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方研究方法论领域,目前是混合研究在引领第三次方法论运动,[1]而质性研究方法则属于第二次方法论运动的主流,在社会科学领域中带动了对量化研究方法的反思。但是从中国大陆研究传统和沿革来看,质性研究仍然算是一种新兴的范式,逐渐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崭露头角,但也引发了不少讨论和质疑。[2]一方面是质性研究本身所带来的范式变革,对于习惯于传统思辨(定性研究)和量化研究范式的研究者而言,这是情有可原的,需要一个逐步理解、思考再到接受的过程;另一方面,国内学界对于质性研究方法规范本身仍存在不同的声音,而一些名为质性研究论文也存在着规范性、科学性的问题,更加混淆了大家对质性研究的理解。因此本文基于对质性研究方法领域的重要文献为基础,期以厘清其中的规范性问题,并对有关质性研究的误解或者存疑进行澄清和回应。 一、质性研究的范式属性 有关质性研究属性的讨论一直未曾停止过,关键原因在于质性研究这个“大树”有太多枝杈,[3]因此,不少学者试图从与量化研究的差异角度来思考质性研究的属性,名其为“非量化”(non-quantitative)。哈默斯利(Hammersley)就提出质性研究在以下四个特征上与量化研究不同:使用文字而非数字;关注意义而非行为;从数据中推导出假设;个案研究。但这种简单比较未能厘清质性研究的特质。[4]希尔费曼(Silverman)就此逐条提出不同意见:一是量化研究同样会使用文字,而质性研究也不排斥数字;二是量化研究通过测量工具来了解意义,而质性研究同样在观察中关注人类行为;三是质性研究也逐渐强调从假设中开始探究;四是质性研究能够透过个案研究来形成普适性的推论。[5] 所以更为可行的方式可能是从质性研究概念内涵本身,及其本体论和认识论的基础去辨析其特质。在2011年版的《SAGE质性研究手册》中对质性研究概念做出如下界定:“质性研究是一种将观察者置身于现实世界之中的情境性活动。它由一系列旨在让世界外显化的解释性、物化性实践活动所组成。这些实践活动转换着世界,它们将世界转变成一系列的表征,包括田野笔记、访谈、谈话、照片、记录或自我的备忘录。在这一层面上,质性研究包含着一种对世界的解释性的、自然主义的方式。这意味着质性研究者是在事物的自然背景中来研究它们,并试图根据人们对现象所赋予的意义来理解或来解释现象。”[6]与其他对于质性研究概念的界定比照,[7][8][9]其中有四个关键词尤为重要:脉络性(Context)、意义性(Meaning)、诠释性(Interpretation)和主体性(Subjectivity),而这四个关键词以可作为质性研究范式的四个关键特质。 首先是脉络性。质性研究强调事物并非孤立存在的,而是置身于现实世界的情境脉络中的,这一情境脉络包括时间、空间、历史、文化、政治、社群、人际等诸多元素,事物是在情境中与其他事物联系之中而具有意义。或者按照韦伯(Weber)的看法,人正是生活在自己所编织的意义网络之上的生物,[10]而人类学家格尔兹(Geertz)则把这种意义网络称之为“文化”。[11]从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看来,社会学就是对社会行动进行解释性理解的科学,在社会行动中,个体在赋予行动以意义的过程中总是将他者行为纳入考虑,换句话说,社会行动就是“行动个体考虑到他人行为,将自己行为指向他人的行为过程,并对行为赋予主观意义”。[12]正是因为社会世界中种种现象的文化承载、个体行动的他者取向,使得社会科学研究者寻找到不同于量化研究的质性研究取向——不是试图将复杂现象简化为若干变量之间的关系,而是基于整体观或历史观去看待社会现象。[13] 其次是意义性。在质性研究者看来,意义性是与脉络性紧密联系的,任何社会事物是在特定脉络中获得其意义的,离开这一脉络,其意义就会受损、失去,也就无法被理解。例如交通红绿灯如果脱离现代社会、路口场景、民众认可,其所代表的“停止”和“通行”的意义就会失去。在泰勒(Taylor)看来,事物“只有在场域中具有意义,即是说,是在与其他事物意义的关系中具有意义”。[14]而意义本身则正是质性研究试图去探索、理解和解释的对象,质性研究者要透过对社会文化脉络中的诸多人造物、人类行为、社会现象的考察,把握它们背后的意义。早期人类学家都是试图在做这样工作,去考察和理解原始部落人群所创造符号、标志、仪式、制度等背后的意义,而让我们能够理解这些文化中不再存在的现象(诸如:巫术治病、夸富宴等)。或者正如布鲁纳所指出:“虽然意义是‘在心灵里’,但意义的根源和重要性却来自文化,因为它确实是在文化里创制出来的。意义的这种置身在文化事态之中的性质正是它之保证可以商议、可以沟通的道理。”[15]人类文明何以能传承数千年,正是这种意义的公共性或言文化的公共性,也因为这种公共意义的存在,让质性研究得以能获得可供研究的对象。换言之,质性研究的真正对象并非是红绿灯、某一村庄或某一社会现象,而是其背后的意义①。 再者是诠释性。格尔兹在其《文化的解释》一书中言及人类学写作就是诠释:“要人们关注一个民族志记述的理由,不在于作者能够从遥远地区捕捉原始事实,然后像面具或雕刻那样把它们带回家,而在于他能够从何种程度上澄清这些地方的情况是什么,从而减少出自未知背景的未知行为自然会造成的疑惑——这是一些什么样的人?”[16]质性研究并不是把研究对象的话语、行为、文本原封不动地搬到读者面前,因为这些内容往往是琐碎且缺乏条理、甚至是相互矛盾的,质性研究者需要从中剥茧抽丝,拼凑出一个新的图景、新的故事,提供给读者。邓津等(Denzin & Ryan)借用Bateson的话提出这样一个论断:“所有质性研究者都是哲人——皆认为,从普遍意义上来说所有人类都是为更高级抽象原理所引导的。”[17]研究者则是要去探索“组织社会世界的普遍原则”。[18]虽然,不同质性研究者对“普遍原则”持有不同意见,但对于追求具解释力的理论则基本达成共识,希望能够基于所收集的资料,在归纳、整理、分析中提炼出具有概括性和抽象力的理论,进入对现象的比较“实质性”分析的层面。[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