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育结构的再认识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楚廷 湖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高等师范教育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G1
分类名称:教育学
复印期号:1995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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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不仅是新时期关于教育工作的一个重要文件,而且也为我们进一步认识德育提供了新的教材。

      本文从结构的角度来谈谈学习《若干意见》的一些体会。结构的思想不仅被普遍地证实是观察世界的正确观念,而且证明是深化认识的有力方法。下面分四个方面讨论德育结构。

      一、德育的知识结构

      一种认识是仅将德育理解为几门相关的课程,有时就仅仅理解为政治理论课程,理解为德育知识的传授,或者在实际的德育工作中只注意到了有关知识的传递,这种理解显然有其片面性;但是德育确有其知识性结构的一面,这是与智育直接交叉的地方,然而,若仅作此种理解,德育的独特性在实际上就容易被忽略。

      我们至少可以看到,德育除其知识结构外,还有养成结构、环境结构以及目标结构。德育的这些结构及其特点都是值得加以辨析和明确的。我们首先还是看知识性结构。

      《若干意见》为我们提示了丰富的知识性结构内容。《若干意见》的第6-9条事实上叙述了六个方面的内容:1.社会主义思想与理论的教育;2.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教育;3.优良传统教育;4.法制教育;5.职业道德教育;6.审美教育。

      以上内容并非全是知识性的,但必须有相应的知识教育:社会主义理论知识、中国历史知识、伦理学知识、法律知识、文学艺术知识等。这些知识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德育直接关联的,一类则是间接的,或者说是外围的。第一类最重要的是法制知识、伦理知识、政治理论知识;第二类是史学知识、艺术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广泛存在于其他文化科学知识中与世界观、方法论等密切相关的内容。前一类可以称之为主线,后一类为副线,主副必须结合,缺一不可。

      伦理知识是关于人与人之间的行为道德规范,与其他德育知识相比,它是最直接回答如何做人的。伦理对人产生的影响也能转变为约束作用,但这是内省的结果,外部的环境也有很大影响,却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常常是人的自我约束作用。一个强有力的社会仅靠法律来维持是很难想象的,若无人们普遍存在的自我约束作用,法律会经常受到冲击,法制也就很脆弱;如果人们具有普遍较高的道德水平,那么,就远不只是约束作用,以此为基础,人们会有更高的追求,反过来则会形成对法律有力的维护作用;在许多仅靠法律还顾及不到的地方,道德却能发挥效力。伦理道德可以渗入到社会的每个领域,渗入到社会的每个细胞。

      诚然,一个社会也不可能仅靠道德来维系,因为人们的道德水准不一,在某些方面相差悬殊,国家和人民的许多根本重大利益之所在,必须用强制性的法律手段来加以保障;即使道德水准普遍提高了,也不能不依靠法律,例如国家的统一(任何公民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均为法律所不容)、国家财产的不可侵犯性等等。有些问题相对而言不带根本性,没有那么重大,例如吸烟,放鞭炮,这就与人的认识有关,与制订法律的立法机关整体的道德意识有关,于是,有的地方有禁放鞭炮、在公共场合禁止吸烟的法律(地方立法),有的地方则无。而更次要一些的问题,法律就不一定顾及了,例如不要在墙壁上随意张贴和涂画,不过,这些方面还可以依靠纪律(亦带强制性)去保障。但仍然还会有许多许多方面是法律、纪律都管不到的,而道德却起着广泛的积极作用。

      道德与法律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两大支柱,缺一便是一个残缺不全的、病态的社会。正因为道德地位如此重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迅速建立和发展起来;《若干意见》作为党中央的文件,充分肯定了伦理道德在德育中的地位,不仅有专条(第8第)阐述,而且有众多的相关内容,涉及此的条文共7条之多。第8条主要是作为知识性内容来讲的,它十分明确地肯定了伦理道德是德育知识性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当然,第8条及其他条文的相关内容又不能仅作知识性内容理解。

      法律知识不仅与一般的自然科学知识不同,它在人文科学之中也具有特殊地位。伦理学在科学学的分类中出现是很早的,它正式作为一门学科、一门课程进入学校也是较早的,相对而言,法律学则较晚。伦理道德的许多内容都反映到法律中来,社会政治制度的许多内容更会反映到法律中来,现代国家普遍走向法制化;统治阶级的意志常常通过法律来体现。因此,法律知识作为德育知识性结构的组成部分应是没有疑问的。

      学生实际接触法律知识的时间比伦理知识也要晚一些,从理性上把握伦理概念比把握法的概念也要相对容易一些,这种比较只是在同等理论层次上讲的,如果就伦理的高层次理论问题(如道德起源、道德本质等)与法律的较低层次理论(如一般法律概念,具体的法律条文等)进行比较,那么前者就要相对困难一些。通常,学生从接触纪律开始,首先是校纪校规,进而是公共秩序、社会秩序等所体现出来的纪律,再后是接触法律概念。

      如《若干意见》第6条所示,德育理论知识的中心内容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这是自科学社会主义诞生了一个多世纪以来,对这一理论的又一重大发展。当今中国的青少年一代,其理想,其信念,都不能不与这一理论体系联系起来,都不能不学习这一理论知识。

      以上三方面是从横向讲了德育的知识性结构,还可以从纵向分析一下。上述三个方面的每一方面又都有不同的理论层次,大体上也是三层,一是常识性知识,二是一般理论,三是专门性理论知识。如果我们从横的、纵的以及外围的角度综合考虑德育的知识性结构并安排好相应的工作,那么就从一个重要的侧面体现了《若干意见》的总体要求。

      谈到外围或副线,这几乎是每位教师都要参与的,无论是文史知识、数理知识还是天文地理知识,概莫能外,教师均可结合自己教授的学科论及世界观和方法论。然而,真正起到德育作用的这种知识传递,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不仅与教师自身的世界观有关,也与教师的知识水平(尤其包括哲学水平)有关。另一个难度是,在学生没有一定的程度的感性材料累积和文化知识的积淀厚度时,这种能起到实效作用的知识内容是不易为学生所理解和掌握的。但是,所以将副线上的相关内容应当而且可能视为德育的知识性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基于这样一个事实:一位科学修养与思想修养都很高(或两者高度统一)的教师能最有效地实现德育与智育的统一;事实上,作为目标,每一位教师都会如此要求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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