体态势。当然,为深入考察教育法律的司法适用状况,仍需从微观层面分析援引教育法律的808起诉讼案件。鉴于每部法律、每个条款、案件类型与援引情形均存在适用差异,因而我们拟从适用法律、适用条款、适用主体、适用性质等维度进一步探讨教育法律的适用状况。如果说与其他部门法的比较旨在描绘教育法在中国法律序列中的适用态势,那么基于808起诉讼案件的分析则意在揭示八部教育法律的内部适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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