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152/j.cnki.xdxbsk.2018-02-016 伴随着经济的崛起,在文化领域构建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成为学术界的热门话题。学院派和民间知识界已经前所未有地达成了共识:话语的他者化不利于中国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各人文社科领域近年来频繁组织学术讨论,开始对自身的理论资源进行反思,以期构建本学科具有中国特色的新的话语体系。然而,如何真正摆脱他者话语的桎梏,创构出自己的话语概念和逻辑,进而形成一种话语系统,目前还没有取得重大理论突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张江教授在2014年底提出了“强制阐释”论[1],对西方话语“强制阐释”中国经验的弊端进行了深入揭示,进一步激发了学界对自身理论资源合法性问题的大讨论。最近张江教授又提出了“公共阐释”论,提出阐释应具有公共性,试图“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共阐释’理论”[2]。从“强制阐释”到“公共阐释”,可以看出张江教授先破后立,希望通过对“阐释”的清理来构建中国话语体系的理论旨趣:要建构中国话语体系,首先要清扫旧话语体系的弊端,然后要夯实共同的话语基础,进而提出具有普遍性的建构原则。他认为共同“话语”来自对共同对象的阐释实践,因此提出“公共阐释”作为构建公共话语的基础。可以说,张江教授通过提出“公共阐释”,试图明确阐释的“公共性”,提倡生产并应用公共话语对文本进行合乎“公共理性”的阐释,对构建中国话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 然而,要说“公共”,必然要提“私人”,因为相对概念如果不置入同一话语场进行讨论,双方都是无意义的。因此要谈“公共阐释”,就必须解决“私人阐释”或叫阐释的“个人化”问题。张江教授也注意到了这一点。他在《公共阐释论纲》第一部分就讨论了阐释的“公共性”,指出“阐释本身是一种公共行为”[2](P2),进而提出了“公共理性”这一概念,并归纳出了公共理性的四大基本内涵:首先,公共理性是个体理性的共识重叠与规范集合;第二,公共理性的目标是认知的真理性与阐释的确定性;第三,公共理性的运行范式由人类基本认知规范给定;第四,公共理性可重复并可被检验[2](P2)。 那么问题来了。阐释活动首先一定是一个“个人”进行的活动,而不会是某一公共群体的行为。那么,阐释是如何从“个人”上升为“公共”呢?也就是说,要讲“公共阐释”,就必须说明阐释活动从个人行为到公共行为之间复杂曲折的内在细节,也就是必须首先回答这样一个问题:阐释的“公共性”何以可能? 下面我们将首先指出阐释的“公共性”面临的巨大挑战,然后再提出阐释“公共性”实现的可能。 一、阐释“公共性”的不可能 先来看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例。2017年9月22日,毕志飞导演的电影《纯洁心灵·逐梦演艺圈》(以下简称《纯结心灵》)上映。对这一电影,导演和学院派专家与网友的评价大相径庭。前者极尽赞誉,而后者则在豆瓣给出了2.0的最低分。如此巨大的争议甚至导致电影不得不于9月26日宣布撤档。从阐释角度看,对相同的电影文本进行阐释,结果却极端对立的案例,无论其操作层面或现实层面的具体原因是什么,都对阐释的“公共性”提出了挑战。换句话说,阐释要获得“公共性”的障碍就在于具体操作层面或现实层面的无数具体原因。就本案例而言,我们发现某些明显存在的作品之外的力量,导致了阐释公共性的断裂。 如果说这部电影只是一个较为极端的案例,不足以说明阐释的“公共性”获得的艰难,那么从大量的阐释实践来看,阐释的公共性往往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现实中个体阐释往往难以顺畅地具有“公共性”,它要经历从个人到公共的曲折历程,绝不是那么顺理成章,自然而然。因为从理论上看,阐释“公共性”的达成必须面对和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理性能否成为阐释的“公共性”的坚固基础?张江教授提出的公共阐释论的前提基础是公共理性的存在,公共理性又以“理性”为基础。然而他并没有对“理性”进行适当的界定,而是将其看成是不言自明,清晰牢固的人性固有之物,甚至表现出将理性与感性截然对立,用理性压抑感性的二元论弊端。这样的做法有以下问题。 首先,文中使用的“理性”并不符合“理性”概念复杂的本来面貌。因为显然,“理性”一词有其自身的概念史演进,不同语言在对“理性”进行言说时会产生必然的内涵差异。即便不考虑“理性”一词本身的问题,仅从具体运用层面看,古希腊人、罗马人、中世纪的欧洲人、近代启蒙者乃至现代人,在使用“理性”一词时也各有所好,各有偏重。因此,在一个严肃的哲学讨论中,如果笼统使用某一个“理性”内涵作为阐释的“公共性”存在的哲学基础,风险巨大。退一步来说,即便不考虑理性本身的复杂内涵,不从哲学阐释学的角度来看要求“理性”,而只是将“理性”看成是认识论意义上的概念、判断和推理,那么也存在康德所说的理性的“公开运用”和“私下运用”的问题。在《答复这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中,他认为理性的公开运用是“任何人作为学者在全部听众面前所能做的那种运用”[3](P24-25),而私下运用则是“一个人在其所受任的一定公职岗位或者职务上所能运用的自己的理性”[3](P25)。前者可能会达到公共性,而后者则因为公职岗位或职务的限制,不可能达到公共性,不会出现公共理性的完成。因此,虽然张江教授开篇反对“反理性”倾向确实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然而不证自明地使用“理性”来期望达到阐释的“公共性”,却也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公共阐释”论的进一步工作应该是严格辨析“理性”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