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还是“方法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叶晓玲,李艺,南京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南京 210097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与实验

内容提要:

对于现象学在质性研究中的地位,是应将其视为质性研究范式中的具体研究方法,还是质性研究的理论渊源,学术界存在争论。但就哲学源头的梳理来看,现象学通过对本质与现象关系的全新认识,开创了哲学研究的第三条道路,“朝向实事本身”的现象学宗旨更开启了一种新的接近问题的方式,因而其方法论价值远超方法意义。以“方法论”视角思考现象学给予质性研究的启示,可以走出将其仅视为方法所导致的困境,从精神内核上更好地领会和应用现象学;同时,方法论视角帮助我们超越二元论的掣肘,重新认识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之间的本质区别,从而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质性研究中的一些重要原则。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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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人文社科研究领域,特别是教育研究领域,质性研究越来越被关注。在质性研究的相关论述中,虽述及角度各不相同,但多会提及“现象学”,似乎讨论质性研究,无法绕过“现象学”这个话题。究其原因,现象学作为一种重要的哲学思潮,对质性研究之学理和方法,有着重要的借鉴作用。但是目前学界对于现象学与质性研究之间的关系,看法并不一致,有人将现象学视为质性研究中的一种方法,也有人将现象学视为质性研究的理论基础,显然两者观点迥异,且似乎相悖。因此,深入厘清现象学与质性研究的关系,是当下学术研究的重要任务。本文要探讨的是,对于质性研究,现象学到底扮演了什么角色?它应该扮演什么角色?这种角色对我们理解和操作质性研究的启示是什么?

      一、目前学界对现象学与质性研究关系的认识

      梳理目前国内外对现象学与质性研究的关系认识,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将现象学视为质性研究(范式)下的一种具体的研究方法。邓津与林肯(Denzin & Lincoln)称:“质性研究使用符号学等手段。研究者同时也借鉴与使用……现象学、解释学等的研究视角、方法与技巧。”[1]罗纳德(Ronald)指出,“20世纪80年代后,在教育研究领域质性范式所倡导的方法包括:人种志的方法、现象学和解释学方法等等。”[2]我国学者认为,“自从质的研究在20世纪80年代被引入我国社会科学及教育学界之后,这颗‘大树’之下的各种具体研究方法也逐渐被介绍进来,而且逐级升温,其中叙述探究和现象学研究在教育学界的影响较为明显。”[3]可见,以上研究者认为质性研究中应用或借鉴了现象学方法,这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一般的质性研究类著作都将现象学作为质性研究的方法之一进行介绍。

      第二类,认为现象学的“层级”在质性研究之上,扮演了基础、渊源之类的角色,但是对具体扮演了何种基础,则并无共识。马云鹏等人认为,“质的研究与量化研究所遵循的哲学思想和方法论基础有着明显的差别。量化的研究遵循的是逻辑-实证主义(logical-positivism),质的研究遵循的是现象学的解释主义(phenomenological interpretivism)”。[4]显然,现象学在这里被看作质性研究的哲学方法论基础。阎光才认为,无论质性研究的认识论是源于阐释主义和建构主义、[5]抑或后实证主义及批判理论,[6]P14-16“究其理论渊源而言”,“欧陆的诠释学、现象学都是其中之一”。[7]①我们注意到,阎光才认为现象学影响了质性研究,但其观点与马云鹏所主张的直接方法论基础略有区别。而更多的学者,如葛孝亿、王宜鹏等人,仅是简单主张质性研究范式的形成受到了现象学的影响,但对其机理并未涉及。[8][9]

      第三类,以上观点兼而有之,根据具体问题的需要,既将现象学看作质性研究的基础,同时也将其视为一种具体方法。陈向明在《从“范式”的视角看质性研究之定位》一文中指出:“质的研究主要属于‘解释主义’的范式,……解释主义的代表人物有狄尔泰(精神科学)、韦伯(理解社会学)、舒茨(社会现象学)、加芬格(常人方法学)和伽达默尔(阐释学)等人。”[10]其中,舒茨和伽达默尔都是现象学家,②所以该文字可以认为作者主张现象学影响了质性研究,其抽象层面较高。但在同一篇文章中陈向明也说到,“质的研究可以在不同层面被定位,并讨论其不同功能。……如果被认为是‘取径’,则指向概括层面较低的研究方式,如……现象学研究等。”③显然,在这部分文字中,现象学被看作是质性研究“之下”的“取径”,抽象层面较低。

      以上的梳理,显示了对现象学与质性研究关系的既有认识存在一定的混乱。应该说,无论是不同学者持不同观点,还是同一作者乃至在同一文章中两种观点兼而有之,显然都是需要澄清的问题。

      二、几个关键概念的分析和厘清

      关系定位的不一致,肇因之一是学者们对于概念的界定不同,特别是对“现象学”、“现象学方法”的认识模糊性,导致了讨论上的困难。因而,对这些概念进行必要的讨论和界定是很有裨益的。

      (一)质性研究

      质性研究的类型繁杂、界定不同,学界“对质性研究的定义将收集数据的方法、分析数据的方法、社会政治运动与研究取向混为一谈”,[11]大部分质性研究的文献都倾向于介绍不同的学派、研究取向以及研究方法,[12]P12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混淆。

      在本文的讨论中,将质性研究视为一种研究范式,其与量化研究范式相对应,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访谈、观察、实物分析),对研究现象进行深入地整体性探究,从原始资料中形成结论和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13]这样的活动可以采用多种具体的方法,有不同的资料收集和分析方式,但整体上仍存在着许多共性,遵循着一定的范式特征。

      (二)现象学和现象学方法

      “现象学”的说法本身有着许多的模糊性,边界并不分明。哲学领域甚至自然科学领域的许多学者都曾使用过“现象学”这个词语。例如,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的准备阶段使用过“现象学”一词,黑格尔写过《精神现象学》的著作,实证主义哲学家恩斯特·马赫(Ernst Mach)提出过“普遍的物理学的现象学”,还做过“力学的物理学和现象学的物理学之间的比较”的演讲,[14]P42但是这些现象学都不是本文要讨论的“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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