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实证主义范式及其对教育学的意义

作 者:
李均 

作者简介:
李均,深圳大学高教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深圳大学师范学院教育系主任。深圳 518060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实证主义范式是以经验主义、客观主义、自然主义为认识论基础构建的一套严密、成熟的理论体系和实践规范,其精神实质是科学主义,其行动纲领是推动学科“科学化”。实证主义范式对提升中国教育学的科学性有不可或缺的意义,但其意义也不能夸大或泛化,否则可能造成“去思想”、“去价值”、“去人文”等风险。当前中国教育学的范式变革,要寻求不同范式的通约性和互补性,以实现多元范式的共存共融。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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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实证研究在中国教育学界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当前中国教育学界倡导的实证研究,不仅仅是作为“方法”的实证研究,而主要是作为“范式”的实证研究。范式一般指科学共同体成员“所共有的信念、价值观、技术手段等的总和”[1]。通常包括三大层面:一是理论层,如精神、思想、价值观、理论、基本假设等,是范式的理论基础;二是方法层,如方法、技术、程序等,是范式的操作环节;三是规则层,如原则、规范、标准等,在理论与方法之间起到“中介”的作用,促进和保证理论转化为实践。一个成熟的范式体现了理论、规则和方法的有机统一。

      从科学史及实证研究的历史和现实看,实证研究所遵循的范式是实证主义范式。虽然现有研究,很少提及“实证主义”,但这无法改变实证研究的核心范式即核心理念、基本规则、基本方法等都来自实证主义的事实。实证研究是一种研究形式,一种以实证主义为范式的研究形式。如果一种自称“实证研究”的研究,遵循的不是实证主义范式,那就不是严格意义的实证研究。

      当前我们要提倡和推广实证研究,必须先了解其范式即实证主义范式。如果我们在对实证主义范式缺乏充分理解的情况下倡导实证研究,可能会导致实证研究的“无根化”运行,还可能滋生对实证研究“排斥”或“膜拜”等极端化认识。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教育学界关于实证研究的讨论已经涉及“范式变革”的层面,更需要我们来理性审视:实证主义范式的内涵和实质究竟是什么?它对中国教育学的实际意义究竟何在?只有把这些基本问题搞清楚了,才能真正理解实证研究,用好实证研究,进而深化我们对中国教育学范式变革乃至发展道路的思考。

      一、实证主义范式的认识论与精神实质

      实证主义肇始于19世纪三四十年代,第一代实证主义的代表人物有孔德、斯宾塞、穆勒等。向前追溯,实证主义滥觞于18世纪英国经验论者贝克莱的主观唯心主义和休谟的不可知论。往后嬗变,于19世纪70年代形成以马赫主义为代表的第二代实证主义,于20世纪20年代形成以维也纳学派为代表的第三代实证主义(逻辑实证主义、逻辑经验主义等)。当然,实证主义流派众多,实际进化的谱系图远比我们表述的要复杂。我们可以归纳出实证主义的一些基本主张,但若从范式层面来解读实证主义的内涵与实质,却非三言两语可以概括。

      按照笔者前文对范式的界定,实证主义范式可从理论、规则和方法三个层面来进行探讨,其中规则和方法在实证主义范式中属于相对清晰、明确的部分。特别是方法,无论是定量的,还是定性的,只要基于证据和事实,都可以视为实证研究方法,这并无太多争议。本文进一步探讨的是实证主义范式的理论层。在西方哲学史的谱系中,实证主义属于认识论的一大流派。[2]认识论是实证范式的主体部分,从实证主义范式的认识论入手,可以了解实证主义范式的独特内涵,并进而挖掘其精神实质。

      (一)实证主义范式的认识论基础

      1.经验主义

      英国的经验主义哲学是实证主义的一个重要源头。[3]在贝克莱和休谟等经验主义者看来,感性的观察是知识的源泉及评判知识真伪的唯一标准,是一切科学研究的起点,只有通过观察得到的知识才是真实可靠的,反对以因果关系或自然理性秩序的存在为基础的所有论证。

      19世纪30年代,第一代实证主义者批判性地继承了经验主义,并把它作为认识论基础:强调经验是一切知识的基础,在观察中即便有理论的指导,经验始终是获得“确定性”的唯一途径。此后,各代实证主义把经验主义作为基本信条。第二代的马赫主义站在“彻底经验主义”立场上认为,实在是感觉(要素)的复合,感觉(要素)是实在的基础,主张在感觉(要素)或“纯粹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科学的认识论。第三代的逻辑实证主义虽然引入了“逻辑”维度,但仍然恪守“经验证实”原则,坚信一切命题只有能被经验证实或证伪才是有意义的科学命题。

      2.客观主义

      客观主义认识论可概括为两个“分离”:一是在认知过程中,认知主体和认知客体(知识)是分离的;二是事实和价值、描述陈述和规范陈述间是分离的。[4]在科学研究中,研究对象是科学话语外的客观存在,独立于研究它的认识论框架。即科学研究应以中立的方式进行,不应受任何个人的价值、信念、道德、情感、偏好的影响。以价值无涉为核心的客观主义是历代实证主义笃信的基本立场。涂尔干强调,社会学的研究对象是具有外在性、客观性、强制性等特性的“社会事实”。他明确提出,观察社会事实“第一条也是最基本的规则是:把社会事实作物来考察”[5]。此后的实证主义始终坚守价值无涉的原则,杜绝科学研究中的价值介入,认为这样会破坏科学的客观性。逻辑实证主义甚至断言,“价值判断只是情感的表达,它无真假可言,因而不可能得到理性的辩护和证明,并以此为由粗暴地将价值问题驱逐出哲学”[6]。

      3.自然主义

      自然主义认识论的核心观念是:所有自然现象都能用自然的法则加以解释;社会现象是自然现象的延续,探索自然现象的法则和方法可以应用于研究社会现象。[7]早期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受近代物理学的影响,体现为机械论。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机械论主张模仿经典物理学,通过经验观察和数学推演,建立理论模型或体系,以探寻社会的普遍规律。实证主义全盘接受了自然主义的认识论。19世纪中期,斯宾塞将机械论发展为有机论,他用生物学的概念来说明社会现象,用生物学的自然选择、生存竞争的原则来解释社会的进化。其后各代实证主义者都接受自然主义,只是他们仿效的自然科学逐步从物理学、生物学发展到神经科学、认知科学等新兴科学。正如科拉科夫斯基所言,“实证主义,当其彻底的时候,放弃了真理的先验意义,而将逻辑价值归结为生物性行为的特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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