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海关战时消费税的开征与撤销(1942-1945)

作 者:
傅亮 

作者简介:
傅亮(1986-),男,江西新干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中国近代海关史研究(苏州 215123)。

原文出处: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珍珠港事变之后,国民政府重建了海关总税务司署,但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却面临了严重的生存危机。国民政府的海关地处内地,主要税收都来源于新开征的战时消费税。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权,成为海关与其他税收机关冲突的焦点。战时消费税本非良税,其撤销是不可避免的,但战时消费税的撤销却成为海关能否保留独立存在的关键。最终,战时消费税被撤销,但在宋子文等人的支持之下,独立的海关机构得以保留,并重新获得了缉私权。海关得以渡过这一次生死存亡的危机。


期刊代号:F7
分类名称:经济史
复印期号:201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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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41年12月8日,日本偷袭珍珠港,太平洋战争爆发,上海的海关总税务司署被日伪占据。12月10日,汪精卫政府令总税务司署总务科日籍税务司岸本广吉(Kishimoto Hirokichi)接任总税务司,随后将海关所有英美籍职员解职。①为了统属国统区的海关,国民政府也开始重建海关总税务司署。12月18日,财政部关务署命令由腾越关税务司周骊(C.H.B.Joly)代理总税务司,并令重庆关税务司霍启谦负责筹备建立总税务司署。1941年12月26日,海关总税务司署正式开始办公。②[1]136

      目前,学术界对珍珠港事变爆发之后的海关史研究并不充分,仍有不少地方值得进一步深入。陈诗启的《中国近代海关史》是一部中国近代海关通史,虽涉及到战时消费税,但稍嫌简单。③孙宝根对抗战时期国民政府的关税政策进行了研究,叙述了关税政策演变、实施、缉私成效以及关税政策绩效的评估,描述了战时消费税的征收过程。④方德万的新书对抗日战争期间的中国海关有重点描述,着重的是海关的分裂与重新统一,对战时消费税并没有专门介绍。[2][3]张志云对抗战后期戴笠领导的缉私署试图接管海关导致的权力冲突有较为详细的研究。[4]总的说来,以上研究对于战时消费税都有所涉及,陈诗启、孙宝根在史实上对战时消费税做了描述,而方德万、张志云则更侧重于战时消费税征收与撤销背后所反应的海关面临的民族主义压力。

      1942至1945年间,国民政府海关关卡大都位于内地,进出口关税锐减,缉私权又被1941年之后成立的缉私处(署)所侵蚀,使得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成为此时海关最重要的工作。战时消费税也超过进出口税,成为海关最大的收入来源,因此战时消费税的征收成为维系战时海关生存的重要倚仗。战时消费税征收权的冲突以及撤销与否的争议,成为这一时期海关能否继续独立存续下去的重要议题。在这一时期,国民政府内部也一直有想要将所有洋员驱逐出海关、废除外籍税务司制度甚至取消海关机构的企图,从而使得海关总税务司署及外籍税务司制度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危机。笔者拟利用海关档案、李度日记等新出档案、日记及史料,重新梳理1942至1945年间国民政府战时消费税的征收及撤销这一历史事件,以期对战时海关所面临的民族主义压力,海关外籍税务司制度所面临的生死存亡危机有更为深入地认识。

      二、战时消费税的征收

      1942年1月12日,海关总税务司署向各关发布通令,宣告总税务司署已于1941年12月26日开始办公,并命令各关对日伪所任命之总税务司的命令置之不理。[1]136海关总税务司署机构初步确立之后,开始大力调整各地海关机构。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后方连以前原有关卡,计共191处”,1942年1月,海关接收各战区货运稽查处,在上饶、曲江、兰州、西安、洛阳五处成立新关,并将其分支机构改为分卡,海关分卡数量激增,“自4月以后,又以征收战时消费税,向内地主要产区及适中地点扩展以求普遍,经再呈准将关卡酌予移设,并酌增新卡,迄31年年底止,后方海关关卡总数计共438处”[5]20。1937年至1945年海关关卡数量的变化如表1所示。

      由表1可见,虽然1942年国统区海关总关只增加了2处,但是关卡总计却达到了409处,成为抗战时期关卡数量最多的一年。海关关卡的大量设置,对于海关执行海关检查、缉私以及开征战时消费税提供了条件。

      战时消费税实际上由转口税改变而来。1941年6月第三次全国财政会议召开期间,有财政专家认为抗战爆发后各省开征的货物通过、产销等税,“省自为政,节节重征,步步查验,造成国内经济壁垒,阻碍货运流通,促成物价高涨,妨害生产建设,影响抗战前途至深且巨,必须速谋改正。乃议决各省货物通过税、产销税及其他对物征收之一切捐费,应一律裁废,由中央举办战时消费税,以补助各省因废止上项捐税所短少之收入。”最终,国民政府决定裁撤各省货物通过、产销等税,将中央政府征收之转口税改为战时消费税,准备于1942年4月15日开征。[6]448

      1942年4月2日,国民政府公布了《战时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共14条,主要内容为:凡在国内运销的货物,除法令别有规定者外,概应征收战时消费税;战时消费税从价征收,由海关及所属关卡征收;战时消费税税率按照货物性质分别规定:普通日用品除免税外征5%,非必需品征10%,半奢侈品征15%,奢侈品征25%;战时消费税只征一次,通行全国,概不重征;战时消费税之完税价格,洋货应以所纳进口关税之完税价格为计算根据,国货应以当地前一个月之平均市价为计算根据;关于征收战时消费税之报关验货及完税等手续,均按海关现行章则办理;海关未设卡所之地点,得随时察酌货物运销情形,增设稽征机构,或委托其他税务机关代征战时消费税;凡运销应征战时消费税之货物,未持有完税凭证及运单者,按照海关缉私条例处罚。[6]26-28

      

      战时消费税原拟由税务署⑥[7]114来征收,后在美国顾问杨格(Arthur N.Young)的建议下改由海关征收。杨格认为战时海关事务不多可以担负这个责任,特别是中国一旦出现获得征税的既得利益机构之后就很难被废除,而海关则不存在这个问题。[8]36财政部也认为“战时消费税之稽征,即可利用海关关卡掌理,无须另设机构”。[6]448于是,海关征收战时消费税就此确定下来。1942年5月8日,海关总税务司署发布渝字第131号通令,对征收战时消费税做补充说明,包括降低税率、延长缴纳消费税收据期限等。[1]161-162随后,各地海关征收战时消费税的各项工作逐渐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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