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0246(2018)09-0177-08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实现“有效治理”和“共建共治共享”。为此,许多地区提出通过自治、法治、德治结合,通过共建、共治、共享达到“有效治理”,实现“善治”。我们的问题是:在乡村社会中,什么是善治?善治有哪些类型?善治是由哪些因素决定的?为解答上述问题,本文将在回顾文献的基础上提出乡村善治的要件、定义及治理、善治的类型、层级,并对“基本型善治”及其决定因素进行探讨,进而研究“改进型善治”及其决定因素。 一、善治的定义及类型 在政治学上,善治又被称为“健全的治理”“有效的治理”“良好的治理”等,是治理的终极和理想目标。国内对善治的介绍和研究者首推俞可平,他列举了罗茨的六种治理定义,其中第一种就有善治的涵义,即“作为最小国家的管理活动的治理,它指国家削减公共开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第四种则明确提到善治,即“作为善治的治理,它指的是强调效率、法治、责任的公共服务体系”。①杨雪冬则介绍了荷兰学者对九种不同领域的善治的用法,其中作为政府的善治强调“合法性与效率”。② 在介绍国外善治理论的基础上,俞可平提出了自己的善治定义:“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众对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在综合各类定义的基础上,俞可平提出善治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③此后,他又将善治的要素增加了五个:有效、参与、稳定、廉洁、公正。④ 国内外学者对善治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极具启迪作用。但必须看到,学者们大多是从国家层面来定义善治,他们所谓的“善治”至少是城邦、自治市等层面的善治,也有学者从企业的层面来定义善治,却很少有学者从乡村社会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村庄来定义善治。基层治理单元与国家、地区、企业的性质不同:一是治理规模比较小;二是治理单元直接面对农民;三是熟人社会;四是有自治的传统,大部分公共事务由自治体自我解决;五是共同拥有生产资料或生产设施,这是中国农村基层治理单元最重要的特点。在这些条件的约束下,乡村社会的善治与国家单元、地区单元及纯粹企业单元的善治有很大的区别。因此,不能套用国家、地区和企业的善治概念及其要素。 中国农村基层单元的治理有几大需求或者要件:第一,秩序性。良好的秩序,包括生产秩序、生活秩序及社会秩序,这是第一位的要件;第二,参与性。在建构这些秩序时,农民广泛的参与和协商至关重要,这种参与和协商可以满足农民的需求,体现民主及地域性的公平、正义等;第三,成本性。当农民参与、协商形成良好秩序时,协商、参与、维持秩序的成本就会较低;四是稳定性。低成本形成的良好秩序具有稳定性、持续性。⑤根据以上四种需求和要件,我们可以将乡村社会的治理划分为三大类型(见图1):
图1 善治的需求层级及治理类型 第一类,良好的秩序。良好的秩序是一个治理单元的基本要求,但有良好的秩序只是有效的治理,并不一定就是善治,如监狱,秩序最好,但不是善治;再如专制国家或者极权国家,秩序相当好,但不是人们愿意接受的治理,因此也不是善治。农村基层单元最基本的要求就是要保证良好的生产、生活及社会秩序。这是任何类型治理的基础,也是善治的起点。 第二类,基本型善治。在乡村社会,如果良好的秩序由农民参与、协商形成,就具有善治的特点。因为有农民的参与就有了民主性,有了参与的民主性,公正、廉洁等就会有一定的保障。因此,只要有参与,就有善治的特点。但是这种善治还没有考虑治理的成本,也没有考虑治理的稳定性。因此只能说是“基本型善治”,或者说“达标型善治”“底线级善治”。所以,我们将良好的秩序加上农民参与形成的善治,称为“基本型善治”或“达标型善治”。 第三类,改进型善治。在农民参与、民主协商下形成的善治,如果考虑成本、稳定因素,则会形成低成本、高稳定的善治,这是一种增加了新的治理因素、治理手段或者治理要求后形成的治理类型,本文称之为“改进型善治”。 可见在乡村社会四种治理因素的影响下,可形成三大层级的治理类型(见图1),第一个层级属于一种有秩序的治理(良好的秩序,简称良序),第二个层级属于“基本型善治”,第三个层级属于“改进型善治”。三种治理类型的治理水平和质量逐级提高,从“良序”走向“善治”,从低水平、低质量的“善治”走向高水平、高质量的“善治”。 二、“良好的秩序”:道德与规制建构的治理类型 “良好的秩序”是有效治理的关键,也是构成“基本型善治”的基础,没有“良序”就不可能迈向“善治”。“良好的秩序”不会自动形成,需要一定的治理方式或手段来保障。在乡村社会,保证“良好的秩序”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道德的力量,二是规制的力量,两者共同建构和保障乡村社会拥有良好的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