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是一个千古难题,也是一个教育中常思常新的永恒话题。对于道德教育有效性问题的探讨建基于我们如何认识“道德”及其“形成过程”。而理性与非理性、认知与情感之间关系的争论不仅影响道德教育的实践方向和操作路径,而且是道德教育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怎样认识道德教育所追寻的“价值”与我们自身的“道德情感”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整全人”:道德情感与价值的存在论诠释 情感,对于我们而言,既很熟悉,又很陌生。说它熟悉,是因为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论男女老少,无论学识地位,人人都有情感,人人都能体会并切身地感受到自己作为一个人在生活中常常流露出来的情绪和表达出来的情感。说它陌生,是指无论如何我们总难以确切地表达出情感是如何发生的,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就连自己的情感状态,我们也不能很好地认识和把握。在生活、诗词、文学中,我们借用各种手法表达自己的情感状态,这种错综复杂,甚至有时候夹杂着爱恨的人类情感,实在很难让人捉摸透彻。正是因为情感和人之间的这种密切关联,人们一直倾向于从人内在的心理层面来研究和把握情感。《教育大辞典》中说,情感在“日常用语中,与情绪一起,统称感情。包括人的喜、怒、哀、乐、爱、恶、欲等各种体验”[1]。《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解释是:“情感心理学术语,指对体内事件的知觉。”[2]作为人的一种心理知觉,情感表现出多种具体的形态,同情、喜爱、厌恶、憎恨、快乐、悲伤……都是我们划分的人类情感的不同品种。就心理学的层面而言,“情感”并无正负、好坏之分,它只是人对自身或者一切自然与社会现象的心理反应与表达。 道德情感,是指个人按照一定的道德观念去评定行为、人品的善恶,或由于道德需要是否得到满足所引起的一种情绪体验。[3]作为一种只有人才具有的、特殊的情绪情感,道德情感不仅与人类社会的道德现象有关,而且以促使或阻滞道德动机、道德行为的发生或者停止为心理倾向。任何一种道德情感必然内在地包含着一定的道德观念或者道德欲求,反过来说,当一定的道德观念或者道德欲求与情感相结合的时候,情感便开始有了自身的(道德或价值)“倾向”。道德情感总是“连接着他人与社会的利益与幸福”[4]。如果行为或者观念符合“道德观念”,满足“道德欲求”,情感便向着“正面”的方向生长与发展;反之,则向“负面”方向倾斜。“道德观念”“道德欲求”对道德情感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 道德情感的产生、发展关涉道德观念和道德欲求,但是它们之间又不是简单的决定或者对应关系。在那些与道德观念不吻合、道德欲求没有得到满足的情况中,也并不一定产生消极的道德情感体验。生活中,我们看到太多的不顾道德观念、违背道德规范的行为,撇开其中故意而为的成分,恐怕有很大一部分人根本就没有把自己的行为和“道德”关联起来。以“羞耻感”为例,很显然,“羞耻感”大多时候是一种道德情感,表示“一个人对自己的行为、动机和道德品质进行谴责时的体验”[5],它是以“羞耻”作为情感发生的开始的。然而,一个没有自我反思意识、缺少自我反思能力的人,无论其行为如何不合道德规范、违背良知和社会道义,也不会产生羞耻感。“我觉得自己的行为很正常”,“我并不认为这件事情有什么违背道德的地方”——人们有时候对自己有违道德的行为不以为然或者干脆就没有意识到。对“什么是道德”这一问题的认识存在如此大的分歧,而主体自我的内在欲求和需要是否一定具有道德意义、是道德的需要,就更是一个各言其说的问题。因此,道德麻木、失德不知的情况自然也是“正常”的了。这样,违背道德规范的人也就无所谓道德情感的体验,而道德规范的存在也就不会必然产生什么道德上的约束。 看来,与“情感”不同,道德情感的生发,需要个体自我反思。它不仅仅是一般的情感表达和显现,而是展开为人以道德规范为基础和前提的自我判断的过程。并且,这种自我判断也不是纯粹封闭的个体内在的心理过程,在更加广泛的意义上,它是以人的生活经验和广泛的社会实践以及由此所构成的环境为基础背景的。还以“羞耻感”的生发为例,如果一个人具有自我反思的意识,也能够自觉地对自己的行为(包括行为动机和行为结果)进行判断,但是在他个人的生活经验中并不认为“偷盗”是可耻的行为,或者在他生存的环境以及社会实践场域中,并没有把“偷盗”作为可耻的行为来看待,那么,他也就自然不会对自己的偷盗行为产生羞耻感。故此,唯有那些在主体生活经验中被认识或者经验到的、与社会实践活动中的普遍原则或要求有关联(符合或者背离)的认识或行为,才可能会引起个体的自我反思,并有可能产生道德情感。 道德情感的产生是人的生理情绪发动和主体自我的认知判断在以一定的生活经验为基础和背景下的相互交织、融合,并最终以价值上的“道德”指向为特征的人类情感显现和表达过程。因此,这种由外在的社会实践和内在的个体认知判断共同交融作用而形成的“道德情感”是“属人”并且“为人”的,它以人类认识和经验的价值表达为其基础和内涵。在根本上,道德情感指向德性的生长和德行的完善,在一定的语境中具有正面的意义和价值导向。 如果说没有情感的世界是一个死寂的世界,那么,没有价值的生活就是空虚的生活。价值,生成于人对自身生活的回望、自身问题的思考和自我意义的追问之中。 原始人类将“价值”与非人的力量联系在一起,通过简单的工艺、宗教信仰和英雄史诗来表达、传递他们对自然力量的敬畏、对神灵的崇拜以及对各种人类制造的工具的力量的认可。作为某种超越人类控制和活动之外的神秘属性,价值是最高的神之理念——普罗米修斯怜悯人类生活的困苦,决心盗取火种,造福人类,表现了对人生命运的关怀和美好追求。而当他被缚于高加索山,承受被恶鹰啄食肝脏的痛苦时依然坚毅不屈,这种坚韧精神之后,不仅彰显了对伟大的人性之善的寄托,更在于他在信仰深处表现出的对人生命运的服膺:“我必须接受命运的支配,不会大惊小怪,知晓与必然的强力抗争,决无胜利可言。”[6]苏格拉底将对“善”的把握放到哲学研究首要位置,开创了以研究人的道德和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为主题的价值学研究。 人类在今天已经面临着显而易见的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微妙变化:原有价值体系的失范、价值关系的失序、价值观念的冲突等,都再一次挑战我们对于“碎片化的人”的反思,启发并提醒我们将对于价值问题的探讨放回到“人的存在”的整体层面上来。现代科学,特别是脑科学的研究也表明,人类大脑的进化和发育表现为理智和情感相互作用的整体过程:“新皮层的高度发展使‘情绪’与‘理智’有可能结合,摆脱情境的直接性影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7]英国现代过程哲学家怀特海基于对物理学和量子力学的认识,认为宏观存在的现实实体是由量子以及量子事件所构成,微观粒子所具有的波粒二象性决定了现实实体本质上处于动态存在过程。因此,现实实体并非具有不可入性。任何把现实存在看成是客观实体或者以客观规律决定现实存在的做法都是“误置具体性之谬误”,除了事物间的相互作用之外,并不存在独立的客体和相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