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物史观视域下文学阐释的可公度性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董希文,鲁东大学 文学院,山东 烟台 264025 董希文,1969年生,鲁东大学文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文学博士。

原文出处:
学习与探索

内容提要:

一种阐释活动成为公共阐释的关键在于具有可公度性。文学阐释具有公度性“基因”:就其性质而言,它是一种理性活动,具有澄明性特征;就其过程而言,它立足文本展开剖析,具有客观性;就其功用而言,它搭建了交流平台,具有认识价值和现实介入功能。当前文学阐释公度性缺失固然与文本审美特质有关,但根本原因在于阐释方法失范。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9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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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I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462X(2019)05-0120-07

       改革开放以来,西方近百年间产生的文学理论大量涌入中国。一方面,带来了新时期文艺学美学方法论热和文艺批评活动持续繁荣;另一方面,也造成了西方理论对中国文学经验的“强制阐释”,使中国文学实践沦为西方理论的“试验田”。其带来的后果突出表现为人人都是批评家,面对任何文本都可以在解构基础上,做出私人性阐释。特别是后现代文本理论和读者理论的兴起,更加推进了这一趋势。如何搭建交往公共平台进行理性阐释,使文学阐释具有交流、对话功能,成为当前文学理论研究的重要问题。“公共阐释”的理论构建,对于摆脱“强制阐释”、建立公正的对话、交往理论具有重要启发价值。

       文学活动不同于人类其他活动,是人类与外物诗意情感关系的表征,是人类情感、想象能力的确证。文学文本也不同于其他各类文本,具有鲜明而突出的审美品质。因此,文学阐释必然不同于人类其他阐释活动。张江教授在剖析“公共阐释”特质时也指出:“公共阐释将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的晦暗文本,尤其是区别于文学的历史文本,加以观照、阐释、说明,使文本向公众敞开,渐次释放文本的自在性,即作者行诸文本、使文本得以存在的基本意图及其可能的意义。”[1]这一界定隐含两层意思:其一,文学文本不同于一般文本,特别是历史文本;其二,公共阐释的主要论域在于历史领域,对文学阐释能否成为公共阐释存疑。因此,文学阐释是否具有“公共阐释”的基因?文学阐释能否成为“公共阐释”?文学阐释如何成为“公共阐释”?上述问题悬而未决,值得深入探究。

       一、文学阐释的可公度性“基因”

       张江教授明确指出公共阐释具有推理性、澄明性、超越性、反思性、建构性和公度性六个特征,而“阐释的公度性是指,阐释与对象、对象与接受、接受与接受之间,是可共通的”[1],即阐释主体能够在遵循理性规范基础上澄明某一领域规律与道理,使阐释内容具有广泛可接受性。以此来看,在这六个特征中,推理性、澄明性、超越性、反思性、建构性等五个特征是导致阐释具有可公度性的重要原因,并且它们都围绕可公度性标准得以展开。就此而言,公度性是公共阐释的根本特征。一种阐释与批评是否具有公共阐释性质,评判的关键因素在于看其是否具有公度性。在自然科学领域,研究对象的客观性和研究活动本身的实证性决定研究结论必须具有公度性,科学实验的可重复性、可验证性是其可公度性特征最基本的表现形式。经济学、金融学、传播学、管理学等社会科学为了探究某一领域社会事实与发展规律,也必须坚持可公度性准则展开研究。文学、宗教学、哲学、历史学等人文科学虽也追求可通约性,强调研究结论的可理解性和可普遍接受效果,但阐释方法、视角和规程的不同决定了这一阐释个性化特征十分突出。巴赫金就曾指出,自然科学研究是解释,而文学解读与批评是理解。“在解释的时候,只存在一个意识、一个主体;在理解的时候,则有两个意识、两个主体。对客体不可能有对话关系,所以解释不含有对话因素(形式上的雄辩因素除外)。而理解在某种程度上总是对话性的。”[2]314文学阐释的主观性、对话性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其言说渠道与释义的多种可能性,增强了阐释内容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色彩,同时相应地弱化了其可公度性,但这并不意味文学阐释必然缺失公度性。

       当然,文学阐释的公度性既不同于自然科学解释的唯一性正确性和可验证性,也不同于社会科学解释的客观性和可操作性。它与同属人文科学门类的哲学、宗教、历史、法律等领域阐释也有根本不同,后者以群体实践和群体经验(甚至是人类经验)为探究对象,以追求与维护学理层面的可通约与理解为指归。文学阐释不但必须依据个人肉身感性体验,而且更需要理性思考和理论指导,它需要摆脱单纯个人感性体验的局限性和唯一理论剖析的强制性,在综合感性、理性所长又超越其片面性基础上对于文学实践做出有据有理的解释。文学阐释的公度性在于它是基于个人理解并寻求最大可接受与交流效应,它立足个人理解推向现实生活世界乃至人类的“类”本质存在。在千百年来的文学阐释活动中,文学阐释已很好地搭建了交流平台,或激发人们如曹操、毛泽东等变革现实,或促使人们如庄子、苏轼般思考人生。文学阐释不仅是“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而且还发挥其特有的启蒙与宣教功能,它已成为公共领域中一道亮丽的风景。实践已证明,文学阐释具有可公度性,包含公共阐释“基因”。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就其性质而言,文学阐释是一种理性活动,具有澄明性特征。众所周知,任何一种阐释都是为了使接受者明确并认可自己的理解,基于此,阐释主体需要理据充分地剖析与阐发,文学阐释也不例外。但文学阐释的对象是文学活动,这是一个包含了太多感性和不确定性因素的特殊客体。文学阐释需要主体体验,但又超越个人感性感觉。文学阐释不同于文学创作,它是主体在感悟文本基础上,对其做出的理性剖析与评判。文学创作需要充分调动想象和情感,运用形象思维进行艺术构思,具有典型艺术特质。文学阐释则需要阐释主体在一定方法指导下,运用抽象思维对文本进行辨别、剖析,将演绎与归纳、分析与综合、历史与逻辑等理性思维方法统一起来讨论文本艺术风貌与特色,对文本做出成败、高下的判断,并使接受者信服这一评判的正确性。离开理性分析和逻辑严密的论证,无法达到这一效果。

       第二,就其过程而言,文学阐释具有现实客观性。这首先表现为文学阐释立足文本客观存在加以展开,有“本”可依,不是目中无“本”的任意阐发。文学阐释得以顺利进行,要依次探究文本话语、文学形象和文学意蕴的不同特质及其与意义传达的复杂关联。其次,文学阐释的客观性还在于其要阐发作者赋予文本的固有意义,换句话说,就是发掘作者的创作意图是如何在作品中呈现的,以及在传达过程中有无增减及增减程度,借此评判作品的成败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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