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的功利性及其超越

作 者:

作者简介:
阎凤桥,男,北京大学教育学院/教育经济研究所教授,研究方向为教育经济与管理。北京 100871

原文出处:
教育与经济

内容提要:

西方社会的发展历史经历了从政教合一到政教分离、从重视个体义务到重视个体权利的转变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基于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逐渐变成社会发展的基调,功利性彰显,道德约束力式微。在这一历史背景下,从功利、自由和德行三维度视角来审视我国的教育活动,可以发现教育功利性的根源,以及道德在功利性超越方面的作用。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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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F08;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870(2018)06-0074-05

      功利性及其超越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共同话题,发达和发展中国家兼而有之,只是在不同国家的表现形态及其程度不同而已。发达国家将其作为一个后现代问题加以审视,而发展中国家则将其作为一个前现代问题加以斟酌。一百年前,韦伯就卓有远见地预见到了效率“铁笼”的禁锢性、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背离这个人类社会的终极性问题,他对于“效率至上”和理性的预言越来越多地被事实所证实。[1]教育是社会系统的一个子系统,也难脱效率至上其律,当把教育只作为经济增长的工具和把教育当作经济系统一样经营时,教育的其他社会和心智启发功能就容易被忽视。[2]在一些国家,私立教育的发展以及公立教育的私有化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加剧教育系统功利化的倾向。一般而言,教育供给的自由度越大,私立教育就越发达,教育的趋利性和功利性就可能越明显,至少我们从中国过去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到这种变化关系趋势。[3]

      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快速发展,是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很多新的发展和新的现象,既有值得庆贺的一面,也有值得深思的另一面,值得从不同层面上进行思考和讨论。笔者过去曾经写过一些文章,多从结构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就事论事的特点比较明显。笔者试图从稍微抽象和超脱一些的层面,谈一谈对于教育功利性及其超越的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仅是本文话题的一个由头,而不是讨论问题的具体所指。其实,功利性问题不仅与民办教育有关,也与公办教育有关。

      下面,先简要地回顾一下民办教育法律制定的新进展。随着2017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下文简称《民促法》)的实施,与之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与2002年颁布的《民促法》相比,新修订通过的《民促法》最大的变化在于区分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种不同性质的民办学校,即所谓的“分类管理”原则在修法中得到了体现。新《民促法》第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与之前的“教育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相比,“分类管理”原则的实施将提高办学的自由度,扩展教育发展的空间,有利于释放社会办学的活力。与此同时,教育的生态将会随着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出现和发展而产生变化。预计,教育生态变化的一个方面是教育功利性的增强。功利性的增强会带来什么问题,以及如何解决这些问题?这是本文拟讨论的主要问题。本文更关注《实施条例》之后的长远走向,至于对《实施条例》本身的讨论和评价则需要通过实践加以检验,并在实践过程中予以不断地修正和完善。

      与本文主题相关的一个插曲是,2017年12月23日,杨东平在中国教育三十人论坛上题为“警惕新一轮的‘教育产业化’”的发言,通过微信形式广泛传播。其要点是:(1)课外补习正在“绑架”学校教育;(2)小升初择校竞争:公退民进;(3)新一轮“名校办民校”;(4)教育的“剧场效应”。他指出:“在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培训机构和家长这几个不同主体中,公办学校认为民办学校考试掐尖、家长非理性择校、培训机构推波助澜。每一个主体都有自己的责任,受罪的是儿童。”该文揭示了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困境,文笔犀利,见解深刻。不难看出,在各种缠绕的问题丛中,民办教育既是解决教育供给不足的一种有效办法,同时也是新问题的肇事者。文中提到的“剧场效应”是社会学中的一个经典想象实验,在个人主义盛行的竞争环境下是一种常态,由此引出社会关系和道德的重要性。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和道德力量作用下,剧场效应可以得到抑制。可以预计,随着中国教育现代化的进程,中国将会出现西方现代化国家已经遇到的一些问题,其中教育功利性的问题就是一个方面,需要予以特别关注。

      二、自由及其代价

      在新的民办教育法律框架下,我国突破了营利性机构办学的禁区,确立了营利性民办学校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并存的格局,教育供给的自由空间较以往有了进一步地扩大。自由有什么代价呢?这既是一个现实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理论问题。

      自由主义源于西方社会,为了认识自由主义本质内涵,需要将其还原到西方社会中。在《自由主义》[4]一书中,李强对于西方自由主义做了比较全面的综述和评价。他指出,个人主义既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也是西方社会的基石。自由主义是西方社会的国家学说。自由主义有多个面向,它在政治上表现为宪政、代议制,在经济上表现为市场体制、保护个人财产权,在社会领域表现为福利和平等政策。自由主义起源于英国,洛克是自由主义之父,密尔是自由主义之圣,由他完成了自由主义理论体系的构建。

      自由主义既有实然的含义,随着普遍的实然存在成为一种社会共识和准则,于是实然学说也就变成一种应然学说。在西方各国,自由主义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从自由主义角度对西方各国的特征做细微的辨析,是一个值得重视的研究取向。相比较而言,美国可谓拥有天然的自由主义传统。美国是一个新教移民国家,在国家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始终将保护公民权利作为基本宗旨,对政府的权力加以限制。后来,建立福利制度成为西方社会一种普遍做法,也波及美国社会,但是美国的做法与其他西方国家的做法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美国罗斯福新政虽然也建立了福利制度,但这种福利制度不同于其他国家。1935年美国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被设计成一种与私人保险相类似的、由薪水供款而非一般性税收所资助的方案。就国家的教育特征而言,美国的教育体系是在弱政府、强社会、宗教多样化的情形下形成的,被概括为市场化特色鲜明。在教育公有化的国际进程中,虽然美国也加入其中,但是仍然保留着自身业已形成的自由和多样性的特色。这是美国教育体制与欧洲教育体制之间出现差异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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