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址:http://xbbjb.swu.edu.cn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9841(2018)04-0031-10 钱穆先生常被视为历史学家、考据学者,这一世俗之见极易遮蔽其作为“士人—思想家”的复杂性。如钱先生曾言:“余本好宋明理学家言,而不喜清代乾嘉诸儒之为学。及余在大学任教,专谈学术,少涉人事,几乎绝无宋明书院精神。人又疑余喜治乾嘉学。则又一无可奈何之事矣。”[1]133按其一生行止,先秦、汉宋诸儒精神,尊德性而道问学,明体达用以经世,实则贯彻始终。钱穆在现代大转型的反传统狂飙中坚持独立思考,依据文化传统精义应对西方现代冲击,这是我们理解其精神特质的关键处。本文主要依据钱穆的《政学私言》,聚焦于其中的法治论述,尝试剖析其间涉及的重要思想议题。明了其言说涵义,审视其启示价值,有利于我们进一步探讨钱穆思想的内在旨趣和根本精神。 一、《政学私言》的立意 1944-1945年,钱穆于养病期间,缘会时政,撰写了七篇政论,由东方杂志社代为刊载。后来又加上《思想与时代》上发表的八篇旧作,编为《政学私言》,交商务印书馆付梓印行。这些文章的撰写,主要是在抗战时期晚期(“值寇氛嚣张,独山沦陷。后方惶扰,讹言日兴”[2]自序)。国难当头,“言思所涉,郁结百端”[2]自序,这是钱先生写作的基本背景。抗战结束后,国民政府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梁漱溟来访,钱穆赠其《政学私言》。梁漱溟认为此书“似为政治协商会议进言也”,钱穆对此予以否认[1]220。 据钱先生自序,本书之所以称为“私言”,理由有三:第一,所论牵涉时政,是“平生所疏”;第二,“不隶党籍,暗于实事”;第三,最重要的是,时论崇尚者,或英美,或苏俄,或“党义”所限定的国情。而钱先生认为己论“三俱无当”,因此自称为“一家之私言”[2]自序。 钱穆曾回应梁漱溟:“书生论政,仅负言责。若求必从,则舍己田芸人田,必两失之。”[1]220当时,梁先生邀请他合作创办一文化研究所。钱先生以为“唱导后学,兹事体大,请从今日始”[1]220,而不必如梁漱溟所言,等待政协会议结果。二人各执己见,此事未成,也折射出他们对于政、学的不同态度。梁先生以“知其不可而为之”[1]220的精神,力促国、共合作建国;而钱先生对此颇不乐观,更重基础性的文化建设,认为此一大事不当附于时政兴衰。 公允言之,钱先生此作虽非专为政治协商会议而发,在时代运势中却不能脱身其外。由于抗战期间中国共产党的成长,国民党实力削弱而谋求更多合法性,透过多党协商而共定国是的制宪议程在抗战后期已然开启[3]。这一政治主题为战乱之中的人们带来了重新构划共和宪制的一次良机。实际参与政治角逐的在野党派希望针对“五五宪草”提出修正,与国民党围绕政治民主化、军队国家化、央地关系等议题展开交锋[4]。理解钱穆的论述,不可能脱离这一层宪制争论。然而也需看到,由于不介入具体政争,钱穆更侧重围绕五权宪法提出基于学理深思的宪制论析。虽也涉及“五五宪草”的修订纠正,但其思考层面更为广阔深远,如道统与治统、人治与法治、首都和国防、政治家与政治风度,已非单纯宪法问题,而关乎一国根本构成之宪制问题。 钱穆心目中的《政学私言》,是要为现代中国的立国建政谋求一坚实的智识基础①。他在书中开端明义,“作者草为此文,先有一甚深之信念。窃谓政治乃社会人生事业之一支,断不能脱离全部社会人生而孤立,故任何一国之政治,必与其国家自己传统文化民族哲学相诉合,始可达于深根宁极长治久安之境地”[2]1。较之梁漱溟的热切参政,《政学私言》可以说是“见龙在田”。与明清之际的黄宗羲类似,《明夷待访录》期许箕子见访的未来机运,《政学私言》则是在国难方炽、各方主义激战之际深思现代的“洪范”规模。二者都提出了对于中国传统政治的系统分析与反思,而《政学私言》尤其体现出在西方现代法政话语刺激下,中国政治传统急需提出新的阐释。 钱穆特别有感于晚清以来国人在政治上模仿抄袭的被动处境,指出此中症结,“或主步趋英、美,或主追随苏联,国内之政争,将以国外之政情为分野,并将随国外之势力为消长,国家政治基础将永远在外不在内,在人不在我,以此立国,何有宁日”[2]2!在势如洪流的西化思潮中,如何发展出根基稳固、通达世变的法政思考,开辟不同于英美、苏联的第三条道路,是现代国人应当努力追求的目标[5]②。《政学私言》中法政理论的系统性、创新性,在其浩瀚著述中极为显著,最能彰显其经世思考的自觉意识和方法理路。 二、法治新诠的三层含义 法治是《政学私言》中的一大主题。自晚清以来,受西方现代思想话语影响,关于法治、人治、礼治与立宪的讨论可谓活跃。依据西方自由主义的民主法治论,批评中国政治落后的人治、礼治形态,成为俗常流行的理论套路。钱穆应对种种坊间之论,甄别名实,就实平情,形成了自己的“法治新诠”③。 《政学私言》收录的《人治与法治》《中国人之法律观念》《法治新诠》属于集中探讨“法治”之作,对此主题的讨论还散见于其他著作。综合起来,我们可以从三个层面来透视钱穆的法治论。 法治的第一层次指向某种架构,人、事、物在其中能够成就其所是,充分实现各自的内涵。《法治新诠》开篇即言:“近贤好言法治,顾法之为义,固不仅于信赏而必罚,而犹有其大者。”[2]225又说,“法之大义,在求‘人尽其才,官尽其职,事尽其理,物尽其用’”[2]225。以法的目的来探讨其意义,从根本处着眼于人、事、物的才用发挥。 这一法治大义牵涉到一个本体论问题,即如何理解人之才、事之理。钱穆在此依然是从比较传统的观念来申发其认知,如民气、才情、德行。若以儒家语言来概括,即人道。政治、法律所致力者,终究在于立人道、扶人极。“然则人尽其才,乃法治之大本要宗。”[2]226他借《大学》“明明德”指出,中国人认为政府“只是一个机构,来执行一种任务,积极发扬人类理想的文化与道德的”[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