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思维通道下对“祖赋人权”命题的扩展认识

作 者:
徐勇 

作者简介:
徐勇,华中师范大学政治科学高等研究院/中国农村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武汉 430079

原文出处:
探索与争鸣

内容提要:

“祖赋人权”这一命题提出后引起一些不同看法,在相当程度上是思维方法的差异。政治学研究主要有两种思维方法,一是规范,一是实证。实证思维注重从事实出发,事实先于价值。作为可以进行学术研究的事实,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事实现象。实证思维主张理解先于评价,注重解释。首先强调“是什么”,存在先于合理;接下来还需要追问“为什么”,即存在的“合理性”。如果第一步是经验实证的话,那么第二步就是逻辑实证。在实证思维看来,历史是一个过程。作为事实对象的“他我”先于作为研究者的“自我”。实证思维注重对历史事实的概括,形成归纳性概念,它与根据理念形成的建构性概念有所不同。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9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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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术繁荣在于永无止境的探索,学术提升在于不同观点的争鸣。笔者在《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期发表《祖赋人权:源于血缘理性的本体建构原则》(原稿题目为《祖赋人权:同等、差等、对等》,以下简称《祖赋人权》),引起一些读者的不同看法。论文发表之前也有不同意见。好在杂志社大度地将论文发表出来。笔者非常希望听取不同意见,并进行讨论。只是这些意见主要属于价值主张性,即不同意论文的命题。根据笔者过往的经验,这些主张类的意见很难写成论文加以争鸣。①由于涉及研究方法的差异,笔者试图专门从方法论的角度对论文的命题作出进一步阐述,希望读者进入笔者的实证思维通道加以理解。

       事实先于价值:从事实出发

       人们从事研究,总有其方法。方法的形成和运用则形成相应的思维。一般来讲,政治学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是规范,一是实证。“这一分析框架是一个相对划分。规范的政治理论着重从价值的层面来看待政治问题和理解政治生活,也就是解释什么是好的、什么是值得的、什么是应当的。而实证主义的政治理论着重研究的是事实层面。实证政治理论,是以价值中立甚至是价值祛除,来谈论政治问题。”[1]

       政治学本来是一门规范性很强的学科,特别强调价值。1979年,中国政治学恢复以来,政治学研究的主要方法是规范方法,研究来源和依据是文本文献。但1980年代以来,中国的政治实践发生了迅速的变化,出现了许多原有文本文献没有的现象。如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村在经济上实行家庭承包,在政治上实行村民自治。村民自治是亿万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实践活动。用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彭真的话说:“八亿农民实行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作主,是一件很了起的事情,历史上从没有过。”[2]对于这样一件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情,学界关注很少,政治学者关注更少。②同时,这样一件历史上从没有过的事情出现后,在学界产生了诸多争议。其中,对村民自治持不同意见的重要依据是,从马克思、列宁、毛泽东一直到邓小平都没有提到过村民自治,因此是一种理论“怪胎”。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笔者及所在的机构率先对村民自治加以研究。要对其研究,首先必须摒弃是否好坏的价值判断。如果我们从传统规范方法上,从价值上首先判断其是“怪胎”,也就没有任何研究的意义了。同时,如果不了解事情究竟如何,简单争论是否为“怪胎”,也永远无法获得真知。基于此,笔者与同事们将事实调查作为研究的出发点。尽管当时政治学研究还缺乏方法自觉,更没有后来对外国方法论的了解。在1997年出版的“村治书系”的总序里,笔者强调在研究方法上追求“三实”,即实际、实证和实验。其中,“追求实际,即强调实际先于理论。我们不轻视理论,但反对从先验性的理论出发剪裁实际生活,特别强调实际调查。任何理论观点都必须建立在充分扎实的社会调查基础之上。理论上的发言权也只能出自实际调查”。“追求实证,即强调事实先于价值。我们不否定价值取向,但在实际调查中坚决摒弃先入为主、以个人价值偏好取代客观事实的做法。我们不排斥‘应该如何’,但首先要弄清‘是什么’,突出动态的过程研究。”[3]20年来,我们一直坚持这一方法,形成了实证的思维通道。

       “祖赋人权”这一命题的提出,源自于实地调查。土地是农村的主要资源,被视为农民的“命根子”。1949年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且变化频繁。为了稳定民心,农村改革以后,中央政策一再强调要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制度,即通常所说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强调,农民承包的土地长久不变。但我们在广东农村调查时发现,当地的农民对于土地是“三年一小调,五年一大调”,与中央政策精神恰恰相反,是“增人就增地,减人就减地”。面对这一现象,如果从政策出发,肯定认为其不符合上面的规定。但这一现象毕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从学术研究的实证思维看,首先要弄清事实。通过进一步调查,我们发现,这类事实并不是孤立的个案,而是一种具有地方性的普遍现象。其中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调地的范围属于一个姓氏构成的自然村,村里人都是同一血缘关系的亲人。

       村民自治经历了20多年实践,取得不小进步,但也面临诸多难题。由于村民自治推进艰难,有的学者甚至宣布“村民自治已死”。但是,在广东清远,村民自治不仅未“死”,反而显示出强劲的生命活力,解决了许多难题。如依靠村民自治,将细碎化的土地加以整合,便于规模化和现代化经营。这样的事如果是政府做,将会遇到重重困难,甚至会遭遇农民反抗。笔者在清远市调查了10多个村,发现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村民自治有活力的地方大多属于自然村。笔者在当地的一个会议上表示,村民自治是“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过往的村民自治遇到困难,重要原因在于自治单元是“行政村”。清远的经验在于将村民自治的基本单元下沉到“自然村”。这些自然村的成员均属于一个姓氏,是典型的宗族村。村民是亲人关系,不仅彼此熟悉,更有共同祖先所形成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容易达成一致。

       地方现象引起了我们研究的兴趣,更重要的是激活了原有的知识,扩展了原有的认识。自我们从田野调查切入到政治学研究中,以调查为重要方法的相关学科知识也进入我们的知识体系,特别是社会学、人类学和历史学。在中国历史学界有一个著名的“华南学派”。该学派以华南区域为研究对象,其中大量涉及农村宗族。进一步溯源,我们了解到国内外人类学家早就对中国的南方宗族有过研究。如中国人类学者林耀华的《金翼》,美国人类学者弗里德曼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科大卫的《皇帝和祖宗》等。再往前推,我们得知早在19世纪,外国学者就注意到中国宗族这一独特的社会现象。人类学家摩尔根对比因人类社会基于血缘关系形成的组织延续时,专门针对中国说:“当野蛮阶段早已过去之后,它们竟一直维持到现代,这却是值得惊异的事,同时,这也是他们这个民族十分固定的又一证据。”[4]在社会学家韦伯看来:“氏族,在西方的中世纪实际上已销声匿迹了,在中国则完整地被保存于地方行政的最小单位,以及经济团体的运作中。并且,氏族发展的程度是世界上其他各地,甚至是印度,所不能及的。”[5]韦伯认为,中国在长期历史进程中有许多变化,但是唯一不变的是氏族血缘纽带(或拟血缘性的凝聚关系)。[6]他在论述“中国法”时专门引述道:“氏族团体在中国从未崩解,不像在西方,氏族团体早因城市的发展和基督教的缘故而瓦解了。”[7]由血缘关系产生的权力成为中国最重要的权力之一。毛泽东1920年代就表示,中国人特别是农民长期受四大权力的束缚。其中的父权和族权都属于血缘性权力。日本人服务侵华目的进行的“满铁调查”项目之一,就是依据毛泽东的认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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