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G4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19X(2017)04-0026-06 审视当前的教育现实,存在部分教师德性不高的现象。部分教师追求物欲的刺激和低俗的享乐,敬业精神不够,甚至突破道德底线对学生造成种种身心伤害,规训化教学、灰色交往等也时有发生。尽管这不是普遍现象,但部分教师德性不高是不争的事实。而造成教师德性不高的原因,自然异常复杂,有来自外部的文化、社会方面的因素,也有来自教师自身的因素。这其中任何一方面的阙失,都有可能导致教师德性发展陷入困境。 一、教师德性之困 当前,社会在普遍认可教师德性重要性的同时,形成关于教师德性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教师德性是教师的奋斗目标,教师只有不断接近高标准的道德要求,才能在教育生活中不断完善自身、提高德性。我们可以将这种观点概括为“教师德性至上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教师德性是维持教育教学的基本要求,教师在工作中只要具备基本的德性就能奠定良好基础。我们可以将之概括为“教师德性基础论”。事实上,无论是“教师德性至上论”还是“教师德性基础论”,都容易使教师德性陷入困境。 对于第一种观点而言,强调教师“以德为先”,教师德性总是处于当时社会道德的最高水准上。此种观点容易割裂教师德性与教师生活的整体性,完美无缺的道德期待极有可能遮蔽教师作为“人”的真实存在。一旦这样的观点无限扩张甚至泛滥成灾,将对教师产生无法承受的压力。当教师的实际表现离期望越来越远时,就会产生消极无助,心理失衡,长此以往,行为的失范、教育的低效将不可避免。同时,高标准的德性期待也将因其遥不可及而形同虚设。 对于第二种观点,教师德性则表现为教师的基本职业道德,教师只需要恪守教师基本的行业规则即可。此种观点强调对教师德性的控制与考核,将教师德性具体化为各种条目,以可量化、可评价的指标体系规范教师的行为。此种观点容易导致以制度规约教师德性,一旦推向极端,制度的建立将会成为教师德性生成的桎梏。过度的制度规约剥夺了教师的“志业感”和“责任伦理”,教师德性可能最终会被机械地操持和算计。正如周淑卿所言:“政策上所设定的,以为能藉以促成课程改革的教师专业角色,往往因缺乏教师的认可,流于一厢情愿的想法,而难以拓展。”[1] 可见,“教师德性至上沦”和“教师德性基础论”都存在弊端,这便导致教师德性发展陷入困境。教师德性的“圣化”实际带给教师的是束缚,传统文化对教师的各种隐喻,如“蜡烛”“春蚕”“园丁”“工程师”等,即是“教师德性至上论”的体现,其看重的是教师社会工具价值的发挥,忽略了教师个人主体价值的实现,容易导致社会需求与教师个人诉求的矛盾。而以规范制约教师德性,则会引起教师德性生成的被动与消极,况且,规范只能提供有限的条款,它无法穷尽教师所有的教育生活。当规范面对复杂教育生活情境时,其作用就会显得苍白,甚至让教师产生一种印象:法无禁止即可为。当前,媒体报道中教师与学生发生肢体冲突,以“心理疗法”为名猥亵女学生等等更是让我们对规范的约制成效屡屡表示怀疑,同时让我们深刻认识到,外部规范的约束并不是改善教师德性低下的最好选择。那么,教师德性该何去何从?教师德性发展该以何标准?为何两种存在弊端的教师德性,却在历史和现实中都占有一席之地?两种德性论争论的根源何在? 二、教师德性之困的根源分析 审视两种德性论之争,其根源正是由于教师德性的双重属性,因为社会与教师个人的矛盾,引发高标准的要求与基本的职业素养之间的差距与争论。深而思之,为何会出现教师德性的社会要求与个人诉求之间的矛盾?为何教师德性的高标准与底线论无法并行不悖?究其原因,或能从人性的解读、伦理价值的矛盾、制度规约的两难中找到解答。 (一)人性假设的复杂 德性的研究总是以既定的人性预设为前提,正如张岱年先生指出的:“无论是认为道德来自天意,或认为源于人的生活,都着重研讨了道德与人性的关系。”[2]不同的人性假设则会导致不同的教师德性观。 关于人性的研究,典型的包括性善论与性恶论。以孔子和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是性善论的代表。性善论认为人性本善,人的不善源于后天的环境与生活经历。正因为人性的善良,人才有向善的可能性。孟子认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砾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思耳矣。”[3]他把仁义礼智这些所谓的善,当成是人天生就有的,每个人的人性都是善的。既然人性本善,那么依靠道德和天性就可以维护社会秩序,所谓的“德治”“仁政”即是其积极倡导的统治方式。因此,性善论对于德性持积极乐观态度,强调道德的自我约束,重视精神的激励作用,认为人应当追求一种崇高的精神生活。而在精神追求中,最高尚的就是道德追求,以道德高尚的理想人格作为人生奋斗的榜样。性善论强调德性建设重于制度规约,孔子曾告诫世人:“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4]道德真诚远比监督机制更具有说服力。 商鞅、荀子、韩非子及李斯等人则提出性恶论的人性观点。荀子认为:“今之人性,饥而欲饱,寒而欲暖,劳而欲休,此人之情性也。”[5]他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欲望和需求是每个人的情性,只有通过礼仪教化的作用,才可以“化性起伪”。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认为,社会秩序的维护需要成文统一的法令,只有法令才能阻止个人各行其是,“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6],只有使“法、术、势”相结合,才能实现天下大同。在西方,性恶论的代表有霍布斯、休谟、伊壁鸠鲁等。性恶论认为人的本性是自私的,人倾向于保全自己。对个体而言,利己的动机是首要,追求自身的利益是个体的首要选择,他人的利益只有在利己动机得到满足后才会有所顾虑。因此,性恶论强调法治,重视制度的规约。与性善恶强调“以德治国”不同,性恶论提倡“依法治民”的理念。在性恶论看来,德性虽然重要,但试图依靠德性维护秩序,乃是不切实际的空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