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与逻辑分析

作 者:

作者简介:
范国睿,华东师范大学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研究所研究员,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教育学部教授,博士生导师;孙闻泽,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系博士生。上海 200062

原文出处:
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改革开放40年来的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经历了教育制度的恢复与重建、教育体制改革的展开、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索、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及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深化等五个发展阶段。在此过程中,教育体制改革表现为不同层级的政府及其部门之间,政府与学校、社会组织、市场间以及学校领导、教师与家长间不同教育利益主体教育权力与利益的合理配置与博弈,是一个从重建教育秩序进而力图突破规制、以法治赋权、推进协商共治的过程,一个寻求不同教育利益主体间适度张力与激发其活力的过程,一个从规制走向赋能的过程。这种张力的调适与活力的激发,须建立和完善教育法治保障机制。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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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如果说,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教育改革开放的开始,2017年的《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则标志着中国教育改革进入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的新阶段。当我们站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制度体系建设的高度,把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放在40年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宏观背景下考察,全面检视中国教育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历程可以发现,贯穿40年教育事业发展的主线是改革开放,教育改革的根本目的是突破教育体制机制障碍,促进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其关键在于恰当处理不同教育体制要素间关系,探寻彼此间的合适张力,以适度的张力激发教育要素与教育系统的活力。

      一、改革开放40年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历史脉络

      (一)教育制度的恢复与重建:拨乱反正(1978-1984年)

      改革开放之初,教育领域面临的迫切任务是拨乱反正,恢复与重建被“文革”破坏殆尽的教育制度,发展教育事业。通过否定1971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的“两个估计”,打破困扰广大教师、知识分子的精神枷锁,为教育、科技界的拨乱反正扫清障碍。通过借鉴20世纪60年代的教育经验,修订和颁发大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恢复和重建教育秩序。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将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策支持、营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通过倡导“尊重知识,尊重人才”[1],激发全社会尊师重教的风尚。通过提出教育要“三个面向”[2]和培育“四有新人”[3],为教育改革与发展指明方向。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制度的恢复,成为恢复与重建教育制度、使中国教育走向新秩序、走向现代化的新开端。在国家建设急需专门人才但教育资源不足的情况下,中央提出,“办教育要两条腿走路,既注意普及,又注意提高,要办重点小学、重点中学、重点大学”[4]。恢复重点学校制度,为满足国家和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需求,发挥了历史性的重要作用。

      (二)教育体制改革的展开:简政放权(1985-1991年)

      20世纪80年代初,中央连续发布《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三个重要文件,构成这一时期以体制改革为特征的社会改革与发展的总框架,从而大大推动了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决定》要求,在教育领域“通过改革来更好地调动各级政府、广大师生员工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在教育改革的价值伦理上,《决定》提出了“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社会主义建设必须依靠教育”的论断,回应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被定义成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中央和地方的教育管理权责关系上,“改革管理体制,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在基础教育领域,“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实行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为促进义务教育发展,《决定》首次提出教育投入体制的“两个增长”原则,即“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教育拨款的增长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在学校领导制度上,《决定》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进而明确了学校党支部、校长、校务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之间的权责关系,建立了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架构。

      (三)教育体制改革的探索:市场机制的引入(1992-2002年)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中国社会由此走上了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发展道路。这一时期的教育制度变革的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第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新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将农村义务教育的责任落实到乡镇,有助于调动地方办学的积极性,增强基础教育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第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1992年,十四大提出,在“各级政府要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鼓励多渠道、多形式社会集资办学和民间办学,改变国家包办教育的做法”。1993年《纲要》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辅之以征收用于教育的税费、收取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校办产业收入、社会捐资集资和设立教育基金等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的体制”。

      第三,公办学校转制改革。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指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多渠道、多形式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形式”。从1993年开始,我国一些省区开始开展不同形式的公立中小学转制试点,借助市场机制,兴办了一批转制学校,对特定历史时期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改善学校办学条件、促进基础教育快速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教育需求等,发挥了积极作用。

      (四)教育体制改革的持续:从效率走向公平(2003-2009年)

      自2003年起,随着“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教育变革的重心也由对教育发展数量、规模、速度的追求转向了对教育公平的关注。

      第一,治理教育乱收费。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普通高级中学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健全收费管理的规章和制度”。此后,陆续通过《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1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规定的具体措施,加大治理学校乱收费工作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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