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的重塑

作 者:

作者简介:
梁心怡,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北京 100872 梁心怡(1990- ),女,安徽合肥人,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西方文艺理论与文艺批评。

原文出处:
江淮论坛

内容提要:

作为20世纪美国伦理批评的代表人物,韦恩·布斯通过对小说修辞学及相关问题的探讨,将文学的伦理价值与塑造“自我”的追求相联系。把伦理批评的内涵扩大至对阅读活动中各种影响的考察,提出“共导”的批评方法。从其与审美主义者波斯纳的论争中可以看出,对文学如何影响“自我”的不同看法,导致了二人对伦理批评持相反的立场。布斯试图摆脱传统一元论道德批评的窠臼,但出于对“自我”重塑的追求,他又必然需要道德规范的帮助。正是在规范与自由之间,布斯建构伦理批评以试图寻找一条文学德性的救赎之路。


期刊代号:J1
分类名称:文艺理论
复印期号:2018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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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H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2-0175-005

       韦恩·布斯(Wayne Booth)是西方文学伦理批评的代表性人物。纵观国内对布斯伦理批评的研究,早期的是以介绍其伦理批评著作的主要理论为重。①关注布斯修辞理论的,则结合多元主义批评理论,探讨其“共导”式伦理批评的基本内容与功过得失。[1]有学者将布斯的学术成果放在文论史之上来考察,认为布斯的伦理批评针对解构主义提出,目的是使文本的伦理意义重返“确定性”,抵制文学文本沦为语言学或社会学碎片。②伦理批评的转向与“后现代主义的终结”互为推进,布斯等伦理批评家的贡献正在于恢复了传统的文学教化功能,“实现了文学批评的自我救赎”。③在笔者看来,探讨布斯伦理批评的意义与局限的前提,是要将其中心内容与运行策略放入现代性问题域中考察。他对于“自我”问题的独特理解与应对,是其伦理批评的核心所在。本文试图分析布斯在发展文学伦理批评的过程中,如何将目光聚焦在“自我”的重塑之上。通过考察布斯与其反对者的论战,可以较为清晰地看出这种以重塑“自我”为目标的伦理批评具有怎样的特点及价值。

       一、形式与伦理:韦恩·布斯伦理批评的生成背景

       在西方的文学传统中,传统的道德批评通常依据当时社会的道德标准对文学作品的内容做出判断,强调文学对人的教化。随着康德“审美无利害”思想的提出和浪漫主义文学的发展,到了唯美主义时期,强调文学的审美特质,断言艺术不应当受诸如道德一类外来价值的评估。19世纪末20世纪初,受索绪尔语言学理论的启发以及实证主义的影响,文论研究的重心由传统的作家研究转向作品研究,这些关注文学自身内部规律的研究路径构成20世纪上半叶文学批评的主流。如果说形式研究仅仅是悬置善恶评价,尚没有否定文学的伦理价值,那么以结构主义为主的研究方法却开始了对主体性“自我”及其价值判断的“消解”,认为包括文学作品在内的一切语言产品,都是一种建构,其种种机制可以像其他科学对象那样被分类和分析。至后结构主义文论出场,采取了更为颠覆的姿态,宣布语言亦不是清晰稳定的结构,而是包含着种种能指与所指组成的对称单位。[2]文学语言不承载传统文学批评所赋予的确定意义和价值。[3]“自我”亦是语言的囚徒。我们并不能获得关于自身的和真理的主张,因为这些主张仅仅是语言的产物。

       20世纪40年代起,布斯开始在芝加哥大学求学,受到芝加哥学派(The Chicago School)的深刻影响。该派与英美“新批评”几乎同时发展,皆以文本研究为中心并强调批评的客观性。但由于芝加哥学派继承了亚里士多德诗学传统,注重其摹仿学说对作者的重视,因此两派之间存在重大分歧。布斯的学生詹姆斯·费伦(James Phelan)认为,与重视亚里士多德《诗学》的芝加哥第一代不同,布斯作为第二代,将研究重点从诗学转向了修辞学。不再致力于不同作品之间的区别以及不同种类的作品的结构原则,而是关注探寻作者和读者通过文学作品进行交流的方式,尤其是价值观的交流。布斯用修辞学涵盖诗学,为他对伦理研究的兴趣铺平了道路。[4]

       1951年,布斯发表了学术论文《悲剧英雄麦克白》。通过对莎士比亚精妙的戏剧写作技巧的细读,布斯认为莎翁成功地引导了读者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5]十年以后,同样在精读的基础上,布斯出版了奠定其学术地位的专著《小说修辞学》(The Rhetoric of Fiction,1961)。在书中,布斯对广被接受的现代叙事技巧进行质疑,这些成规戒律认为小说的艺术价值只有在与人类其他价值分离开时才能够获得,小说是与作家、社会和历史没有关系的自足客体。但是在布斯看来,小说是一种“修辞”形式,它必然构成一种交流活动。小说特定效果的达成需要作者对语气、态度、评价等方面做出安排,同时还要处理作者、叙述者、读者之间在情感、价值及道德上的距离。

       布斯所反对的这些规范,主要来自在美国多数大学的文学系里流行了二十多年的英美新批评派。他们提倡的“非个人化叙述”,在布斯看来并不可能实现。假使真的有作者能完全隐藏起他的意见和立场,对读者也并无好处,因为他们不知道作者站在哪边,阅读活动孤立无援。布斯将读者道德判断上的失败完全归结于作者修辞技巧统筹上的过失,认为即使睿智如特里林,对于《洛丽塔》一书的宽容评价也有受“蒙蔽”之嫌。④这种对特定叙事方式所带来的伦理得失的探讨,激起了巨大的反对。[4]因为在研究作者生平与历史环境的“外部批评”衰微的1961年,谈论作者对文本的主导性,必然会显得颇为“倒退”。然而布斯指出,人们质疑的并非是真实作者的存在,而是认为文本中不存在被他称为“隐含作者”的那个角色。[6]

       二、多元主义与共导:塑造“自我”的伦理批评

       在布斯看来,作家并非始终在创造“一般人”,他更是在创造“他自己”。创作文学作品的那个“自我”和作者生活中或其他场合中的自我是不一样的。布斯将这个“第二自我”看作是作品的“隐含作者”,是作者在小说中的替身。是隐含在作品中的作者形象。[7]80它不以作者的真实存在或者史料为依据,而是以文本为依托。不管作者在写作时采取什么样的特定立场、观点或态度,“隐含作者”的形象会通过文本被读者建构出来。

       创造“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与布斯对20世纪50年代文学批评界的看法有关。当时的主流文学追求小说中的“客观性”,要求“作者退场”,留下读者做出所有的判断。许多学生作为读者,无法正确区分叙述者、隐含作者和真实作者之间的差别,从而导致各式各样的误读。批评家忽略修辞和伦理问题,更令布斯感到“道德上的”苦恼。基于对日常生活的观察,布斯发现人们在生活中无时不在扮演着各式“自我”。布斯认为,如果我们在传记里读到真实作者在生活中如何的糟糕,如何有种种缺陷,我们反而更应该感谢他们通过自我斗争,清除了那些平庸而混乱的自我,在文学作品中呈现了一个更精彩而深刻的自己。这个投射在文本中的隐含作者,应该比他在实际生活中要显得更优秀、更睿智;也应可辨、可靠:“读者若能通过人物与隐含作者建立情感联系,按其意图来充分体验作品,分享其成就和自我净化,就会发现与隐含作者的融洽交流‘如何能改变自己的生活’。”[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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