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制与民主:理论逻辑与历史实践的优先序之争

作 者:
冉昊 

作者简介:
冉昊,中共中央党校科社部副教授,北京大学国家治理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政治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政治学理论和社会治理。

原文出处: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

内容提要:

基于对代表制和民主关系的最新理解,我们有必要进一步挖掘两者之间的内在逻辑关联。通过考察代表制的起源问题,并明确界定代表制、代议制政府和民主等几个易混淆的概念,我们发现在代议制民主过程中,“民主”不应当放在优先的位置,因为民主是否能够充分发展往往要受到代表制的局限;相反,“代表制”应当优先于“民主”——这不仅仅是因为代表制左右了民主发展的进程,还因为从内在逻辑上说代表制可能是包含了民主这个特殊矛盾的普遍性矛盾。基于此,我们进一步考察民主和代表制在我国的实践形式。民主在我国的实践体现为组织方式上的民主集中制,和实现形式上的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和党内民主。代表制在我国的实践体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党代表大会制度。通过梳理各自脉络我们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中国特色代表制之间,各有逻辑线索,并且实践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不太能对中国特色代表制产生影响;相反,中国特色代表制却能影响、规约甚至某种程度上替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这种逻辑关系,与西方代表制和民主之间的逻辑关系的相似之处,对于如何通过排列代表制和民主的改革顺序,以推动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有益启示。


期刊代号:D0
分类名称:政治学
复印期号:2018 年 03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9092(2017)06-0100-009

      围绕代表制和民主之间关系的研究,近年来已有不少。但是关于代表和民主之间的争论,却并未随着研究的深入获得更为一致的意见。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厘清代表和民主关系的本源。虽然这个做法的初衷是为了探究二者的本质关系,但我们却不经意从中获得了新的发现。

      人们往往认为代表制和民主是一回事,于是才会有“代议制民主”一说。但实际上,代表制和民主,无论是从起源、发展过程还是表现形式,都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通过对近四十年来关于代表理论的文献的整理和分析,以及对规范性研究、经验模型研究和经验研究的三个新发展进行的归纳,我们可以较为清晰地呈现出代表和民主之间的关系(见表1)。

      

      可见,代表制和民主是两个概念,或者说是两个脉络。弄清这一点非常关键,因为这是研究代表和民主之关系的前定条件。对一个事物的结构性研究,与对不同事物的关联性研究,在研究思路上会大相径庭。因而,明确了这个前定条件,即对代表制和民主之关系的研究属于对不同事物的关联性研究,对深化研究的径路选择非常重要。

      进一步,我们要搞清代表制和民主发生关联的时间。通过表1我们可以发现,代表制和民主之关联在时间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曼宁(Mannin)援引麦迪逊的观点,认为代表制是古典民主时期就有的形态,并且是一种不同于民主的更高级的政治系统。但他并未明确指出代表制和民主在哪个时期发生了关联。他认为,代议制政府不是作为一种间接民主的形式,而是一种建立在不同于民主形式的政治系统。也就是说,代表制有自己的脉络,和民主不是一个脉络,所以更不是间接民主的表现形式;相反,民主倒是构成代议制政府特征的一个方面。比如麦迪逊(Madison)和西士哀(Sieyes)就持有这样的观点。

      而国内相关研究认为,在古希腊时期,代表制就和民主有关联,原因在于“二十岁以上的男子是每个妇女、小孩和奴隶的代表”。⑩

      然而,并不是说甲代表乙就是代表制,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县太爷和天子就构成代表制关系,律师和原被告就构成代表制关系了。这显然十分荒谬。那到底何谓代表制?

      政治学意义上的代表制,应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代表至少在名义上是代表其所在地域的公共利益的。之所以是“名义上”,在于在代表制发展史上本来就存在“委任与独立”之争,即代表的角色到底是其所在地域的“传话筒”还是能发出独立且公正的声音。二是代表的职责是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这里指的是参与决策,大家共同商议,而非一个人拍板,否则,秦时的县令和汉时的刺史也可以称作代表了。据此,所谓古希腊时期代表制和民主就有关联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因为二十岁以上的男子只是其家庭的代表,而且代表的更多的是私人利益。这里应当注意的是,代表制并不意味着选举——代表本来就有“委任代表”和“选举代表”之分。(11)皮特金(Pitkin)之说更接近于此,即古希腊只有民主而无代表制。

      一般认为代表制起源于英格兰,具体说是起源于中世纪的教会和国王召集的议事会。(12)但按照以上关于代表制的表述,具有代表制特点的代表形式在此之前已经形成。故而,代表制之起源似乎可以前推。

      早在公元五世纪的罗马帝国时期,陆续有一些城镇被并入罗马。这些城镇,“其政治合并是完全的;它们的居民和罗马人一样享有在罗马的投票权”,(13)这些城镇的公民可以“赶赴罗马去到大会投票,既可能因为法律,也可能因为行政长官的职位”。(14)这些被兼并的城镇的公民,由于其特殊身份或法律赋予,可以代表该城镇到罗马投票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这大概可以作为代表制的起源了。

      此后,代表制在欧洲进一步萌芽。13-16世纪,代表制的形成促进了国家统一,促成了统治权集中的君主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流行,但反过来,君主又不容许代表制造成权力的分散。于是代表制形式的尝试在专制君主的压制下逐渐式微。只有英格兰的萌芽保存下来。即便是关于英格兰代表制的发展,也存争议。

      有学者认为英国代表制起源于1264年,彼时英国议会首次召开。“大封建主西门·孟福伯爵战胜了国王,上台摄政。他为了解决财政困难,征收赋税,召开了一次由贵族、僧侣、骑士和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15)

      然而,我们可以在更早的时代发现英国的代表制形成:

      1214年,当心怀不满的贵族准备革命时,约翰(16)在牛津召开了一个全体大会。国王下发文书命令郡长为大会提供一定数量的武装骑士;而另一份文书则命令贵族的随从出席牛津大会时不能带武器,此外还命令郡长从每个郡派遣四个优秀的骑士到牛津,“以与我们一起研究国家事务”。

      这是第一次看到骑士被选为议会议员,也就是说,承认某些个人可以代表大家出席大会。(17)

      可见,上述到此为止关于代表制的叙述中,民主并没有与之关联。如皮特金所言,随着近代民主因对神权假设的挑战而兴起,代表制本身也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逐步制度化,为了适应近代社会人口多国土广的要求,代表制就成为了实践近代民主的一种工具。这也是民主和代表关联的开始。因此,代表制和民主的关联形成了代议制政府,换言之,代议制政府正是代表制和民主发生关联的表现形式,而间接民主其实是代议制政府的最显著特征,而间接民主和代表制本身并无直接关系(见图1)。

      

相关文章: